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包含什么 (贩卖运输毒品罪名)

一、法条链接。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是指明知是*品毒**而故意*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不满二百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毒**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未经处理的,*品毒**数量累计计算。

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品毒**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品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品毒**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常见手段。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的行为包括*私走***品毒**、贩卖*品毒**、运输*品毒**、制造*品毒**四种情形。

1、*私走***品毒**。

*私走***品毒**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品毒**与输出*品毒**,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的*品毒**,以及直接向*私走***品毒**的犯罪人购买*品毒**的,应视为*私走***品毒**。

*私走***品毒**的常见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从境外购买*品毒**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品毒**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品毒**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品毒**偷运出境;

(3)为*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品毒**,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私走***品毒**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品毒**;

(4)与*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私走***品毒**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私走***品毒**分子购买*品毒**;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药品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私走***品毒**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2、贩卖*品毒**。

贩卖*品毒**是指有偿转让*品毒**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品毒**。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品毒**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品毒**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品毒**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品毒**。

*品毒**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品毒**,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品毒**,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品毒**。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辩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

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品毒**的,也应认定为贩卖*品毒**。

常见贩卖*品毒**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将*品毒**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制造*品毒**后销售的;

(3)以*品毒**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4)以*品毒**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5)赊销*品毒**的;

(6)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7)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

3、运输*品毒**。

运输*品毒**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品毒**从此地转移到彼地。

运输*品毒**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品毒**,否则便是*私走***品毒**。

运输*品毒**具体表现为转移*品毒**的所在地,如将*品毒**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品毒**所在地却使*品毒**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品毒**。例如,行为人先将*品毒**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品毒**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品毒**。

运输*品毒**的常见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人体藏毒。这是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藏毒者强忍胃部收缩的恶心感觉,将包装好的*品毒**用水吞进胃肠,或者用避孕套包裹好*品毒**由肛门塞入或者由女性*处私**塞入;

(2)利用动物运毒。毒贩会训练动物或者利用宠物为掩护,从事运输*品毒**。

(3)利用植物运毒。毒贩将*品毒**混杂在植物中,如用中草药藏毒、核桃藏毒;

(4)将*品毒**溶于水运输;

(5)利用高科技运输,无人机、游艇等;

(6)利用快递运毒;

(7)常规的自驾或者乘坐车辆携带;

4、制造*品毒**。

制造*品毒**是指非法利用*品毒**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品毒**,或者以改变*品毒**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品毒**的行为。

制造*品毒**的常见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将*品毒**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品毒**,如将*粟罂**制成*片鸦**;

(2)*品毒**的精制,即去掉*品毒**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品毒**或纯度更高的*品毒**,如去除*洛因海**中所含的不纯物;

(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品毒**变为另一种*品毒**,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啡吗**制作成*洛因海**;

(4)使用化学合成的方法将*品毒**原材料制作成*品毒**;

(5)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品毒**变为另一种*品毒**,如将盐酸*啡吗**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

(6)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品毒**。

四、其他。

1、*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是选择性罪名。

(1)对同一宗*品毒**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切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品毒**数量不重复计算;

(2)对同一宗*品毒**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

(3)对不同宗*品毒**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品毒**数量。

2、*私走**、贩子、运输、制造*品毒**罪是*品毒**犯罪家族中唯一存在判处死刑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