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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会在国家法官学院顺利召开。本届评选活动和发布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南方周末报社。

冤案纠错的积极趋向与现实省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陈永生
案情简介 · 金哲红死缓再审改判无罪案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具女尸。1995年10月11日,27岁的金哲红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收容审查。1996年2月5日,金哲红被永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6年9月16日,吉林市检察院正式对金哲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哲红送租乘其摩托车的李影去双河镇,途中见色起意,随后将李影带到双河镇新立屯沈吉铁路附近,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李影向金哲红索要钱时遭拒,便以去公安机关告发要挟,金恐事情败露,遂将李影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致其昏迷。金哲红以为李影已经死亡,将其拖到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沟内掩埋,逃离现场。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缓,金哲红不服提起上诉。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吉林市中院再次判处死缓。1998年10月,吉林省高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中院第三次审理再次判处死缓。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吉林市中院对金哲红的死缓判决。
在服刑期间,金哲红持续不断提出申诉。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复查;2018年3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8年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省高院再审开庭;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金哲红无罪。

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南方周末》报社联合举办的2018年度(第十四届)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中,物美集团*文中张**再审改判无罪案、金哲红死缓再审改判无罪案、齐某强奸、猥亵女童最高检抗诉案被评为刑事诉讼三大代表性案例。
这三起案件都是再审案件,这三起案件被评为刑事诉讼的代表性案例表明冤案纠错依然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界倍受关注的问题。
就这三起案件而言,齐某强奸、猥亵女童案虽然系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齐某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对被告人的有罪认定;*文中张**再审改判无罪案被告人涉嫌的是经济犯罪,而近年改判无罪的其他案件通常都是*力暴**犯罪案件,因而*文中张**案的代表性稍显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就这三起案件而言,最能体现冤案纠错基本规律的是金哲红故意杀人案,因此,本文将以本案为样本展开分析。
冤案纠错的积极趋势
(一)重大冤案的纠正继续保持较高的数量
就冤案的纠正而言,2013年中央政法部门颁布系列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文件是一个分水岭。此前,除2005年媒体报道的纠正重大冤案的数量比较多,如*祥林佘**案、李久明案、胥敬祥案、孙万刚案、王海军案、王俊超案、张海生案,等等,其他年份媒体报道的纠正重大冤案的数量都比较少,经常只有一、两起。
在2013年前4年,媒体报道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重大冤案只有赵作海案1起。2013年,中央政法机关加大了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
2013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2013年6月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 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自2013年开始,全国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数量显著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34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就这4年而言,平均每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数量达8.5件,数量远远超过2013年以前每年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数量。2018年,全国再审纠正重大冤案的数量为6件,与前几年基本持平。
具体而言,2018年,经再审改判无罪的重大冤案除本次入选的*文中张**案和金哲红案,还有以下4起:吉林省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江西省李锦莲故意杀人案、安徽省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河北省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二)按照疑罪从无规则改判无罪的案件比例保持上升势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经再审,认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如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另一种是法院经再审,认定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但是认定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而改判被告人无罪,也即按照疑罪从无规则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由于我国传统上一直盛行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作法,对疑罪必须判决无罪的规则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才正式确立,并且对疑罪案件如果改判无罪,法院可能面临来自原来办理本案的公安、检察机关以及被害人的强大压力,因此改判的难度更大。
从我国实践来看,在2013年以前,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才得以改判无罪,甚至是因为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这类证明无罪的“铁证”,才得以改判无罪。
笔者曾于2006年挑选2005年及此前几年经再审改判无罪的20起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结果发现,这20起冤案全部都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得以改判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的案件一起都没有。
在2013年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案件比例显著上升。根据笔者的研究,就2013年至2016年经再审改判无罪的34起案件而言,因真凶出现(没有出现因“亡者归来”而改判无罪的案件)而改判无罪的案件只有7起,其他案件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
因真凶出现而改判无罪的7起案件是:河北聂树斌案强奸、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案,浙江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王建平、田孝平抢劫、盗窃案,江西黄志强、方春平、程立和、程发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贵州高如举、谢石勇、卢刚抢劫、盗窃案,内蒙古王本余奸淫*女幼**、故意杀人案。
而2018年,经再审改判无罪的6起重大冤案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被改判无罪的案件一起都没有。金哲红案也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
根据再审判决书的认定,改判金哲红无罪的五大理由是:
第一,现有证据能证实金哲红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第二,金哲红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第三,原裁判认定金哲红杀人动机的事实不清;
第四,原裁判认定被害人李某死亡时间的事实不清;
第五,原裁判认定金哲红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冤案纠错的现实省思
(一)再审纠正错案依然非常艰难,通常必须有多种力量共同作用才能推动检察机关、法院纠正错案
近年,尽管检察机关、法院经过再审,陆续纠正了不少重大冤案,但是,从这些冤案纠正的过程来看,当事人申诉从而促使检察机关、法院纠正错案的过程都非常艰难。
首先,纠正冤案往往都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其次,纠正冤案往往需要被告人的长期坚持申诉,家人不断申诉、*访上**,律师鼎力相助,媒体的报道和呼吁,甚至需要“贵人”相助,最终才可能促使检察机关、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
金哲红案也是如此。从1995年10月11日金哲红被收容审查,到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审宣判金哲红无罪,前后历时23年,成为近年经再审改判无罪的重大冤案中蒙冤时间第三长的案件。
根据笔者统计,近年纠正的重大冤案中,蒙冤时间最长的是辽宁省锦州市的郑永林故意杀人案,蒙冤时间长达27年;其次是河南省灵宝市的王玉虎强奸、故意杀人案,蒙冤时间长达26年;再次是金哲红案以及海南省海口市的陈满故意杀人案,蒙冤时间均为23年。
同样,金哲红案最终得以改判,也是众多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首先,金哲红自己在看守所、监狱里一直持续不断提出申诉,即使因为长期申诉被认为拒不悔改以致难以减刑、假释也从未放弃。
其次,金哲红的家人也长期坚持申诉,*访上**。金哲红在家排行老五,除了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还有一个双胞胎弟弟。金哲红出事以后,家人一直为他奔走,走投无路的时候,他的姐姐金兰包了一辆面包车,带着全家老老小小,跪在长春省人大门口,堵住了进出的门,希望能够引起人大代表的关注。金哲红的母亲不堪打击,终日忧愤,患急性白血病去世。
再次,金哲红案的改判,与律师的申诉与抗争也有紧密关系。在2014年以前,金哲红案就曾先后有多名律师代理申诉,但最后对被驳回。2014年,发起了“拯救无辜者”计划,曾成功参与推动念斌案、聂树斌案、陈满案、陈夏影案等一系列重大冤案纠正的李金星律师接受了金哲红的委托,担任其申诉代理人,最终使金哲红案申诉改判逐渐出现曙光。
另外,媒体的呼吁报道也是金哲红案改判必不可少的力量。2014年7月,澎湃新闻发表《吉林疑现翻版浙江叔侄冤案,数份判决书前后矛盾》一文,引起舆论关注,许多媒体跟进报道,从而引起了吉林高院的关注和回复。最后,与其他不少得以平反的重大冤案一样,金哲红也有幸得到“贵人”相助。这位“贵人”是金哲红的小学同学甄青。
甄青和金哲红是小学同学,但多年不见,一直没有来往。
不过,在接到金哲红从监狱里打来的电话后,她义无反顾地走上了帮助金哲红的伸冤之路。她通过查阅报纸,找以前办理金哲红案的律师阅卷等方式了解案情,写申诉状,然后上法院,找律师,联系媒体,求助一切能帮忙翻案的人。2014年年初,甄青联系到了李金星律师。
当时,李金星刚和其他律师发起了“拯救无辜者”计划,为一些重大冤案申诉。当时他们正在攻克一个大案,没有余力理会。甄青非常执着,隔三差五就发邮件联系李金星律师。甄青的坚持感动了李金星律师,他协调出时间阅卷,安排与金哲红会面。
此后,甄青几乎成为申诉团队的“战友”,她对案卷熟悉得令律师们吃惊。事发后警方调查了多少人,每个人说了些什么,她了如指掌。律师们记不住的省高院副院长、审监庭庭长、书记员的名字,她张嘴就来。有一年冬天下着大雪,李金星律师到长春办案,甄青执意从很远的县城赶来。她捎了几斤当地木耳,坚持留下几百元钱“差旅费”,说自己下岗,家里条件不好,看到律师垫钱办案,心里过意不去。在李金星律师的手机里,甄青名字后面备注着“最佳小学同学”。
(二)口供补强规则未能得到严格遵守,犯罪系被告人实施的关键事实经常未能得到补强仍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了逃避制裁可能掩盖犯罪事实;为了替他人揽罪可能承认并非其实施的犯罪事实;因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可能作虚假陈述,因而为防止办案人员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据法学理论上有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要求,如果运用口供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证明口供的可靠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口供补强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口供补强规则要求,运用其他证据证明口供的可信性时,不仅要对犯罪确已发生这一事实进行证明,而且必须对犯罪确系被告人所为进行证明;反之,如果补强证据只能证明犯罪确已发生,而不能证明犯罪确系被告人所为,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除被告人口供外,其他证据通常只能证明犯罪确已发生,而不能证明犯罪确系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能够将犯罪与被告人连接起来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这显然不符合口供补强规则的要求,但是法院也作出了有罪认定。
譬如,聂树斌案就存在这一问题。被害人的尸体及尸检意见、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等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确实被害,而不能证明犯罪人是聂树斌。能将被害人被害与聂树斌连接起来的只有聂树斌的口供以及聂树斌的辨认笔录,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本质上就是口供。
现场、被害人身上、体内既没有提取到聂树斌的精液、精斑,也没有提取到聂树斌的指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能证明聂树斌是犯罪人,此种情况下认定聂树斌有罪显然违背了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聂树斌冤案的发生与此是有紧密关系的。
金哲红案也存在这一问题。
根据判决书,认定金哲红有罪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只有三类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以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被害人确实被害,不能证明金哲红是犯罪人;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在被害前租乘过金哲宏的摩托车,而不能证明金哲红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能够将被害人被害与金哲红联系起来的只有金哲宏的口供,而按照口供补强规则的要求,仅有被告人口供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但是办案人员无视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坚持认定金哲红有罪,结果导致发生冤案。
(三)无视基本常识,在犯罪现场以及被害人身上、体内未能检测到被告人精液、精斑仍认定强奸既遂、发生了性关系
公安司法人员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常情、常理,也即符合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反映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符合经验法则,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一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否则,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违反经验法则。
就性犯罪而言,如果认定强奸罪既遂,或者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在被害人体内、身上或犯罪现场就应当能够提取到被告人的精液、精斑。如果在被害人体内、身上或犯罪现场未能提取到被告人的精液、精斑,就不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或者认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至少不应认定构成强奸罪既遂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完成了*行为性**。
虽然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告人患有疾病因而无法射精,因此构成了强奸罪既遂或者完成了*行为性**,但是被害人体内、身上或犯罪现场无法提取到被告人的精液、精斑,但是这种情况属于极为罕见的例外,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种例外,就不应认定存在这种例外。
然而,从我国近年纠正的许多冤案来看,许多办案人员却置这种常识于不顾,在未能在被害人体内、身上或犯罪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精液、精斑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既遂,或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结果导致发生冤案。
譬如,在浙江张氏叔侄二人被冤案中,侦查人员在被害人的阴道里检查不出精液,辩护方因此对控方指控强奸罪提出质疑,控方辩解说是因为在水中浸泡后阴道的精液被冲洗掉,如此荒唐的辩解,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居然予以釆信,认定两名被告构成强奸罪既遂,以致发生冤案。在河北的聂树斌案中,在被害人身上、衣服上、现场都未能提取到聂树斌的精液、精斑,但是法院却做出了强奸罪既遂的认定。
在安徽于英生案中,侦查人员在被害人于英生妻子的尸体内提取到了精液,但经鉴定,并非于英生的,这是证明于英生无罪的强有力证据,但是办案人员却置这一基本事实于不顾,坚持认定是于英生杀害了他的妻子。在河南的李怀亮案中,侦查人员在被害人体内也没有提取到精液,但是办案机关也做出了强奸杀人的认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指令山东高院重审的张志超案中,侦查人员同样在被害人体内、身上、现场没有提取到精液、精斑,但是办案机关还是认定张志超构成强奸罪既遂。在内蒙古的王本余案中,被害人体内也没有找到精液,但是办案机关却认定王本余构成奸淫*女幼**罪既遂。
金哲红案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按照判决书的认定,金哲红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向金哲红索要钱财遭到金哲红的拒绝,被害人威胁将到派出所告发,金哲红恐事情败露,于是杀死了被害人。但实际上,被害人体内并未提取到精液,因而认定金哲红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
而按照判决书的认定,发生性关系是两人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导致金哲红产生杀人动机关键,如果未能提取到精液,就无法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认定金哲红构成犯罪的证据链条就出现了严重缺损,就不应认定金哲红构成犯罪。但令人遗憾的是,办案机关却无视这一基本道理,仍然做出了有罪判决,结果导致发生冤案。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文章来源: 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