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银行卡,还敢“黑吃黑”?福州一男子被提起公诉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通讯员 刘秋铌

福州一男子徐某某与他人合谋,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来非法牟利。为获利更大化,徐某某还在银行卡出售后,“黑吃黑”*取盗**卡内的钱款。 经查,涉案银行卡流水高达4500余万元 近日,晋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对徐某某提起公诉。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期间,徐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将银行卡贩卖给陈某某或“推特”网友使用。在将银行卡出售后,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陈某某共谋,以挂失补办新卡再取现等方式,窃取已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内钱款。经查,现已有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中涉案银行卡流水高达4500余万元, 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近24万元,徐某某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6余万元。

检方提醒,银行卡应实名办理,并由持卡人使用。任何出借、转卖给他人的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卡出售后,卡内钱款系非法所得,“黑吃黑”*取盗**钱款一样被追责。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4条还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见习编辑:白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