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宾馆发生的!仝某被逮了

菏泽一宾馆发生的!仝某被逮了

日前,山东省菏泽郓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仝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男子仝某在宾馆内使用*力暴**手段强奸王某,被依法判刑...

仝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菏泽一宾馆发生的!仝某被逮了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仝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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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发生性关系

(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仝某1受朋友任某的委托去郓城县梅家宾馆218房间照看独自居住的被害人王某。仝某进入218房间后意图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的拒绝,后仝某便采取摁、压等*力暴**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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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被警方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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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仝某强奸案审理经过 1 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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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二部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守洋、检察官助理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仝某、辩护人陈广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 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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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仝某犯罪时系 未成年 人,对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仝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不讳。

3 法院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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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1、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两份、村民证明两份、双桥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郓城县友谊医院住院病案、产科入院记录、分娩记录、出院记录、双桥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仝某1实际是2003年4月18日出生,与户籍登记的年龄不符,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王某1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2、郓城县双桥镇永丰小学合影、郓城县2016年初中入学通知书、2016年初一新生摸底检测准考证、结婚证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仝某1实际入学的时间,佐证了仝某1实际年龄的情况。

3、郓城县妇幼保健院门证明一份。证实:已取被害人阴道分泌物送检的情况。

4、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仝某1系被抓获归案。

5、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情况查询一份。证实:被告人仝某1无犯罪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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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时左右,其接到了任某的电话称,让其去梅家宾馆找到王某,并把王某送到济宁任某那里去,因王某在梅家宾馆被人强奸了。其得知后骑车到了郓城县东关路口,在那附近的超市门口看到了蹲着哭泣的王某。其劝了她几句并让她报警,她称手机没电了,其便把手机借给她,她便报警了。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王某系朋友关系。案发前的几天,其二人一直在一起住在梅家宾馆218房间。其与被告人仝某也认识,案发当晚,其与王某在酒吧喝酒玩到凌晨一点左右,其便与朋友去了济宁,王某便一人回梅家宾馆睡觉去了。其因担心便给仝某打了电话,因仝某离的近,其让他去房间看看王某。后仝某到了房间后给其回了个微信称王某没事。结果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王某便哭着给其打了电话,并在电话中称,她被仝某强奸了。其有些担心便给一个叫李某的朋友打了电话,让他过去看看。之后,其便得知王某报警了。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郓城县兄弟酒吧的服务生,案发当晚,其下班后回到梅家宾馆238房间,之后其便在房间打游戏。后仝某和他的一个朋友到了其房间里,没一会儿仝某去了对过的218房间。之后,其便听到对过218房间里那个叫雨雨的女生大声喊骂。其让仝某的朋友过去看看怎么回事,他过去叫了门,结果仝某没回音也没开门。所以仝某的朋友便回来了,其二人便继续在房间打游戏。过了一会,便见那个女的从房间跑出去了,仝某也跑出去了。

4、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仝某认识后便经常在一起玩。案发当日凌晨,其去梅家宾馆找仝某,在238房间见到了小杨。问了小杨得知仝某在对面218房间,其便过去敲门,里面的人没开门,之后其便回到238房间与小杨一起打游戏。没多大一会儿便听到218房间里有女生的叫骂声。过了一会儿,仝某推门对其称,“出事了”然后便跑出去了。

5、证人王某、孔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仝某是与她们二人的孩子同一年出生的,当时仝某出生后,她们二人均去看望过仝某的母亲。王某证实,仝某比她的孩子早五天出生,孔某证实仝某是农历2003年3月份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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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证实:案发前一段时间,其与朋友任某经常在郓城县的兄弟酒吧玩,晚上便回梅家宾馆218房间住。期间任某的朋友仝某也到兄弟酒吧玩,其便与他也认识了。案发当日,其与任某在兄弟酒吧玩到凌晨两点多钟,任某和其他朋友去了济宁,其自己回了宾馆。其知道仝某会到房间来,因任某担心其一人在宾馆不安全,让仝某看看其,所以其便没有锁门。仝某进屋后先给任某通了电话,说其没事。之后便挂了电话对其动手动脚,并提出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同意,他便开始扒其的衣服,其便反抗用脚踢他,他骑在其的身上,用腿压着其的身体和胳膊,并将其的上衣扣子拽开,把其的下裤也扒了下来。其当时一直挣扎并骂他,他*光脱**了他自己的衣服趴在其的身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大概过了几分钟,他便射精了,并从其身体上下去,其哭着跑到卫生间擦了下身,出来后看到他已经穿上了衣服,其也穿好衣服哭着跑了出去。

4 法院依法判决

菏泽一宾馆发生的!仝某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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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某犯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公诉机关已经作出认定,辩护人关于此项的辩护意见亦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某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