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纠纷的解读 (知到侵权法)

期货交易通常涉及三类主体:

一是期货投资者,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期货投资者,在期货纠纷中他们也往往属于受害者。

二是期货公司,这类主体是期货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这类主体是目前引起期货纠纷发生的最常见主体。

三是期货交易所,是集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本身负有对进场交易会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其设置须经严格的审批,相对而言这类主体不是目前期货纠纷案件的主要主体。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期货法律基本知识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期货经纪合同或未在合法的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约定应属无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期货公司属于核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实践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而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是期货交易中最常见的违规行为。

根据《期货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据此,不具有期货交易经营资质的主体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应属无效,其无权收取交易佣金,但交易结果仍由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期货法律基本知识

(2)期货交易的认定问题

以现货交易为名从事期货交易,是常见的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应当从结合以下两方面的特征:

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

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2、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二是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为:

1、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价格波动赚取差额利润;

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及投资管理。

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如藏品邮币卡、茶叶电子盘的交易行为,如该等交易采用的是集中交易方式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买卖过程中允许对冲平仓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则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本质上属于期货交易。

交易主体如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的,属于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行为,所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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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从事期货交易涉及的刑事犯罪

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期货法律基本知识

从上述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行为种类多样,手段复杂,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