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上午,张真(男,1969年出生)趁邻居汤汝花外出之机,通过汤汝花家一楼卫生间窗户,翻窗潜入汤汝花家中,至二楼主卧室对躺在床上的汤汝花女儿李瑶瑶(智力残疾二级,无性防卫能力)采取手摸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作案结束后,张真听到汤汝花回家开门的声音,欲从汤家一楼卫生间翻窗逃离时,被进入室内的汤汝花发现并抓住,张真强行挣脱逃回家中。
汤汝花至二楼主卧室发现女儿李瑶瑶下身内衣已被脱至膝盖处,遂追至张真家中与其理论,但张真不承认对李瑶瑶实施了非法行为,汤汝花打电话报警。
公安民警至张真家中,传唤张真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审讯,张真交代了强制猥亵李瑶瑶的犯罪事实,且此后多次接受讯问时均供述稳定。公安机关对张真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张真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对张真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张真的妻子与汤汝花达成和解协议,给予汤汝花经济赔偿,并取得了汤汝花的谅解,后汤汝花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对张真的谅解书。同日,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当日对张真取保候审,将张真释放。在取保候审期间,张真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仍然供述对李瑶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2020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向被害人李瑶瑶补充收集证据。因李瑶瑶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不能准确表达,不具备接受询问的条件,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获取其有效陈述。2020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建议撤回起诉该案,同日对张真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此后,公安机关未再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家赔偿】
2021年12月,张真以公安分局对其错误拘留为由,向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分局依法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96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张真。张真不服公安分局的不予赔偿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张真继续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
【案例剖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查处、打击犯罪并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而公民也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至于最终能否取得国家赔偿,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考量。本案中,国家赔偿申请人张真不能取得国家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等七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有刑事拘留的权限。本案中,张真趁汤汝花外出之际潜入汤汝花家中,利用被害人李瑶瑶没有性防卫能力,为满足自己性欲,采取手摸阴部等手段强制对李瑶瑶猥亵。
案发后尚未逃离现场即被李瑶瑶的监护人汤汝花发现,张真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且犯罪后即时被发现,本人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此,公安分局对张真采取刑事拘留,属依照法律的授权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正当。
二是刑拘后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代表嫌疑人必然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因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张真提起公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不能据此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基础条件包括违法拘留及超过拘留时限其后决定撤案、不起诉、宣告无罪的这两种,除此之外,不应取得国家赔偿。
只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条件予以刑事拘留就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事后是否撤案、不起诉、无罪,并非是对刑事拘留决定的合法性的判断,也不是予以赔偿的充分条件。
三是刑事拘留赔偿属行为归责,不能以结果归责,是否需要赔偿关键要审查拘留条件的符合性、拘留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张真犯罪后即被发现并受到指控,本人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拘留条件,刑事拘留决定合法。
本案中,公安分局决定对张真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逮捕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法定期限内释放张真,没有超过拘留期限,张真无权据此获得赔偿。
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人决定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法定时限,对于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不能支持。
【典型意义】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先行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判断刑事拘留是否合法,既要对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采取该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刑事拘留,只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予以刑事拘留,且未发生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情形,就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事后是否决定撤案、不起诉及判决无罪,并非是对刑事拘留合法性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