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与*辱侮**罪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家庭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力暴**、胁迫后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有区别。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案例一:2013年7月1日,曾某1和被害人张某(2002年4月1日出生)的母亲吴某登记结婚,之后张某和其母亲与曾某1一起生活。2017年冬天的一天,曾某1驾驶车辆将张某从其外婆家接回天门城区,途经本市时曾某1停车后在车上强行抚摸张某的胸部等部位,并亲吻张某。2020年9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曾某1在张某的卧室内,强行用手指抠摸张某的隐私部位,进行猥亵,张某在反抗过程中用刀将被告人曾某1的胳膊、腹部等处划伤。当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1在本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大道供销社单元门口被办案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1为了达到其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两次强制猥亵他人,判决曾某1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杨某系驾校教练。2020年8月4日上午11时许,在送学员回家的途中,以带被害人赵某练车为由,驾驶教练车停在一偏僻小路边。杨某开始亲吻坐在副驾驶的赵某,并强行将赵某拉到车辆后排,抚摸赵某的身体。当杨某知道赵某正在月经期间后又要求赵某帮助其手淫,赵某拒绝后,被告人杨春雷当着赵某的面进行手淫,并将精液射到了赵某的大腿上。法院认为,杨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马某与被害人杨某1于2020年6月通过快手软件相识。发生过性关系,后其二人发生矛盾,杨某1将马某电话、微信拉至黑名单。2020年10月30日下午,马某来到杨某1家里,二人在交谈过程中,马某查看杨某1手机发现杨某1有同其他男性聊天痕迹,遂对杨某1进行辱骂殴打,并强扒杨某1的裙子、裤子掐隐私部位,进行羞辱。摔坏了其三部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1340元。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住所地抓获。法院认为,马某以*力暴**、胁迫的方法强制*辱侮**妇女,判决马某犯强制*辱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