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了可以立案吗 (被执行人死了咋办)

被执行人死亡了可以立案吗,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怎办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法院以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遗产继承未确定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1、中止执行后的处理方式:

(1)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的遗产,但不得变更或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在(2018)最高法执监116号案中,最高院认为,“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至于继承人实际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的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范围时会予以审查。因此,申诉人以黄某某没有留下遗产、自己并未继承遗产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3)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2、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继承人的身份信息:

常见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资料(法定继承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情况):

(1)户口簿(若是户主,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但若不是户主,可能无法证明亲属关系。只能证明其他人员和户主之间关系,无法证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

(2)个人档案(被继承人生前存档单位或存档地);

(3)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福州地区,必须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且需法院开具调查令才能查询)。申请执行人可以视案件情况,去调取上述材证明资料。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追加其继承人等主体为被执行人的程序的流程:

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追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若属于执行异议程序,按执行异议的流程处理。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执异439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执异439号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8执异15号案,均是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需注意的是,由于继承人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将继承人裁定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难以查控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若继承人故意不配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继承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结论

1、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死亡被执行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不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否知情、是否承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以其继承的遗产作为执行标的,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2、法院应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追加死亡的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追加程序通常需组织公开听证,听证程序中即使被申请人缺席,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所执行的标的仅限于遗产。如果遗产不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责任,执行程序也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不再由其继承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