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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互联网+”和“分享经济”下的业态逐步兴起
“微商”发展速度迅猛
微信购物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选择

在朋友圈购物,遭遇“杀熟”你要懂得如何维权!不仅如此,上周,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还发布了这样一则警情通报:
@马鞍山花山公安
16日,@马鞍山花山公安 发布通报,裴某在视频中所称被郭某楠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相关言辞,均为编造。
目前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另据@微博管理员 :根据《微博社区公约》有关规定,现已将账号@春秋两不沾- 关闭。
目前当事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一则网络购物为什么会涉嫌寻衅滋事罪?今天上午九点,1048帮帮团法律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苏州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任洁做客《与你同行》讲案说法。

警方说了: 性骚扰等都是编的

讲案说法
问:在这起事件中,裴某在网上发酵事实为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答:裴某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裴某在微博上造谣,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要件,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问:郭某在微信中留言:我会找你,亲眼让你看看你卖的‘真东西’”,“余生很长,也请给自己留个后路”,这些语言从法律层面属于恐吓威胁吗?
答:不构成,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上的威胁、恐吓,要足以影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报道的案情来看,郭某的微信上发表的言语是民间纠纷中常用的情绪化表达,并为出现明显的威胁、恐吓的情形。这起事件通过网上的舆论发酵,但是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听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上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问:在微信以假乱真兜售物品,将面临什么处罚?
答: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比如,如果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有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果销售微整形产品、医疗产品,产品没有经过批准和取得资质的,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香烟这样需要专卖许可的产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记者:王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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