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这几年里,P2P网贷平台一直都以“合规平台”而对外宣称,甚至于还在他们做的一些广告内容中存在极大的“虚假成分”和非法获取*载下**者个人信息等贷前违规行为,而在*款贷**的过程中,P2P网贷平台再次以合法的形式要求申请者填写运营商的验证码,非法获取申请者的半年内的通话记录,关键是,P2P网贷平台要求申请者填写运营商验证码是*款贷**还没有申请下来之前,而很多申请者在申请的过程中填写了运营商的验证码却因“资质不足”而没有申请下来*款贷**,既然没有申请下来*款贷**,申请者就要求P2P网贷平台注销申请者的账户已经在申请过程中所有的个人信息却还遭到拒绝。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申请者既然没有申请下来*款贷**,那么P2P网贷平台理应注销以及删除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而P2P网贷平台客服以“无法注销或删除”等原因拒绝申请者要求P2P网贷平台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完全是一种违规操作行为,说白了,就是一种欺诈行为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而在P2P网贷这个特殊的行业内,存在着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因为在申请*款贷**的用户*载下**电子合同的时候既被P2P网贷平台视为“默认”的情况,而我们不明白的是,申请*款贷**的用户连电子合同条款都还没有看就被P2P网贷平台视为“默认”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这难道不就是霸王条款吗?

近日,我们就在宜信金融的合同中发现了这样的一个条款,条款的内容是:甲方申请数字证书服务视为甲方理解并同意使用该数字证书签署本协议,《借款协议》及相关附件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益,甲方将因此享有承担该等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们看到这段话的时候,就意味着这份合同已经签署过了。
而该条款中的甲方即是债务人,值得质疑的是,债务人申请数字证书是因为*载下**电子合同,如果债务人只能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载下**或阅览电子合同的话,那么这份合同存在的意义只有乙方享受合法的权益,而债务人作为甲方只能被强制性同意后才能阅览电子合同的行为是一种“霸王条款”行为。


其实,在宜信金融的电子合同中还存在着另外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宜信电子合同中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小节明确对于甲方在接受服务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各类信息,乙方应依法为甲方保密,而实际上宜信金融作为乙方并没有履行该义务,因为截止到目前为止,非法骚扰甲方的人均是“身份不明”人员,而且在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骚扰过程中,对于甲方的侵害性是非常巨大的,主要的是还涉及到“软*力暴**”*债讨**行为和非法出售、转让债务人个人信息,所以,宜信金融作为“乙方”并没有履行该义务。
在宜信电子合同中第五条信息咨询费、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中第六小节明确,如甲方与出借人对于提前还款事项达成一致,乙方和丙方应根据甲方提前还款日期的不同向甲方退还部分费用,此种退费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收取未来费用、直接向甲方退还费用以及其他乙方和丙方可采取的便捷方式,而实际上,多位提前还款的债务人不仅仅没有得到退费,甚至,其还遭到了“身份不明”人士的威胁恐吓,从这一点看来,宜信作为“乙方”也没有履行该义务。
综合上述问题,宜信金融很明显违反了其电子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第一小节的相关条款,而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宜信金融作为“乙方”而且和合同中的丙方出于一个公司,这一点我们非常不明白。
最关键的是,在债务人核实自己的电子合同的时候发现,电子合同上的签名笔迹并不是债务人本人,而且存在的区别非常的大,我们为了安全起见,让债务人在自己的姓氏重新写出自己的笔迹,而经过对比之后存在的差别非常之大,在电子合同中除债务人的姓氏笔迹与本人不同,而且名字完全是债务人写不出来的工整,简直就像机打的字一样,经过债务人本人仔细对比,完全可以认定这份电子合同的签名并非是本人签名,因此债务人认定这份电子合同中的签名属于“伪造”。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而且在电子合同中的金额与债务人银行到账金额不一致,而债务人事先不知先扣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宜信金融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并未告知债务人是要先预先扣除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的行为很明显属于欺诈行为的存在,而且宜信金融所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并非按照相关规定在标注“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等字样存在违规运营行为,主要的是,宜信金融对外宣称是合法合规的网络借贷撮合业务平台,但是,其高额的服务费和管理费和正常利率综合计算出来的结果超过36%利率红线,完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高利贷”经营的过程。
关键是,在宜信金融电子合同并未对于贷后催收作出相关的条款约束,也没有对于甲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合理的维护,在贷后逾期过程其委外的第三方“身份不明”人员以自称是宜信金融委外第三方为由,利用宜信金融提供的债务人个人信息从事“软*力暴**”*债讨**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
综合上述问题的结合分析,我们认定宜信金融“伪造签名”的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归还本金和法定利率,而截止到目前,提供电子合同的债务人还款已经高于本金36%利率以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和宜信金融从法律上结束了相关的关联关系。
以上文章内容均以电子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文章中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关内容也是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