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都知道了,王振华被判了——5年。
具体如下:
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今天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相信大部分的群众一定是不开心的。
有的觉得判轻了,有的觉得怎么不是强奸,还有的质疑司法的公正。
至于我的看法呢,是从实效考虑:
王总,“厉害”!

我们来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2019年,7月3日,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性侵了一个9岁女孩,造成女孩阴道撕裂。
但是,王振华是以猥亵儿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而非强奸罪!

随后,人民日报发声,质问:
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输送”*女幼**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
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紧接着,新城控股的股票大跌。
但随着事件的淡忘,股价又蹭蹭回了上来。

时至今日,尘埃暂时落下。
他的罪名猥亵,而非强奸。
人们疑惑:为什么已经造成了女童阴道撕裂,才被判为猥亵?
那么,我们先要看强奸罪和猥亵罪有什么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核心关键词,是发生性关系。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既遂,对成年人采用的是插入说,既以插入女性生殖器即可认定既遂。
而对未成年人一般以接触说为标准,即接触到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即可判定为既遂。
根据当时新闻的描述,女孩的阴道发生了撕裂。
很多人觉得,应该是插入了。

好。
我们再看一下猥亵儿童罪: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交性**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它和强奸罪的主要区分是:
主观上有无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幼**,即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猥亵罪则无此目的,只是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客观上有没有发生*行为性**:
强奸罪要求发生*行为性**,猥亵儿童罪仅仅是抠摸等。
既然法官认定,王振华犯得是猥亵儿童罪,那么也就是说:
法院认定王振华没有和小女孩发生*行为性**,至于*体下**的撕裂,可能是抠摸导致的。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
我也不敢不相信。
首先,我要呼吁大家理智,
这个案子刚发生,评论区都是巴不得判死刑。
但是,法律不是随便定罪量刑的。
而是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出公正的审判。
既然法院这样判,我们应该尊重。

当然,很多人心里是不服气的。
为此,我有几点小小的建议:
1 建议大家持续质疑,真理是经得起检验的,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声音,呼唤公诉方上诉,进行二审,维护司法正义。
2 对于问题董事长的企业,进行用脚投票,买不买它的股票和房子,看你自己的选择。
3 警惕身边的有钱人,因为他们的本事,是真的大!
行文至此,战战兢兢,王总之通天,我深表震撼。
希望多一份火焰,多一份力量,大家积极讨论起来,还司法一个公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