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新三板就像给漫漫艰辛创业路上创业公司的一个中转站,不是绝无仅有,但只要到了那儿就可以修整装备,重新出发。但也要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进入这个门槛的。我们要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了解新三板,知道重点是什么,有的放矢的针对性改善自身。提高自我,方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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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
私募股权投(融)资,兼并收购,资本市场(新三板);代表各类投资基金及融资企业完成诸多投融资案例。
▎分享要点
一、新三板介绍
1.1新三板全名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2新三板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是其运营管理机构;
1.3股转公司是公司制证券市场组织机构,还附有对挂牌还有转让等问题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并对挂牌审查的职能。
2、特征
2.1股东人数区分
(1)新三板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此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由于其是公开公司,非私人闭合公司,其有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其非A股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和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公司在发行股票以后,股东超过200人;
2)发行股票后的股东总数不超过200人,但股票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即新三板)。
2.2挂牌门槛低
(1)挂牌企业可无盈利,但无盈利不意味一定可以亏损,这是两个不同概念,对亏损问题,股转公司要区别对待:
1)传统企业
其净资产规模应当不低于平均水平,且不能连续亏损。若连续亏损基本对挂牌会造成实质性障碍;若不连续亏损,比如两年一期财务报表,一个年度亏损,一个年度盈利,加起来看其净资产规模所有者权一栏应不低于平均水平;
2)高新科技企业
研发型:先期投入很大,收益慢,要求其净资产规模要在三千万到五千万之间,且至少能在3到5年内持续经营,保证后续可实现盈利,若无营收,亏损状态意味其要有相当大实体投入,才能达到挂牌要求;
非研发型:两年一期财务报表显示合计营业收入一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2)新三板挂牌公司只需提交两年一期财务报表。主板和创业板公司需提交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2.3主办券商持续督导
(1)在A股主板的上市公司,上市时主办券商通常会给与上市两年持续督导,发行新股时在发行完毕后一年的持续督导;
(2)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后的3年或发行新股完毕后的2年的持续督导期,期限结束后,主办券商不再负有督导义务;
(3)新三板企业的主办券商是持续督导的。只要三板企业一直保持挂牌,其一直在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其所有行为都需经过和主办券商沟通。
2.4控制人变更
上市公司申请A股上市时,其实际控制人上市前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对上市造成障碍,新三板挂牌企业若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业务转型,符合条件仍可挂牌。
3、新三板分层规定
(1)基础层针对比较达到挂牌要求的达标企业的分层;
(2)创新层实际是对盈利或增长都良好的企业给出的分层。
4、创新层和基础层区别是什么?如何才能进入创新层?
新三板挂牌企业也许可不用实现盈利,或高新科技企业一两年的持续亏损也没有问题,尤其是研发型企业。但创新层有详细的盈利方面的目标、营业收入的指标或市值指标。
4.1在挂牌时就申请进入创新层
(1)挂牌直接申请进入创新层要达到的盈利、营业收入、市值标准和挂牌后申请进入创新层标准差不多;
(2)公司治理方面:挂牌直接申请进入创新层要求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被证监会或派出机构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或处罚或调查没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且最近两年一期财务报表必须是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新三板法律监管体系
4.2在挂牌后若慢慢通过自身规范管理运营发展良好也可申请进入创新层。已挂牌进入创新层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满足盈利或营业收入或市值的任何一个指标;
(2)满足公司规范治理。
5、公司申请挂牌需要5个条件。这是基本的,没有任何盈利收入或财务上的数据要求的条件,若想进入创新层还需财务数据方面要求。
(1)依法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整体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和合法合规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转让合法合规,这是指在挂牌前,公司没有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股权明晰是指上面不存在潜在争议;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在申请挂牌时需主办券商出具推荐挂牌意见。
二、新三板挂牌流程
1、申请挂牌首先要和券商取得联系,主办券商会对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了解公司大体情况,开始对公司改制;
2、公司申请挂牌,先在内部形成决策流程。
三、公司挂牌后的税收问题
3.1公司股东,如果从新三板挂牌公司获得股息红利如何纳税问题
(1)个人股东跟挂牌公司获得分红,且持有公司股票超过1年的,对此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其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到一年(含一年),仅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股息红利所得是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纳税优惠;
(4)对个人转让挂牌公司的股票所得。
四、公司挂牌后再融资问题
挂牌公司融资只能采取定向增发而不能采取公开股票的方式,定向增发条件:
4.1对发行股票后的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证监会进行核准,只要公司在增发完毕后,十个转让日内把发行情况报股转公司即可;
4.2对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需向证监会核准,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也就是储价发行制度。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首期发行。首期发行的数量应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发行数量应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每次发行数量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在每一期发行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要把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定向融资的发行价格可三方协商,且定向增发的股票没有锁定期,即定增后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可直接把股票进行公开市场的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只能针对特定投资者且每一级增发总人数不能超过35人;
特定投资者:
(1)公司现股东;
(2)公司董监高和核心员工;
(3)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分两种,一是机构投资者,二是个人投资者。
4.3挂牌公司再融资定向增发的大致流程:
(1)寻求发行对象(潜在投资者),协商后签订认购协议;
(2)公司就增发方案决议;
(3)再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增发后,若因这种定向增发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提交证监会审核且核准,不超过200人直接发行。无论是否核准,发行后都需备案,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要提交证监会备案,未超过200人的需提交股转公司备案,备案完成后,对发行情况需经公开披露,制作发行情况报告书。
4.4新三板挂牌公司转让方式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公开转让的,理论上可采取3种方式,一是集中定价交易,但目前新三板市场集合定价制度还未推行,新三板市场目前采取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
(1)协议转让:买卖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转让协议后到证券登记部门办理证券转让登记,就完成了转让过程(对未有过转让历史交易的公司来说,如何确定公司的价值,确定股票的价格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2)做市转让换句话说没有市场,而我把这个市场做出来,如何去做就是由中间商就是做市商去做中间报价。
五、公司申请挂牌过程中,股转公司重点审查的问题
5.1股权结构明晰问题
(1)若挂牌公司有股权代持情况。必须在挂牌前把代持解除,确保股权没有潜在权属争议;
(2)若公司曾搭建过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是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只是为持股目的而搭建的平台,无论是公司、信托还是有限合伙),此类合伙企业形式要被穿透计算股东人数,若因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导致最终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相加超过200人的,股份要进行还原和退权,因超过200人需经证监会申请核准。
5.2审核当中的竞业禁止和同业竞争问题
(1)新三板挂牌要求董监高跟核心人员不得存在违反法定或约定竞业禁止行为,不得与原单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方面潜在纠纷 ;
法定竞业禁止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同意禁止自营或与他人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约定竞业禁止行为:公司董监高与员工单位可能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存在上述竞业禁止的情况应当要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对公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2)同业竞争通常是指新三板挂牌企业需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应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亲属所控制的企业,若与拟挂牌公司,无历史关联交易,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应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就需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5.3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股转公司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审查主要是看公司提出挂牌申请之前的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3.1审查对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
5.3.2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2)公司有没有受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两类;
5.3.3.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若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没有明确结论,而董监高违法违规行为当中包括不遵守、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职务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与5年或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与5年;
(3)担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从公司企业破产完结之日起,未与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与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还未清偿。
5.3.4合法合规经营中对公司经营所需资质问题比重很大。
(1)公司是否具备经营所需的许可证会成为审查重点,要获得产品经营所需全部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中,是否已经过期;
(3)是否超过许可证范围使用许可证,若存在这些情况,需采取补救措施。
5.4公司持续经营问题
5.4.1环保问题:
拟挂牌公司处在重污染行业,环保会成为股转公司审查重点,即便公司没有处在重污染行业,股转公司也要对公司环评验收、环评批复以及相关验收批复还有环评手续进行审查。如果说公司处在重污染行业的话,股转公司会重点关注的就是三同时的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是否所有的排污费都已缴纳,环评手续是否全部办理完成等,从股转公司的要求来说,所有的环评手续都必须要在挂牌完成前补办完成。
5.4.2合法合规经营中还会涉及到税收缴纳的问题:
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少缴未缴或延期缴纳或偷*税漏**等税收方面违反正当行为,若存在少缴未缴或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应当是予以补缴或向税务机关延期缴纳。
5.4.3劳动社保方面问题:
有挂牌企业会存在比如未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不按照在册员工人数缴纳社保公积金,不按照实际收入而按照最低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如果存在这些问题的话,是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例如全部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补缴或承诺补缴,按照法律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5.4.4新三板的挂牌公司要通过股转公司审查不仅要目前阶段合法设立持续经营,且要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经营股转公司认为申请挂牌公司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若无每一个会计期间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的记录,例如两年一期财务报表中,若有一期或一个年度主营业务不存在持续经营记录,可能就不被认为有持续经营能力;
(2)报表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高新科技企业可能需要相当长的研发期,研发期内,可能是连续亏损,但一来净资产良好,二产业发展不受政策限制,其仍然具有可成长性,但若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到政策限制,那企业就不具有发展前景;
(3)报告期期内期末的净资产为负数,亏损并不意味着净资产为负,一旦净资产为负时基本认为企业就不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其他可能导致对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4.5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若在报告期内发生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一定会对挂牌造成实际性障碍,这区别于A股上市。但对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需关注以下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原因是什么;
2)对比管理团队变化;
3)对比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业务具体内容的变化、客户的变化和变更前后公司的利润收入变化;
4)新三板挂牌公司要通过股转公司审查不仅要目前阶段合法设立持续经营,且在将来的时间内经营的股转公司认为在申请挂牌的公司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就不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
若会计期间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运营的记录,例如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中,若有一期或一个年度主营业务不存在持续经营的记录,其可能就不被认为有持续经营能力。
5.5关于财务规范问题
股转公司要求挂牌公司财务规范
财务机构跟人员能够做出独立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在重大方面公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计财、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股转公司认为挂牌公司不规范情形:
(1)报告期内没有按照其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需要修改申报报表,挂牌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这时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在申报前未归还,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比较普遍,一般只要在申报前予以归还并承诺后面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就没有问题;
(3)财务核算不规范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且没有规范,一般只有对这种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账册不够符合税务机关的会计准则要求的,税务机关认为没有办法具体核查其税收情况的才会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
5.6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会重点审查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潜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大股东利益输送情形。新三板挂牌公司股转公司使用的关联方概念来自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要求,关联方大致可分为:法人关联方、单位关联方、自然人关联方。
单位关联方: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含有母公司和子公司或他的核心企业或联姻企业;
个人关联方:
(1)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自热人和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公司董监高和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人或担任董监高的企业或5%以上大股东或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董监高的企业;
(3)以及前面谈到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他的董监高及其董监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本人、本人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和本人兄弟姐妹的配偶;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自己的成年子女;成年子女的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