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京03民终7216号
北京文化公司系于1998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李*奔持有北京文化公司1万股股份。
2016年7月26日北京文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内容包括:
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贾**(艺名贾*)、张*辉、孙*斌签署《合作协议》;拟设立公司名称为 D娱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目标为背靠股东优质的娱乐圈资源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主要从事喜剧创作、IP研发、艺人管理和影视剧综艺节目的制作,打造未来中国首家喜剧独角兽公司;股权结构为:贾**出资35万元,占股35%;孙*斌出资25万元,占股25%;张*辉出资20万元,占股20%;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占股20%,余下部分计入 D娱乐公司资本公积金。乙、丙、丁不可撤销的承诺全职在运营公司工作最少5年并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与运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李*奔(上诉人)诉请确认北京文化公司涉案会议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的议案的决议无效。理由:
1.案涉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北京文化公司对北京 D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决议违反同股同价原则。
2.《合作协议》约定的北京文化公司与贾**、孙*斌、张*辉等人的投资数额及所占股权比例违反公平原则。
3.《合作协议》关于投资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成立公司出资的规定。
4.《合作协议》关于将北京文化公司1000万元出资中9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资本公积金来源的规定。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57794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奔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奔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京03民终72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合作协议》约定成立的目标公司 D娱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程度不同,其股东的出资及股权的取得有充分的协商空间,故其不当然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并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对应公司股权比例的强制性规定。“同股同权”原则表现主要有:1.同股同价;2.相同股份对应相同的投票权;3.相同股份应当对应相同的自益权;4.每一股份上的投票权和收益应当是相对应的。《公司法》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并未明确规定“同股同价”。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在以“同股同权”为原则的同时,可以以“全体股东约定”为例外,充分尊重了全体股东的意思自治;同理,在《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规定“同股同价”的前提下,全体股东共同对出资安排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立法旨意。
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确定超出认缴出资额的股东投入列入资本公积金,不违反 D娱乐公司的公司章程,亦未损害 D娱乐公司债权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属于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的内容,李*奔以此主张董事会决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所有出资均应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及股东认缴的数额和比例均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可以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协商议定。
案涉《合作协议》并没有关于以明星价值出资的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资本,是对公司资本情况的对外公示,债权人依法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判断公司信用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出资内容不仅是全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公司自主经营范畴,而且是涉及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及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障。股东之间合作协议,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案涉《合作协议》并没有违反同股同权原则。
关于同股同权原则,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类别股主要体现为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及自由转让权利等与普通股实行同股不同权。新《公司法》规定,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同时,第146条还规定了类别股的分类表决制度。
上述新规,被认为是对传统的同股同权原则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