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海关依法检查*私走**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私走**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为新增条款。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人身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员的条件限制。
1.人身检查的对象是*私走**嫌疑人。海关对*私走**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检查不同,后者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及犯罪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而海关检查*私走**嫌疑人的身体,则主要是针对*私走**嫌疑人在身上或者身体内部有可能藏匿*禁品违**而实施的。如有些*私走**嫌疑人将*品毒**藏匿于身体内部(胃、阴道、肛门),海关检查*私走**嫌疑人的目的是为了查获*禁品违**,这一点与公安机关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有很大区别。
2.海关检查*私走**嫌疑人的身体要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一般要求在封闭的房间内进行,检查时只允许检查人员在场,非检查人员(包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进入房间:如检查时没有上述条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私走**嫌疑人身体时要采取一切手段,避免非检查人员能够看到。一般情况下, 非紧急情况,不允许在封闭地点以外对*私走**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3.检查*私走**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被检查*私走**嫌疑人是男性的,由男性检查人员实施检查;被检查*私走**嫌疑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特别是对于女性*私走**嫌疑人的检查,更要严格执行此规定,这主要是有利于保护女性*私走**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特別强调的是,海关人员在检查*私走**嫌疑人身体内部时由于受技术手段的限制而采取的措施,如检查*私走**嫌疑人是否在身体内部藏匿了*品毒**,只能由医生使用医疗手段才能得到检查结果,海关检查人员无法采取措施。执行此款时应注意,邀请医生协助执行时,无论医生是男性还是女性,不受前款“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的限制。也就是说,男性医生可以检查女性*私走**嫌疑人的身体;女性医生也可以检查男性*私走**嫌疑人的身体。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对被检查人提出的要求。*私走**嫌疑人对海关人员的检查,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检查。但是在实践中,对*私走**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遭到拒绝时,海关人员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海关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其讲清检查的目的、意义,使其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私走**嫌疑人配合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私走**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海关人员应当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