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专题研究 (ipo重点关注事项)

ipo重点关注事项,ipo重点审核要点怎么写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职务发明属于发行人高发的知识产权风险之一,因核心技术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在前任机构的职务发明或与前任机构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导致拟上市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存在潜在纠纷风险,引发重大诉讼,如拟上市企业失去专利权,将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由此,职务发明是IPO审核中常见问询关注重点。

由此,本文就拟IPO企业关于职务发明涉及的审核规则、常见审核问询,总结合规建议,并提供参考案例,对审核问询关于职务发明的关注要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规范建议,以期对相关各方有所助益。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由此可见,职务发明适用于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人员在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在1年内的发明创造,且该发明创造与原单位职责或任务相关联。在IPO过程中,适用于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中的职务发明是否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相关联。

二、发行人上市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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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询要点

1、核心技术人员在上一家单位离职未满一年内,在发行人处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2、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来自相关人员之前在其他机构任职时的研究内容、成果,发明创作是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或侵犯商业秘密情形,是否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

3、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风险,是否存在专利权诉讼或相关民事纠纷,如有,相关诉讼或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专利权属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核心技术人员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是否属于高校的职务发明,如是,是否与所属高校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四、合规建议

1、 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姓名、入职发行人前任职经历、在发行人处主要负责的技术领域、在前任单位主要负责的技术领域、前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入职发行人前后所负责的技术领域、技术路线、产品类型、主营业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核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与第三方签署竞业协议,是否存在接触、持有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建议要求核心技术人员的原任职单位或兼职单位出具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说明。

2、披露发行人重要技术突破事件及其时间节点、主要贡献人员引入时间、前后对照关系,说明发行人重要技术突破均源自发行人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涉及职务发明纠纷的发明人对专利技术形成起到的是辅助作用;

3、建立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核心研发团队以及研发组织架构。针对核心技术人员从前任职单位离职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情况、担任职务、工作内容、奖励措施和竞业禁止协议等进行合理规划,尽量安排其研发的工作内容与前任单位不同的技术领域、技术路线、产品类型等;尽量避免吸纳离职不满一年的员工参与企业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的研发活动。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发行人住所地法院出具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核心技术相关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未利用前任职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6、针对发行人与高校合作研发的,由高校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发明专利的权属,是否为共有知识产权等;如存在共有知识产权,由发行人与高校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受让所有权利,成为发明专利的独有专利。

五、参考案例

1、麦澜德(688273,科创板)(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设立后至报告期内,伟思医疗连续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导致公司拥有的“一种阴道电极”等多项重要专利被法院判定为杨瑞嘉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属于伟思医疗。

请发行人说明:

(1)结合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及其创始股东与伟思医疗存在的诉讼情况,梳理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和主要产品的形成脉络,是否存在来源于伟思医疗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并充分论证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完整的研发体系和研发能力;

(2)发行人与伟思医疗的专利权诉讼和相关民事纠纷是否已经彻底解决,并审慎评估后续涉诉风险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在伟思医疗任职期间出资创立发行人并由他人代持股权是否违反其与伟思医疗的相关合同约定或伟思医疗的内部规定,充分分析是否存在法律纠纷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禾信仪器(688622,科创板)(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请发行人说明:

(1)周振、黄正旭、李梅、李磊在公司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暨南大学的相关规定,傅忠在公司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是否具备担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是否影响发行人人员资产的独立性;

(2)发行人的专利发明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包括在申请过程中的)由上述人员作为主要创作人的具体专利发明或著作权情况,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如属于,是否与所属高校约定了相关的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

(3)上述高校控制的企业中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上海谊众(688091,科创板)(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拥有“一种包载难溶性抗肿瘤药物的聚合物胶束冻干制剂”“聚乙二醇单甲醚-dl-聚乳酸嵌段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一种生物医用聚醚/聚酯嵌段共聚物的制备方法”三项发明专利的使用权,专利的申请时间集中在 2010 年至 2011 年。

请发行人说明:

(1)三项专利的发明人及权利人、是否为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专利转让、许可使用、收益分成等情形,发行人是否仅拥有使用权而未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期限及到期安排,发行人的专利资产及核心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完整、独立;

(2)在相关专利形成过程中,各发明人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在技术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发明人,其目前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是否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及原因;

(3)上述专利发明人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将职务发明投入发行人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尤其结合发行人副总经理孙菁 2016 年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发行人专利及招股说明书所列举的论文的发表时间,说明其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4)从化合物、晶型、制剂、方法/生产工艺、用途等方面,说明发行人围绕主要产品紫杉醇胶束取得的专利情况,若存在未取得的类型,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对后续注册上市、生产销售的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权利对主要在研产品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

(5)三项专利在发行人主要产品紫杉醇胶束研发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情况、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发行人是否能够持续投入研发经费、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较少,且近几年未能形成发明专利的原因,结合细分领域的最新技术及研发成果,分析专利申请时间较早是否导致技术迭代风险;

(6)客观、准确分析发行人的研发能力与其在研项目布局是否匹配,对发行人专利数量少、申请时间较早、技术迭代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并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

4、新锐股份(688257,科创板)(招股意向书附录)

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新锐硬质合金产品所等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

(1)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与曾任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

(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