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果雪儿小编提供:
1、第一时间对受伤儿童给予诊治、安慰。
2、向家长表达抱歉,负起责任,理性沟通,有态度有感情的做好交流,后续及时做好家长的交流磋商工作。
3、配合警察,做好调查。
4、调出监控,查看实际情况。
5、向负责老师了解园内情况。
6、事情全部明确后,做好向园内所有家长通告的工作。
7、事情全部明确后,做好向园内所有教师通告及突发情况培训的工作。
8、总结经验,做好全流程的记录,形成幼儿园独特的教学案例。
问题出来了,应该站在幼儿,然后是家长,然后是幼师,最后是园长和幼儿园的角度,来考虑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真正长效赢得家长的信赖,赢得团队的信任。问题出来,一定是幼儿园整体提升的良好契机。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第一部分: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专业指南,作为家长、幼儿园、教师帮助贴
曾看到过一份有关方面的调查,3-6负儿童在幼儿园意外伤害发生率为46.10%,男童意外伤害发生率(54.5%)明显高于女童(36.39%)。伤害类型前几位依次是碰伤、摔伤或扭伤、锐器刺伤或切割伤、坠落伤、烧烫伤。
面对这些意外事故,责任到底属于幼儿园还是家长如何去界定?家长应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专业指南
如何界定?处理幼儿伤害事故过程中的两个焦点和一个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申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 "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 "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如何处理?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兔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敌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如双方自愿,可以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二、实际案例
1.事故回放:幼儿园中班于上午 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入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颂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
2.家长的态度

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出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万分歧较太,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元的诉讼请求。
3.园方的态度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出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兔的。
4.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第二部分: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一)
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幼儿家长,抑或是其他人?这是长期困扰着幼儿园及幼儿家长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实际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对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些相关问题谈谈看法。
一、个案描述
萌萌和飞飞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日,教师王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 王老师一再交待:“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飞飞站在萌萌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萌萌背飞飞时摔倒,导致飞飞的左股骨中段发生斜形闭合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飞飞住院两个月后临床愈合。飞飞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680元,飞飞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飞飞的父母与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萌萌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0130元。
萌萌的父母认为,萌萌入园意味着自己己经将萌萌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了幼儿园;萌萌在幼儿园时,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园则提出,在孩子下楼之前老师已经一再强调“不要拥挤、打闹”,且事故发生之后幼儿园及时送飞飞到医院治疗,幼儿园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应独自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费用。协议未果,飞飞的父母作为代理人,以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及萌萌的父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30元。
二、个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要明确应由谁来承担这次意外事故的责任,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上弄清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在当前的多起幼儿在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已经成了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焦点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众舆论倾向于幼儿园理所当然地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应该对幼儿在园事故承担监护不力责任。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从现实情况以及监护制度的实质来看,幼儿园都不是在园幼儿的委托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亲近**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法律并未规定幼儿园能够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使未成年人处于幼儿园的管理之下,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亲近**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亲近**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萌萌的父母把萌萌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但是,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萌萌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萌萌的监护人仍然是也只可能是萌萌的父母。
(二)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依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知道,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承担对萌萌的监护职责,幼儿园不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而应该是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来承担合法合理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社会反**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二)
先把事情经过说清楚,当天下午大班的两位同学下课时由老师组织玩滑梯,A在滑下后还没站稳时B滑下轻推了一把造成A左手骨折,滑梯是S型当时有教师就站在上滑梯楼梯口处。事故后幼儿园主动承担了80%责任,人物B承担20%责任,但人物B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说法合理吗?按照法律来赔偿幼儿园应承担多少责任?注:两个孩子都是6.5岁。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幼儿在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以往遇到这些情况,幼儿园不管是否应负责任,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赔偿等私了手段来解决问题,幼儿园和家长双方都觉得委屈。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幼儿监护人及幼儿园都迫切希望对幼儿在园的伤害事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类型及其成因、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其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的意义。幼儿园事故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
通过调查,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如某幼儿园小班幼儿在户外滑滑梯时,因木制滑梯上有一突起的生锈铁钉,而导致一个孩子的臀部、大腿处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流不止。又如某乡村中心幼儿园围墙(泥墙),因年久失修出现裂缝、墙体剥落等安全隐患,一天突然倒塌,当场压死两名正在危墙边玩耍的幼儿。
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如某幼儿园的一位带班教师配合常识课教学,组织幼儿到园旁的居民住宅拾落叶,几个孩子在活动中淘气捣乱,教师罚他们站在墙角下。活动结束后,教师却忘了把他们带回教室。放学时,家长接不到孩子,教师才想起来,急忙去找,好在孩子们仍站在墙角下,但他们全身上下多处被蚊子叮咬,肿起大包,此事引起家长极大不满。保育员的工作失职常见的案例有:
保育员送饭时烫伤幼儿、粗暴对待幼儿(如责怪常尿裤的幼儿)、把幼儿遗忘在寝室等。如某幼儿园的保育员带领午休起床的幼儿到活动室活动,走时没检查幼儿是否都已起床,就把门给锁上。不料寝室里还有一位熟睡的幼儿。该幼儿醒来后发现只剩下自己,恐惧得大哭大叫。可寝室又离活动室太远,保育员、教师都听不见哭声。幼儿情急之下爬上窗户往下跳,园长发现后,连忙抱他到医院检查。万幸的是,孩子跳在草地上,并无重伤,这起事故因偶然的因素才没酿成大祸。
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打错预防针、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如某幼儿园的医生给幼儿注射“*脑流**”预防针,因人多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区分措施而导致幼儿被重复注射,事后园长家长都非常担心,多次带幼儿咨询有关医生。由于没有临床验证,医生也无法对幼儿是否有后遗症作明确判断。从此以后,家长整日忧心忡忡,每次孩子生病不舒服,都怀疑是因为重复注射的结果。为此,经常找幼儿园论理,给园长及教师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幼儿园的正常工作。又如同样是烫伤事故,有的幼儿园医生处理方法得当(让烫伤的幼儿实时在自来水下冲),而有的幼儿园医生却急着把烫伤幼儿衣服剥下,从而造成幼儿更大痛苦与后遗症。
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被人拐骗。许多幼儿园的门卫及幼儿接送制度主要是通过通知、告示等形式,缺乏系列的以文字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先天性易碎性骨折、先天性无排汗功能等;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如某园小班小朋友在午饭后突然呕吐,口吐白沫,翻白眼,四肢僵硬,倒下不起。园领导及保育员立即将之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该幼儿患有癫痫病,如不及时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向家长了解后,才知该幼儿的患病属家族遗传,随时会发作。家长怕孩子进不了幼儿园,所以隐瞒了病情。幼儿园发生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是幼儿。
我国民法规定人身权有三类: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身份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在社会中存在和进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民事权利,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将会影响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享有,甚至是再也无法享受其所有的权利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幼儿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及《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应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幼儿园事故案例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民事法律责任应遵循三种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即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有过错应当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幼儿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他*权人**利受到侵害的行为造成的,处理时应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而兼顾其它原则。如上述的第一种成因类型,幼儿园因设施原因导致幼儿伤害事故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该案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幼儿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成因类型“因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第三种成因类型“因医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及第四种成因类型“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被人拐骗”的事故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0条的司法解释以及近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该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幼儿园、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种成因类型“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幼儿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的事故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该办法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教职工和家长各自应尽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幼儿园和家长对事故处理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当事故发生时,双方往往出现互相推脱责任、互相谴责等不愉快的场面。有的家长甚至带领亲戚朋友到幼儿园闹事,提出不合理的赔偿等,严重干扰了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聘请有关的专家对全园教职工及其家长进行普法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是很有必要的。普法知识包括:
(1)宪法的学习与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与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有深刻的认识,增强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意识。
(2)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学校组织实施教育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明确幼儿园、教师和幼儿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如通过对《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知道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来保护幼儿及教师、幼儿的民事合法权益,知道幼儿园在遭受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或者申请履行保护合法权益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普法,使园长、教师、家长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及初步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当然,由于园长、教师、家长毕竟不是专业律师,遇到棘手的法律问题,还是要主动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来帮助。另外,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分析学习,能加深印象,使每个人工作更规范、细心,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整改。幼儿园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幼儿接送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保管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安全管理制度等。
幼儿园规章制度作为教职工的行为准则,直接关系到他们对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实体上合法,即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其次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即具体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幼儿接送制度,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园方与门卫、园方与接送幼儿的家人均可签订责任书。与幼儿家人签订责任书的内容可包括严格规定接送幼儿的人、接送时间、注意事项等。又如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入园和在园期间幼儿健康状况,幼儿如果有特殊体质,监护人应及时与园方联系、说明。否则,幼儿园在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形下发生事故,后果由监护人自负。签订责任书有利于家、园双方在思想行为上引起高度重视。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第34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制定的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玩具材料必须无毒、安全;保证幼儿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暂时停用并及时汇报,待修理或更换后再使用。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每个人都应珍惜、关爱生命。通过探索性主题活动,幼儿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学会应用。如通过创设情景“班上来了陌生人”,了解幼儿在突发情景中的反应,并通过讨论、介绍有关事件,使幼儿不仅从思想上,还从行动上知道跟陌生人走的危险性。家长也应配合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不失时机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如教孩子熟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道路及沿途标志,了解有关火及电的知识,在家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认识学会使用求助电话等。
通过家园配合, 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照料或错误的照料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尤其是园内的医生,都应学习简单可行的应急救护知识及措施。当事故发生后,能正确护理幼儿,并及时通知家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如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第三部分,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与技巧
幼儿在幼儿园里生活、学习和游戏,他们活泼好动,对任何事物都充满极大的好奇心。但由于身体协调性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而导致擦伤、磕碰、骨折、喉咙异物等常见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幼儿园是他们出生后踏入社会的第一步,都是刚刚离开众星捧月的环境、精心呵护的怀抱,家长自然会把孩子的点点滴滴的表现、受到的任何伤害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因此往往孩子在幼儿园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后,家长的感情会战胜理智,不管事情的成因,冲动地去指责教师、幼儿园,不能冷静对待。为此教师上班时精神高度紧张,总是担心孩子出事。更有的教师为了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消极防范,限制孩子户外活动,也不许孩子自由活动。然而,消极防范是不利于幼儿身心全面发展规律的,是违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的。一旦发生伤害,作为幼儿园的管理层,怎样做好家长的安抚工作,化解家园矛盾,指导教师做好幼儿的安全工作,对建立安全和谐的幼儿成长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一、幼儿园意外事故
幼儿园的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然事故)。
这里我主要阐述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起因,理智、合理地加以处理,保证幼儿园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幼儿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后,要及时救助受伤者
幼儿发生意外事故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比如:小的意外擦伤、抓伤等,要及时送到幼儿园保健室,保健医根据情况加以处理。大的意外:骨折、头部撞击伤、需要缝合等意外事故,要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并要及时通知家长。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救治,将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化解矛盾的技巧与方法
1.分析了解意外事故原因
经常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一般有以下几种:
1)幼儿在活动中摔倒受伤
一种原因:幼儿身心处于未成熟阶段,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另一种情况是:孩子衣服穿戴的不合适、穿过大的鞋(特别是夏天穿的凉鞋),在活动中极易摔倒,造成受伤后果。
2)在户外活动中奔跑和其他幼儿相撞
这是幼儿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灵活作出相应反应所造成的后果。
3)在滑梯上推小朋友、从高处往下跳、互相踢打、手拿一个物品挥舞玩耍伤及同伴等等,
这是幼儿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的表现。
4)抓伤往往发生在托班、小班3—4岁幼儿身上。这是因为他们的动作发展快于语言的发展,当和同伴发生冲突争抢时,往往就会发生此类的事情。
因此,幼儿园要深入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以及家长的心态,才能更好地制定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2.营造宽松的调解环境
认真了解幼儿出事的前因后果后,将家长请进办公室,园长要亲自端上一杯热茶。不要小看端茶的过程,因为它是拉近幼儿园和家长距离的一个好的开头,在一端一接的过程中,让家长感受到幼儿园非常重视这件事,也会缓解一些剑拔弩张的气氛,营造出和平解决问题的环境。
3.态度诚恳,不急不躁
在态度上、情感上对孩子受伤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让家长感觉到幼儿园的诚意,诚恳地请家长谅解。对家长不好的态度、激烈的言词,也要表现得不急不躁,让家长发泄一下内心的不快和不满。
4.把握语言的技巧,以理服人
在向家长详细地介绍意外事故的过程和原因时,说话的语气、分寸的把握非常重要。在表示同情的时候,语气要真诚动情。在讲解原因时,语气要理性自信,既让家长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也要让家长理解自己孩子为什么会出现意外伤害的原因。既要结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劝解,也要从解决此事的过程——也是对孩子的一种教育的角度去劝解。因为孩子身在其中,事情解决的后果对他本身的成长会烙下深深的印迹,直接影响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5.家属之间的劝解,效果明显
幼儿发生意外后,家属之间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可能母亲的态度强硬,爸爸的态度稍温和;也可能老人的态度强硬,父母的态度稍温和。因此,对一方不依不饶的态度,可先做好另一方的工作,给予家长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慢慢地使其转变态度。
6.多人一起,解决问题
作家长工作时,应该多人一起。特别是孩子出事时的带班教师要在场。这样,家长看着孩子老师难过的神情,幼儿园领导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家长一般都会理解,接受处理的结果。如果家长情绪非常激动,大家也可你一句,我一句的劝解,打破僵局,化解紧张气氛。如果是一个人做调解工作,可能会因为一句话,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7.调节时要渗透情感教育
领导和教师要一起去看望受伤的的孩子,还可以带着班级的好朋友一起看望,鼓励他学会坚强、勇敢。让受伤的孩子感受到大家的关心,同时也让孩子潜移默化地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应该互相关爱,以此教育孩子,感动家长,化解家长心头的坚冰。
8.坚守原则,把握尺度
经过园方和教师的努力以及有效沟通,对孩子的及时救治,大部分家长最后都能给予理解。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家长,在园方尽了最大努力,孩子也无大碍后还是得寸进尺。这时,幼儿园的领导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指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他的一生一定会遇到挫折和失败,应该将此次事故看成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挫折教育,培养他的意志品质的一次机会。现在,因为孩子的伤痛,就这样不依不饶,这样做的后果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也会使家长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如果必要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多方位地开展安全教育
意外伤害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幼儿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幼儿园认真做好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幼儿的安全意识,制定全方位的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安全教育网络体系,让家长了解并看到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家长才能很好地理解教师,配合幼儿园的工作,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1.培养教师责任感,以多种形式开展幼儿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
2.开展专题研讨活动:教师处理事故的急救方法以及出现意外事故后和家长沟通的艺术。
3.制定科学的幼儿锻炼方法,加强幼儿体育活动,训练幼儿的四肢协调能力,以及灵敏的反应能力,辩证地处理好安全与活动的关系。
4.强化家长安全配合意识:给孩子穿合适的鞋子,患有特殊疾病不隐瞒,来园前检查孩子所带物品的安全性。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
第四部分,幼儿园该怎样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监护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表面上看,未成年保护法律体系是健全的。
幼儿园是否具有监护权
目前,关于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责任的性质有多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孩子在园期间,家长已经把监护权转移给幼儿园,所以,幼儿园对在园孩子承担的是监护责任,至少是部分监护责任。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在某些情况下,监护权的转移并不一定要专门委托,类似幼儿园、学校这种公益机构,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也有例外,即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孩子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幼儿园在教育和管理期间当然应当对孩子进行保护,但该种保护并非在监护制度下的保护,而是基于幼儿园的法定身份对在园孩子进行的安全保护。该种论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且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可以担任监护责任的主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还需要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据此认为幼儿园承担的并非监护责任。
上述争议之所以绵绵不休,在于一旦家长与幼儿园发生纠纷时,对幼儿园承担责任性质的界定,将某种程度上决定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因为基于监护权和基于教育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有着质的差异。如果是基于教育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判定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点即在于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了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否则,幼儿园是没有任何免责事由,或者说其安全保护义务是无止境的。
事实上,上述关于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争议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在香港,法律就明确规定,全日制寄宿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由学校负责的,但我国大陆并无类似规定。或者我国直接规定监护权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转委托也可以,然法律也无类似规定。于是,这样的争议基本上出现在每个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案件中。
不过,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性质,由于幼儿园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时可以免责,所以,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采用的还是幼儿园承担的是基于教育关系而产生的安全保护义务。
幼儿园是否有责关键在于举证
幼儿园承担的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法律上的演变。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幼儿园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根据被教育者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限制行为能力,将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加以区分,将幼儿园这种面对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即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这种法律上的变化,实际上体现了加大对完全无行为能力孩子的保护。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家长与幼儿园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不同,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换句话说,幼儿园要想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基于法律规定的这种变化,当孩子出事后,家长认为就是幼儿园责任的想法无可非议。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变化,对幼儿园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幼儿园不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将各项制度一如既往地执行下去,让制度成为习惯。所有人都有自己的评判尺度,当家长真是无理取闹时,幼儿园站出来说不,非但不会影响自己的声誉,恰恰是在赢得尊重。
安全保护落到实处是根本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是否适用过错推定,不过是事后一种责任的追究。对于幼儿园而言,将对孩子的安全保护网网络住所有的隐患才是关键。近一年来见诸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常常能发现幼儿园管理、保护职责的缺位,比如不少幼儿园提供接送服务,但校车屡屡出现事故,还有的居然把孩子落在车里闷死,还有的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未交给监护人导致孩子意外伤亡的,这一个个悲剧,事实上是可以通过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得以避免的。当然,幼儿园也有自己的说辞,比如经费紧张等等。但当我们面对一幕幕悲剧时,这些理由却如此苍白无力。
我国现行学前教育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大部分幼儿园完全是自筹自支,经费确实紧张。对不少家长而言,幼儿园孩子三年的学费比孩子上大学的钱贵上几倍,本来学费负担已让家长苦不堪言,花钱后仍然不能放心才是家长最揪心的地方。基于上述原因,每次孩子出事后,各方都有说法。诚然,幼儿园尴尬的位置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但我们确也应该尽力避免这些悲剧的继续发生。
考虑到幼儿园孩子理解能力、控制能力以及识别能力的实际情况,作为幼儿园,应当就孩子的安全保护在时间段上与家庭实现无缝衔接。如对入园、放学与家长无缝对接这一看似简单的事情能认真去坚持,肯定不会出现孩子在车里闷死的悲剧。
孩子遭遇安全事故后,我们完全能理解家长的心痛、不忍、愤怒以及要为孩子讨个说法的坚持。特别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国体举**制下,大部分时候,独生子女是父母、甚至是全家唯一的希望。那么,当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时,幼儿园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当问题走到法律程序这一步时,已然发展到了最坏的一步。对幼儿园管理而言,将各项制度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让家长参与共同为孩子构建一个安全、快乐的环境,远远比突破最后的底线,走上法庭更好。
第五部分、部分案例
幼校索赔事件NO.1 五岁*女幼**被冒领惨遭摧残
事件回放:
去年12月3日,对尹先生一家而言是一个灾难性日子。说起那天,尹先生黯然神伤:活泼可爱的女儿小瑶(化名)入托于越秀区某街道第一幼儿园,当天下午他赶到幼儿园接宝贝女儿时,却得知女儿已被接走了。夫妇俩吃了一惊,赶忙找到值班老师,可值班老师却一脸惘然,说只记得不久前还看见小瑶在旁坐着,怎么会不见了呢? 事不宜迟,马上报警。几个小时过去了,心急如焚的尹氏夫妇终于在医院见到了浑身是血的女儿,母亲当场晕厥。
原来,小瑶是被一名清洁工发现的,就在与幼儿园隔着几条街道的路边。据描述,当时小瑶的腿已被打断,脸也划破了,血迹斑斑,躺在那里一动不动。后来,一名保安把小瑶送到医院,小瑶只说出了家里的电话就一言不发。
法医鉴定,小瑶两处骨折,多处挫伤、擦伤,系钝物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另外,小瑶的母亲表示,她发现女儿的*处私**不太正常,一个月之后,再为小瑶做法医鉴定,发现她的小阴唇内侧及处女膜已经充血,处女膜稍微松弛。小瑶的父母就此认定,小瑶不仅遭到殴打和虐待,还受到性侵犯。
索赔过程:
〔原告方〕尹氏夫妇认为,女儿之所以会失踪并遭到猥亵,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看管失误,幼儿园要负大部分责任。小瑶住院期间,幼儿园为其垫付了8000多元费用,但小瑶的父母觉得该事件对女儿和他们一家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诉请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方〕幼儿园答辩称,小瑶的不幸,主要责任在于猥亵她的陌生人,幼儿园虽然有失职的地方,但小瑶父母不能够就此完全归咎于幼儿园。况且,没有按时接小孩,父母本身也要负一定责任。幼儿园之前为小瑶垫付了医药费,另经法医鉴定,小瑶并无精神受损害症状,幼儿园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方〕法院一审认为,鉴于小瑶所受的伤害并非幼儿园直接侵害所致,且园方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积极行为尽力抚慰,应当酌情考虑赔偿问题。故判决,幼儿园除赔偿小瑶医疗及法医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外,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敲响警钟:保护孩子们
现在的小瑶已经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和别的孩子一样,但据其母亲描述,小瑶现在经常发噩梦,只要灯一关,她就会大叫。以前生性活泼的小瑶,现在经常自己一个人坐在角落里想东西,目光呆滞。
尹先生认为,女儿只有五岁,没有最基本的辨别、反抗能力,却受到了成年人也无法忍受的“待遇”,她甚至不能描述或倾诉自己受伤的感觉,阴影很可能要跟随她一辈子。
有关人士提出,小瑶的遭遇为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特别是接送方面,幼儿园应当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护这些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各界媒体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给这些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这些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真正做到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小编视点:谁是真凶?
一、二号真凶--幼儿园。幼儿园最失职的地方是看管失误。家长来园校接人,老师却一脸茫然,不记得孩子被谁人接走。这是小孩受害的源头,如果老师很负责人地照顾好小孩,孩子就不会被不相识的陌生人接近并带走!强烈要求幼师上岗要到达严格的要求,开办幼儿园要责任为先!
二、二号真凶--家长们。家长没有按时来接孩子,事先也不给老师打个电话帮忙照看好小孩,这就为孩子的受害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如果家长知道不能按时接孩子并且马上打电话给老师,让老师留心照看着孩子,那么孩子也不至于失踪了老师也不知道!提醒家长们,保护孩子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三、头号真凶--陌生人。这个陌生人简直是社会的败类。这是孩子受害的最主要因素。国家法律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力度,揪出犯罪嫌疑人,还孩子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个安宁!呼吁社会各界人士揪出这个人渣,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幼校索赔事件NO.2 三岁幼童坐进开水锅 成十级伤残
事件回放:
中中父母回忆,去年平安夜,中中进入李女士开办的“童星幼儿园”上学。今年1月8日上午9点前后,因幼儿园老师看管不力,中中被开水烫伤。经司法鉴定,中中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中中的父母称,事发后,幼儿园将中中送到医院,但直到下午1点,幼儿园才通知家长。中中的父母到达医院后发现,幼儿园在办理住院登记时,将中中的名字错误地登记为“王可儿”。中中父母发现登记错误后,曾多次要求幼儿园和医院进行更改,但被拒绝。
中中的父母表示,事发后,李女士虽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但对于新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拒绝赔偿。故以中中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总计7.2万余元。
索赔过程:
李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了幼儿园的过错:“我们真诚地赔礼道歉,毕竟把人家孩子烫了。”同时,该代理人承认幼儿园并未办理手续,也承认在中中受伤的事情中,幼儿园监管不力。“老师将烧好水的大锅放在地上,这个时候,孩子意外坐在了里面!”对此,中中的父母并未表示异议。
调解阶段,中中的父亲提出一次性赔偿6万元。李女士的代理人表示需回去后商量决定。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2回顶部
小编视点:悲剧的背后
很明显,又是一宗幼儿园不负责任事件。这宗悲剧反应了当今幼儿园存在的不少问题:
首先是老师的极度不负责任。试想一下,如果老师很负责地看好小朋友照顾好小朋友,三岁幼童会弄成这样吗?一个如此没有责任心的人怎么能期待他是一个好老师呢?
其次,为什么如此不负责任地老师都能任教呢?这就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国家并没有严格要求幼儿园的办学资格也没有严格要求幼师的上岗标准!如果国家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类事件什么时候能杜绝,什么时候是个尽头?
敲响警钟:保护孩子们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幼校索赔事件NO.4四岁幼童午睡后跷蹊死亡
事件回放:
“早上还活蹦乱跳的,咋个就死了嘛?儿子,你快醒醒吧,妈妈来看你了!”前天,一个年仅4岁半的幼童在幼儿园午睡后跷蹊死亡,家长悲痛欲绝之际,表示幼儿园未尽到职责,延误了抢救时间,决定查清死因后向幼儿园要个“说法”。
4岁小乖乖姓邱,在德阳城区一家幼儿园读中班。其母杜女士悲伤地说,当天下午3点过,她接到儿子爸爸打来的电话,说儿子在医院不行了。当她赶到市人民医院时,儿子已经死了。幼儿园的老师告诉杜女士,下午两点半钟,他们去喊娃娃起床时,发现娃娃脸色发紫,人事不省,立即将儿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娃娃已经死亡。医生证实:当天下午2时45分,小孩送来时全身发紫,呼吸和心跳已停止。病历上注明“猝死”。
杜女士认为,儿子只是早晨上学时有点感冒,流鼻涕,但不可能致人死亡。儿子死因不明,杜女士打电话报了警,旌阳警方随即展开调查,进行尸体解剖,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杜女士说,幼儿园午睡是两点起床,老师没有按规定叫娃娃起床,未尽到职责,延误了抢救时间。她表示待法医鉴定结论出来,将向幼儿园提出索赔。
相关帮助: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幼校索赔事件NO.5五岁男童摔成脸部肌肉断裂
事件回放:
李先生说,2006年11月3日,他去幼儿园接洋洋(化名)时,看到孩子左脸部位有一大块瘀青肿块。孩子告诉他,这是在大型玩具架上被同学挤倒在铁棱上摔的。当日,孩子的班主任说是该班另一个老师值班时发现的事,与她无关,且之后几天,幼儿园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和医疗措施。
李先生此后带孩子到医院进行了消炎治疗,但孩子的脸部却留下一道沟痕,医生诊断此为左脸脸部表情肌肉断裂,要等孩子十几岁之后才能做整形手术,且不能保证一次成功。李先生说,他随后了解到,洋洋是在当日中午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室外活动中,被同学从大型玩具架上挤倒摔伤的。
索赔过程:
李先生认为,目前洋洋的脸部留有一道凹陷伤痕,没有痊愈的迹象,此伤痕必将给孩子的一生带来负面影响,也给家长带来精神痛苦。他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8万余元。
开庭时,幼儿园认可洋洋是在幼儿园摔伤,但称此事纯属意外,并称李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悲剧源头:
毫无疑问,无良幼儿园是这宗悲剧的侩子手。孩子都被摔成这样了,老师还大言不惭地说,这是另外一个老师发现的,跟自己无关!这就是为人师表的老师?这就是人类灵魂的制造师?谁能够相信!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极其不负责任、毫无师德可言的所谓老师!
试问,如果老师都这样,孩子们的安全谁来保障?家长们选择幼儿园,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啊!
幼校惊悚现象NO.6五岁男童幼儿园内被人扎8针
事件回放:
徐女士的儿子之前在南宁市创新幼儿园读大班。8月14日,徐女士到幼儿园接儿子回家后,发现儿子的手指、手腕及脚眼处有针眼,有些针眼看起来很清晰,遂问儿子发生了什么事。她儿子说,针眼是当天中午睡觉时,被老师用扣针扎的。
8月15日,徐女士送儿子去幼儿园时,就孩子被针扎一事询问老师,但老师不承认有此事。下午去接小孩时,老师又改口说有这回事,原因是她的小孩太调皮——人家小孩都午睡了,只有他不睡,而且四处捣蛋,影响了集体睡觉,苦劝无果后才用针“惩戒一下”。
徐女士及儿子在当事老师及园长的陪同下,来到医院检查。徐女士表示,尽管她儿子的针眼伤口没有感染,其他检验也正常,但她认为被老师扎针一事,对小孩的心灵带来创伤,因为现在小孩不仅经常哭闹,还害怕上学了。9月3日,她把小孩送到了其他幼儿园就读,并向创新幼儿园索赔2000元。
索赔过程:
9月3日下午2时左右,创新幼儿园的园长苏少华否认了老师故意拿针扎小孩的说法,称是徐女士的儿子太捣蛋误伤所致。
苏园长解释说,8月14日中午,其他小孩都自觉地上床午睡了,但徐女士的儿子仍不睡,到处捣乱。他去扯其他小孩的棉被,在与两个被吵醒的小孩打闹时,当班老师起身劝阻,把正在帮学生绣名字的衣服往下铺放,结果徐女士的儿子不小心碰到,就被针头扎了。
苏园长表示,事发后,她和当事老师陪同徐女士及儿子去医院检查,并支付的相关医药费,但徐女士把她儿子“哭闹,胃口不好,不想吃东西”等等,全部归咎于这件事,并要求园方担责,“有点得寸进尺了”。
对于苏园长的说法,徐女士觉得很荒唐。徐说,她的儿子调皮,这点她承认。按常理来说,如果她儿子误撞到绣名字的缝衣针,“一次被刺,人都会本能地避开,难道还继续撞上去”?这8个针眼分布于手指、手腕及脚眼等处,如果不是故意所为,她的儿子不至于傻到这种程度。
针对针扎一事,苏园长希望徐女士和园方都冷静反思怎样才能把孩子教好,这才是园方和家长共同的初衷。
悲剧源头:
无良幼儿园屡见不鲜,如此狠毒的还是第一次见!竟然狠毒到用针扎小朋友,竟然连扎8次,针眼分部手指、手腕及脚眼等处,每一处都是要害,疼痛之极!俗话说,十指连心,难道老师们不知道?抑或是,老师根本就是特地利用十指连心特地扎在手指上?如此无良的老师,今时今日怎么还没有下台呢?
幼校索赔事件NO.7六岁女童在幼儿园被戳伤眼睛
事件回放:
图画课上铅笔戳伤眼睛
2007年1月3日上午,幼儿园正上图画课,小朋友们一个个兴奋拿着笔涂鸦。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瑄瑄的左眼。事情发生后,幼儿园把瑄瑄送去医院治疗。当天下午,瑄瑄的父亲接女儿时,发现女儿的眼睛红肿。
回到家里,小萱的疼痛并没有好转,父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瑄瑄被转送到了上海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造成了十级伤残。
索赔过程:
调解不成状告幼儿园索赔
今年年初,小萱的父母曾找到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调解事端。但幼儿园方面拒绝了小瑄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无奈,瑄瑄在父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幼儿园,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瑄瑄受伤,理应负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幼儿园申请追加小娜为被告,认为,造成瑄瑄伤害的直接当事人是小娜,不把她列为被告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
小娜被追加为被告后,其父亲马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当时是因为瑄瑄扑过去看小娜画画才不小心戳到了眼睛。小娜入托后,他的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了幼儿园,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马先生还提出,他已经与小娜的母亲离婚,小娜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承担监护责任。自己不应当在此纠纷案中承担责任。
索赔结果:
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全赔
海盐法院认为,小瑄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瑄上学期间,幼儿园对陆文瑄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本案事故从侵权类型上区分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侵权纠纷。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学校过错的一般表现形式为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瑄与小娜年仅五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幼儿园组织使用的铅笔等尖锐物品所带来的危险性,完全不能认识到,这就需要监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严格地看管和指导,而幼儿园的一个教师要照看全班学生,照顾的力度显然不够,故导致马迪娜的铅笔刺伤小瑄眼睛的事故发生。
对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应对小瑄受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小娜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民事责任。
小编点评:
这完全是一单意外事故,家长用法律*器武**维护了孩子的正当利益,安慰了孩子受伤的心灵。而幼儿园疏于管理、保护和教育的行为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希望所有无良的幼儿园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制裁,给孩子一个安宁的环境健康快乐地成长!
幼校索赔事件NO.8四岁童幼儿园内摔成骨折
事件回放:
据何女士介绍,2008年12月30日,其4岁的儿子许英杰在南昌市御锦城小区的安琪儿现代幼儿园上课期间不慎摔倒在地,左手当即肿胀均弯曲,经医院诊断,左手尺骨、桡骨青枝骨折。
1月13日,何女士带着小孩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须监护全休3个月,因小孩摔伤,她辞去工作专门在家看管小孩。何女士及家属多次找到幼儿园索赔均遭推托,她认为,孩子受伤一事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索赔过程:
一位自称是安琪儿现代幼儿园股东的徐姓负责人解释,何女士的小孩是在上课期间意外摔伤的,事发后,园方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园方对小孩的摔伤并无过错。对于何女士提出小孩摔成十级伤残,园方对该伤残评定表示异议。该徐姓负责人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园方同意给受伤小孩5000元补偿,但因何女士提出的索赔太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小编点评:
根据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所以,如果协商不成,家长们应该拿起法律*器武**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同时警惕幼儿园的老师们要认真负责,切切实实地照顾好照看好孩子们!
更多参考: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网站

中国国学幼儿园联盟、北京果雪儿幼儿国学教育中心,做中国式启蒙教育,育全人格潜能儿童;让幼儿享受国学,让幼师享受教学,让家长享受共学,让国学成为幼儿园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