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1- 3 审查物证的完整性

一、审查规则
物证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都已被提取、 固定;二是单份物证至案件审结时原貌完整,未受损。
(一)审查现场勘查、检查过程是否合法
详见后文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要点。
(二)审查物证是否已被全面、完整地收集、提取
物证提取环节的常见问题有:①直接遗漏物证;②发现物证有缺失,但未进一步追查物证去向;③发现可疑物证,但未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个问题需通过比对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和提取清单进行查漏补缺;第二个问题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挖掘隐蔽的物证以及物证去向;第三个问题需针对疑点进行补充取证,如果仍不能排除怀疑,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证据。
案例1-19 于某某申诉案
争议焦点:现场遗留的他人指纹等证据未得到合理排除,相关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于某某供述中的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裤内**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某某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等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3年8月8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某某无罪。 于某某申诉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25号(2016年)。
案例1- 20 黄某某等非法*会集***行游***威示**案
争议焦点:未提取关键物证,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组织的“维权”志愿队为了壮 大声势向政府施加压力,为被告人黄某2提供2部专用手机,供黄某2作为在QQ 群上发表煽动言论的工具的问题。经查,黄某2虽承认黄某某曾先后提供2部蓝色诺基亚手机给他维权时使用,但辩解该2部手机不能上网,他仅将该手机用于接听电话。因侦查机关未能提取到该2部手机,全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黄某2利用该2 部手机作为在网络上发表煽动言论的工具。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法院 不予认定。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 揭普法刑初字第443号。
(三)审查单份物证的收集、保管是否完整
审査单份物证的收集、保管是否完整,必须锁定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第一个间节点是第一案发时间;第二个时间节点是一审庭审时间。只有确保两个时间节点物证的一致性,所有物证才可一一对应,如无法对应,则应作出合理说明或解释。
实务中,常见问题是物证在流转过程中灭失。物证灭失的原因多样,或是保管机关保管不当遗失,或是侦(调)查机关主观上认为物证与案件无关而没有保管、 移交,或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直接隐匿物证。侦(调)查机关放弃保管或隐匿物证 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可能改变对案件的定性。因此,审査证据的完整性时必须仔 细审査第一现场的物证情况,而不应局限于侦(调)查机关勘验、检查、提取、扣押、查扣等笔录的记载。一审庭审时,应对物证进行逐一比对,确保第一现场的物证均被移交至法庭进行举证质证。一般来说,经过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后,相关证据再灭失的概率降低很多。
案例1 -21 陈某某抢劫案
争议焦点:物证原物丢失或灭失,导致无法形成证据链,相关事实能否认定?
裁判要点:现场提取的铁锤照片未显示铁锤沾有血迹、毛发、人体组织等物 质,亦未做相关痕迹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因此认定该铁锤是作案工具的证据不足。现场提取的衬衫照片显示,衬衫右袖处疑似有血迹,但侦查机关未对该衬衫上的斑迹做相关鉴定,且衬衫尺码为54码,与身高160厘米、体型中等的上诉人陈某某正常情况下所穿衬衫尺码(48码左右)有一定差距。除陈某某关于该衬衫系其遗留在现场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尚不足以认定该衬衫系陈某某遗留。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两项物证均未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且原物被侦查机关遗失,证明上诉人陈某某犯罪的客观证据缺失。“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由于侦查机关的工作疏忽,导致认定作案人员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经再三补查无法找回,成为本案证据链条上不可补救的硬伤。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无罪。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 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案例1-22 陈某故意杀人案
争议焦点:提取的物证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印证,该物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 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某的工作证等,但案内证据未显示侦查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 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侦查人员在原一审、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故上述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杀死被害人钟某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某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钟某被害前曾遭挟制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的打斗,其头、面、 颈部及双手有20多处损伤,系遭到一类有尖端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 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 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导致其死亡。陈某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 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某死亡的相关损伤。
再审法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杀死被害人钟某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 浙刑再字第2号< ;
(四)审查扣押物品清单
审查扣押物品清单可以辅助审查扣押物证的完整性。一是审查扣押在押物品的必要性,无扣押必要的物品是否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二是审查物证的完整性,审查已扣押但未在案的物证是否已经退还。
二、法规索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21〕1号,2021 年3月 1 日施行)
第85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 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鉴定而没有鉴 定,应当移送鉴定意见而没有移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移送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2010 年7月1日施行)
第6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高检 发研字〔2010〕13 号,2010年12月30 曰施行)
16. 对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既要审査其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也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制作程序和证 据形式的审查。
发现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来源及收集、制作过程不明,或者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的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记载内容有矛盾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正,无法补正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合理解释,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者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现侦查机关(部门)在勘验、检查、 搜查过程中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相关痕迹、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补充收集、调取;对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 原物的外形和特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特征及其内容的,应当 要求侦查机关(部门)重新制作;发现在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部门)鉴定,必要时自行委托鉴定.
来源:刑事证据审查手册 潘美玉 高慧 戴奎著,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不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