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有云:保险有两不保,这也不保,那也不保,看似一句玩笑话,却折射出了部分投保人的心酸与无奈。#女子投保手术后,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解约#
张蕾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4月,华夏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联系她,并向她推销一份重疾商业保险,“这个人一直是我的微信好友,我原本不想买的,因为公司已经给我们买了重疾险,但在他的劝说下,想着多一重保障也没有坏处,就买了。”张蕾说,由于自己从未购买过商业保险,对出险可能面临的问题也没有防备。

2019年6月2日,在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张蕾购买了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华夏常青树多倍2.0版重大疾病保险、康平意外伤害保险、华夏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四类险种,并一次性支付了首年保费11735元,其中重疾险每年保费为11500元,需缴纳20年。
张蕾说,保险代理人和她约在一家餐厅填写保单,“代理人指导我用电子设备来填写,我记得当时有一堆东西要填,也有很多条款,他让我怎么签名、怎么选,我就跟着操作了。”根据张蕾提供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有100种,其中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等。
在购买保险一年半后,2020年12月,张蕾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同月18日她进行了乳腺癌手术。术后第三天,她联系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要求就乳腺癌手术的费用进行理赔。“手术费一共花了几万元,但后续还要一直进行化疗、放疗和药物治疗,目前是每三周要去医院进行一次化疗,一次费用约1万元。我购买的重疾保险保额是50万元,如果正常出险,应该获得50万元理赔。”按照客服要求,2021年2月22日,张蕾前往华夏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医院病理材料、消费记录等理赔材料。然而在审核后,保险公司方回复她的结果是“拒赔”,“他们说我当时投保时有宫颈疾病的就诊记录,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对此,张蕾说,在投保填写“个人情况告知书”时,她就曾明确告知保险代理人,自己因宫颈疾病正在治疗,是否影响投保?但对方表示没有住院记录就不会影响投保,并指导张蕾在“妇科疾病”询问一栏中勾选了“否”。
张蕾说,多次协商后,华夏保险公司又要求她提供妇科疾病的复查结果,她提交了材料,3月26日,她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称由于“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偿责任,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23000元。保险公司单方面拒赔并取消保单的行为让张蕾十分不能理解,“购买保险时我的情况都告知了保险代理人,他指导我填写的个人情况告知书,现在出险时又说不能以保险代理人的话为准,那消费者也无法辨别啊。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法律意见
首先,张女士的情况并不属于个例,相信生活中大部分中年人、老年人都被积极推销过各种各样的保险,如果没有保险代理人的积极推销、讲解、跟单、“促成”,基本没有消费者会主动*载下**APP、阅读冗长、晦涩的保险合同并最后付款;保险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功不可没,而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提成,也发生过很多违规、违法操作:代签字、伪造体检单、误导或者引诱投保人作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背诚信的行为,本案大概率也是如此。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保险代理人的询问范围为限,否则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诚信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投保人已然告知保险代理人自己有妇科病史,但保险代理人告知“只要没有住院治疗”就可以投保。保险合同的条款往往是格式文件、用词专业晦涩、赔偿规则及设定权限更是掌握在保险人手里,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眼睛、嘴巴、耳朵和手”,有义务向投保人释明合同条款及投保理赔规则,而投保人对此是有信赖利益的。因此,投保人有充分的信赖认为自己勾选“否”是合理的、且后期是有权理赔的。
再次,保险人指出投保人曾有:阴道炎、高血压、宫颈病变等既往病例,但:1、投保人否认自己有高血压,事实以保险人举出的证据为准;2、投保人理赔的原因系乳腺癌,与阴道炎、宫颈病变貌似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由相关专家给出一定的专家意见综合判定。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若以投保人违反了概括性条款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法院不予认可。保单表述的为:是否有妇科病,采用的是概括性病症,并未采用列举式,投保人其实并不当然应当要知道阴道炎等属于妇科病,但保险机构是可以明确的,理赔项目采取了列举式,妇科病也应采取列举式的;人到一定年龄就会有某类疾病高发的风险,既然现在可以调出相应病史,为何当时核险时能够顺利投保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风险却未审核,难免有自身过错之嫌;另外,宫颈病、阴道炎就必然会引发乳腺癌吗,保险本身也带着“投机”的色彩,否则人还要保险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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