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墨忆史谈
编辑|墨忆史谈
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之间的重叠、互补或矛盾,是许多,甚至可能是所有社会的 共同特征 。在考察女性的工作职责时,社会更习惯于考虑家庭方面的因素,而在考察男性的工作职责时,考虑家庭方面的因素要少得多。
家庭常常决定男女的命运,历来如此。近代早期城镇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重叠,尤以 妻子与丈夫合作、寡妇与儿女合作 的情况为多。

妻子与丈夫合作
在基督教教义中,夫妻关系是一种伙伴关系,在家庭经济中,夫妻关系也是如此。在许多小型商铺中,一般是妻子负责 记账 或在商店里 售货 ,而丈夫负责生产。当作为商人的丈夫不在时,管理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以及日常记账也成为了妻子的职责。
有时行会法规本身考虑到了女性这些角色,如南特的肉店商行会就授权肉店商人的妻子可作为内脏销售者进行独立交易。此外, 餐饮业 也是夫妇进行合作最多的行业之一。

对于普通阶层的家庭来说,偿付家庭的各种开支是一件非常现实的事项,只有当夫妻共同努力时才能完成。因此在理论上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 同等重要 ,而收集和保存家庭用品往往是妻子的责任。
近代早期,家庭最主要的任务便是谋生。在家庭普遍并不富裕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往往 相互依赖、互相合作、彼此支持 ,共同经营着他们的家庭农场、手工作坊或者商业生意。

作为家庭中的女主人,城镇妇女包括手工业者和商人家庭的许多女性在承担着为家庭烤面包、杀猪、挑水等琐碎家务的同时,还需要为家庭生产 购买原料 。
妇女也被鼓励学习丈夫的生意,这不仅是为了在日常基础上为丈夫和家庭提供帮助,而且也是为了在日常情况,或者紧急情况下接手丈夫的工作。当然最大的紧急情况是丈夫死亡后妻子 所面临的处境 ,因为丈夫的死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妻子的生活。

作为妻子,她们在当时社会环境下不得不依赖自己的丈夫,而一旦成了寡妇,她们就被迫依靠自己和家庭过活。富裕家庭的寡妇还可以靠自己的“寡妇产”获取生活收入,而普通阶层的妇女则大多只能 通过劳动谋生 。
在城镇,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寡妇有时可以在学徒和仆人的帮助下继续经营家庭生意。因此,为了保证家族事业能顺利传承,以及维持生存乃至体面生活的需要,寡妇应当预先了解丈夫经营家庭生意的 基本流程 。

许多嫁给熟练工工匠和商人的妇女,会帮助丈夫 从事家务生产 ,正是这种工作经验使她们能够在丈夫去世后继续经营丈夫的营生。
然而,如果这位妇女对丈夫的生意一无所知,甚至对整个行业都一无所知,那么她就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因为周围会有人非常乐意利用 寡妇的无知 。

文学家 笛福 也曾对妻子在商业中的作用有所论述。笛福认为,不懂商业的女人会经常受到欺骗。在失去丈夫后,寡妇会发现很难追回丈夫的债务,家庭的生意得不到好的价格,而且她远不能保持以前 优裕的生活水平 ,甚至有沦为乞丐的可能。
其他作家也附和了笛福的观点。一篇名为 《给伦敦的妇女和少女的建议》 的文章在其开篇就为女性提供了一些建议,女性不应该只学习针线活、缝制蕾丝和绘画,还应该致力于正确理解和实践掌握伴侣账簿的方法。

这样无论是单身还是已婚,她们都可以掌管自己的财产,继续自己的生意,避免成为寡妇后陷入无助和绝望的境地。妻子在作坊中与丈夫的合作体现在 手艺行会的规则 中,这些规则通常授权寡妇继续丈夫的工作,但其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到了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行会组织变得更加保守,对寡妇的态度表现出 双重性 。一方面,这确保和认可了男性工匠作为家长的角色,能够确保他的继承权平稳过渡到他的子女身上,保护其家庭。

但另一方面,这也给了妇女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管理 商业事务和资产 的机会,因此行会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保障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有必要对妇女参与商业活动进行控制。这就是寡妇的权利受到行会规则严格限制的原因。
工匠遗孀的再婚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这一因素的介入,大部分地方寡妇都不被允许与 公会外的男人 再婚。这类遗孀通常会以免交入会费、或者免除入会所需的入学考试的条件,鼓励她们与学徒结婚。

并且,寡妇并不总是被授权教授学徒手艺。委托寡妇管理作坊的原因之一,是为了确保家庭中的正式继承人 顺利继承财产 ,即她们可以管理从父亲死亡到儿子合法维承财产的这一过渡时期的家庭资产。
因此,行会规则并不总是授权没有子女的寡妇恢复经营,或者只允许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也就是说,喜妇能够管理家庭资产的一项重要原因是 为其子女暂时保存财产 ,以便子女能够顺利继承。但是,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
寡妇与儿女合作
大量寡妇成为自身家庭店铺生意的责任人,但她们中至少有一半人是与子女媳妇、女婿一起合作管理的。家庭成员之间结成 生意伙伴关系 ,主要是寡母和儿子之间的伙伴关系,这在英国城市很常见。
1760年至1830年间,在曼彻斯特、利兹和谢菲尔德的贸易单子中,有 6% 的工作是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结成伙伴关系一起经营的。这种合作很少受到特别的书面协议的管制,这种合作见于儿子或女儿的婚姻合同中,其中写明夫妇双方都被期望在由寡妇管理的生意中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了共同管理生意,以及逐步将责任和财产移交给年轻夫妇的条款。目实际上,这也是寡妇为家庭财产的正式继承人 能够正式继承财产 前,保管财产的一种方式。
寡妇和自己的女儿一起工作也很常见。例如,在农村,通常在酿酒业;在城市,则是在典型的女性活动中,如缝纫,但这些家庭通常都是 贫困家庭 ,可以在公共慈善机构帮助的名单上找到他们。

18世纪末,整个欧洲社会,对寡妇和她们的女儿组成的家庭越来越不信任,因为她们经常被怀疑 以卖淫为生 ,扰乱了社会秩序。
当时这类家庭需要在法庭上解释,女儿没有进行卖淫,她们能够照顾老人或生病的母亲。或邻居被要求证明女儿通过 绣花或缝纫 为家庭赚取开支,而不是以一些“非法贸易”来谋生。

总而言之,妇女在家庭中一边扮演着妻子、母亲,乃至女儿的角色,一边协助丈夫、儿女和父母兄弟经营着家庭生意,这是早前社会生活的 常态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