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男子翻入女户主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致对方流产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141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山西省襄汾县**村,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9月20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宜川县公安局逮捕。刘**因犯强奸罪2009年2月21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酒后给被害人杨**多次打电话说想与杨**发生性关系,杨**不同意,后多次未接听刘**电话,16日凌晨1时许,刘**来到宜川县鸭湾村杨**租住的地方,翻墙进入院内,又撞开杨**房门进入房内,杨**发现有人撞门就起身站在地上,刘**遂采用推人、掐脖、压腿、殴打等*力暴**方式强行与杨**发生了性关系,杨**在怀孕期,造成胎儿流产,经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阴道拭子上附着细胞和*裤内**裆部精斑与从刘**阴茎冠状沟擦拭物上附着的细胞组织和血样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延安男子翻入女户主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致对方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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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勘验、检查、提取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定世

2020年1月9日

本文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