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诈骗远离不良贷套路贷短视频 (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近年来,不法分子假借“小额*款贷**公司”名义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网签房产、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俗称“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尹某伙同公司员工冒充“放贷人”并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近日,某市警方经缜密侦查,一举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尹某等8人。

套路贷中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异同,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女子创业借1400万陷“套路贷”

多次平账本息近亿?!

套路贷中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异同,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案例

2014年7月,沈女士因创办公司急需大量资金,需要借款1000万元。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尹某。尹某一口答应可以提供融资服务,但是要分批借贷。急于用钱的沈女士当即与尹某签订了第一笔27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期3个月,月息3%。同年8月,再次由尹某出资,指使高某冒充“放贷人”与沈女士签订240余万元的借款合同。

3个月后合同到期,但是沈女士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债务。这时,尹某提出,可以为沈女士介绍新的“放贷人”,只要把之前的两份合同“打包”,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就可以将之前的合同进行“平账”。同年11月,尹某指使高某以“平账”为由,将之前两份合同连本带息进行“打包”,与沈女士签订了新的总额近53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尹某又以计算复利为由,将合同金额抬高至570万元,借期4个月。

之后,尹某又先后指使高某、刘某、张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平账”等为名先后与沈女士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尹某自己则作为借款担保人,并以沈女士无法偿还债务为由,逼迫沈女士每月支付其高达110万元的担保金。至此,经过几次合同“打包”后,合同金额连本带息加上担保金已经达到2800万元,利息也已上升到月息10%。而沈女士实际借到手的资金只有1400万元。2015年11月,尹某再次以为沈女士“平账”为由,与沈女士签下虚高的3395万元借款合同。此后,尹某及其同伙开始向沈女士催还虚高债务。

2017年5月8日,沈女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缜密侦查,最终查清了尹某等采取俗称“套路贷”方式,由尹某提供资金,高某制定虚假合同,徐某、顾某、刘某等冒充“放贷人”,以多次虚假“平账”的方式诱骗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再由张某、侯某等人至受害人公司索要虚假债务的犯罪事实。

7月12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该市警方抓获以尹某为首的犯罪团伙8人。8月18日,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套路贷中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异同,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警方提示”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本质是违法犯罪,有以下作案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款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增款额须交还犯罪嫌疑人。

三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款贷**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四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亲近**属的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