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长期股权投资与实收资本关系
长期股权投资是记录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金额,而实收资本则记录投资者投入的金额。
如果构成控股投资,则站在财务报表的角度需要进行消消乐,也就是长期股权投资与实收资本的合并抵消,这是会计合并报表的内容。
二. 几种不同投资模式架构税负分析

世间的股权投资无非上述投资结构的不停演变。
(一) 分红阶段
简表如下图所示,具体解释说明见下文的叙述。

(1). 法人股
法人股(居民)股息红利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成本法下,分红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这个投资收益要计入到投资方的利润表,因此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进行调到免税收入中。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那么为什么法人股(居民)免税呢?其实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要不然越投资越亏损,没人敢投了。但是法人股(居民)最终最后一层必然会涉及到自然人,此时最后一层对自然人是不免税的。
法人股(非居民)有个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的概念这是所得税特有的概念,对于居民的判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判定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以连续183天作为判断标准且不以国籍为依据,而是以183天的连续居住为标准。居民企业则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这两个标准去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一百八十三天 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 无住所 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的住所是指: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 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以非居民企业要么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要么未设立但是所得来源中国境内。此处的境内是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法人股(非居民)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分红免税,为什么要免税呢?因为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实其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此举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法人股(非居民)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只是收取消极所得,比如美国的一个公司投资了中国大陆的一个公司,美国公司收取的股息红利预提企业所得税多少,则需要查看税收协定。
签了税收协定,股息、红利的协定税率一般10%,满足持股25%(合伙企业除外)则适用5%。中国与日本是协定税率是10%。

上图是中日税收协定。

上图是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
(2). 自然人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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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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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1个月 |
全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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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持股期限≤1年 |
暂减按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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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1年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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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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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股票红利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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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前 |
暂减按5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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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后 |
按第一条规定计算 |
按第一条规定计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但目前有些纳税人反馈某些基层税务机关以《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中的相关表述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具体如何适用需要看主管税务局。
(3). 合伙企业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 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而不是经营所得5%至35%五级累进)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 约定的分配比例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 财务风险
(一) 每股净资产低于股本
华锐风电公司2015年度亏损44.52亿元,且每股净资产已低于股本。
(二) 未能纳入合并报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由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德宏涉嫌合同诈骗案及公司诉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等33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尚未经法院最终判决,天山生物公司尚不能更正2018年度发行股份购买大象广告有有限责任公司96.21%股权而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4,359.53万元、股本11,562.46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68,002.55万元、其他应付款-应付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股权现金对价44,359.53万元、其他综合收益-179,565.01万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天山生物公司未能对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控制权,也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我们无法就2020年12月31日天山生物公司是否对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控制权, 天山生物公司2018年度发行股份购买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96.21%股权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股本、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 来源: 环睿财税法
- 作者: 董垒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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