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战略布局 (中国海洋存在争议的区域)

#海洋主张与边界#

一、领海基线

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从此条可以看出,中国在领海基线划定方式上实行直线基线制度,并采用国际通用的十二海里。

1996年中国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宣布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规定中国将择机另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该《声明》中主张了两种直线基准制度。一是沿其大陆海岸和海南岛及其附近的要点包括49个基点,从位于渤海东南的山东半岛的山东高脚开始,向南至第49点位于海南岛西海岸;二是西沙群岛,具有28个基点。

2012年,中国政府公布*鱼岛钓**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并公布了组成基线的基点的经纬度位置。

国际上对中国政府陆续公布的领海基线看法不一,其中美国在其国务院海洋与极地事务办公室、海洋局和国际环境与科学事务部联合发行的Limits in the seas系列中对中国1996年发布的领海基线提出质疑,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对国家领海基线的规定,中国领海基线应当采取正常基线方式划定,并指出中国所选定的一些基点不符合要求。笔者以为《海洋法公约》第5条和第7条分别对沿海国划定领海基线方式进行了规定,并且没有对两者适用方式进行特别限制,《海洋法公约》本身在措辞上没有将该问题阐释清楚。那么,沿海国政府就有权认为在划定基线时,《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两种方式是可以任选其一的。本着最利于本国国家利益原则并且没有“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的情况下,选择采用直线基线制度划定领海基线是没有问题的。

二、东海问题

(一)中日主张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韩国三国之间,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以从领海基线开始计算,将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海国所有。在东海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区域,因而,中日存在划界争议。这种划界争议实际上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本身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且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力,应按照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实际上确定了在海床及其底土自然资源问题上大陆架优先于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因此,中日东海争端主要是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

关于大陆架划界争端问题,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并且在1996年批准《海洋法公约》时,对于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原则进行了声明,主张在与相关国家发生大陆架划界争端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界限。 因而,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在自然延申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解决。据此,冲绳海槽构成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中国东海大陆架可延申到200~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张应当按照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加以解决。

(二)国际海洋法依据

1、公平原则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其中规定了中间线原则,即无协议的情况下,划定的是这样的中间线:它的每一点与各国依照国际法确定的基线与最近点的距离均相等。 后来颁布实施的《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自然延申原则和距离原则,国家可以任选其一来行使本国所主张的主权。但同时《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限制,提出了公平原则,明确在大陆界划界时应当考虑海岸自然环境,保障划界的公平公正。

国际法院层曾公开表明,在进行大陆架划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并且在大陆架划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的情况应该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国际仲裁法庭同样认定,无论采用何种划分方式,共同目的都应该是能够恰当地展现出每一种条件下或者每一种情况下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其他特殊特定的相关情况,从而实现划界公平。 这说明在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不仅仅是一种划界方式或标准,其还具有导向性的根本原则作用,以使得任何一种方式的选择都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2、自然延申原则

自然延申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重要原则被广泛接受。国际法院在北海案件中对自然延申原则进行了阐释,指出:“国家法赋予每个沿海国家的,对于大陆架的权利,是基于沿海国家所享有的陆地主权。简单阐述之,行使这一自然享有的权利,既不需要依照特定的程序,也不需要进行特殊的法律行为。” 这表明自然延申原则是国家天然所具有的,国家在实践中只要不侵害他国领土权利便是正常合理的。这在后来的英法大陆架案依据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再一次得到法院和仲裁庭的认可。此后,国际法院在新的案件中重申了陆地领土的自然延申标准,并把它作为海洋划界的主要标准。 而且国际仲裁庭进一步说明,在大陆架划界方式上,距离原则并不违背自然延申原则。因此,中国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采用自然延申原则划分中日大陆架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

3、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等距离中间线是《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划界原则,但中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受该公约的约束。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划界方式并不包括中间线。等距离中间线只是一种参考方式,并不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每个大陆架划界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若将等距离作为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如海岸线凹进或凸出时划定大陆架将违背公平原则。另外,日本未经与中国磋商便单方面决定中日之间的海域界限,不符合《海洋法公约》要求的协商精神,也违反了国际法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因而,日本主张的等距离或中间线原则,并不符合《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国际实践。

(三)*鱼岛钓**能否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基点

*鱼岛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位于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之间海域的中线,为无人岛,面积较小约为3.91平方千米,中日在岛屿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鱼岛钓**是否具有大陆架划界效力将直接影响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方式。根据国际海域划界规定,其属于零效力情形,一般不能作为大陆架划界基点。马英九在研究大量国际法资料和相关国际实践后指出,*鱼岛钓**面积小、无人居住、主权有争执,并不具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效力。

(四)解决方法

中日东海问题比较复杂,双方在大陆架划定原则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近年来,日本单方面采取措施宣布主权的行为增加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难度。在国际法上,国家间争端解决方式一般有两种,首先是政治方式,其次是法律方式,这同样适用于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在政治解决阶段,中日应该在《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公约》精神的指引下,在中日间三个政治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尽量缩小彼此间的分歧,通过互谅互让达成共识。在政治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中日可采取法律方式,借助国际法院或仲裁庭解决。

三、南海问题

(一)中国南海问题主张

南海海域岛屿和岩礁众多,其中属于中国领土的有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随着世界经济中心不断向亚太地区转移,南海战略资源丰富,加之南海是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南海争端日益突出,其中南沙问题是南海争端的核心。近年来,东盟一些国家单方面采取行动,侵占南沙部分岛礁,撤除中国在南沙岛礁的界牌。目前,中国(包括台湾省)实际控制南沙岛礁仅有9个,而越南占据29个,菲律宾占据9个,马来西亚占据5个,周边国家非法侵占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南海权益。中国政府在1990年提出了和平解决南沙问题的“十六字方针”,即“主权归我、和平解决、搁置争议、共同开放”。该方针贯穿了中国政府对南沙问题立场和主张的始终。其表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致力于根据国际习惯法和《海洋法公约》通过对话谈判等外交手段和平解决争端,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介入。

(二)南海断续线

南海断续线,通常指的是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标明的一条U形断续线。随着南海问题的凸显与升级,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一些国家要求中国政府尽快明确断续线的含义或性质。中国政府至今未对断续线进行明确说明,但国内学界对其研究由来已久,逐渐发展出四种学说。一是历史性水域说。此学说认为中国对断续线内的岛礁及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其内的海域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支持此学说的理由如下:(1)1948年标注断续线的中国地图公开后,并没有国家对此表示异议,说明已经得到各国的承认;(2)断续线先于《海洋法公约》存在,《海洋法公约》对其并未有限制或反对,甚至在修订时得到了东南亚国家的支持;(3)根据《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规定,历史性水域是符合要求的。二是历史性权利说,即中国在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对岛礁等的主权和海域及海底资源的主权。三是海上疆域线说。此学说认为断续线标出了中国在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范围,确认了中国至少从15世纪起就被列入中国版图的南海诸岛的海上疆界,在此界限内的岛屿及其附近海域,受中国的管辖和控制。 四是岛屿归属线说。即中国仅对断续线内的岛礁享有绝对的主权,而对其中的水域则应该按照国际海洋法制度相关规定确定权利。以上四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均认为中国对断续线内的岛礁拥有主权,而在线内水域权利问题上存在分歧。与国内学者四种主张不同的是,国外学者大多依据现行的国际法去否定断续线的地位和效力,不承认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然前文已述,对于断续线问题应当以其出现时的国际法去评判,而且现行的《海洋法公约》在制定时并未否定断续线。笔者以为,对于断续线性质的判断,不应该仅从一方面进行思考,而应该多元化地去看待。在断续线内的水域性质,可以采取两种水域并存的制度。即平衡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水域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分别判定其性质,即海洋法制度下的水域和历史性水域,这两种并不矛盾。

(三)解决思路

与东海问题不同的是,南海问题涉及国家较多,之中的利益纠纷错综复杂,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南海问题存在无法消除的障碍。菲律宾于1972年在接受国家法院管辖时,宣布对领土争端作了保留,不受国际法院管辖。这使得借助国际法院解决南海岛礁争端具有较大的困难。另外,虽然《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但同时也为成员国设置了排除性权利。中国根据其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在海域划界争端上排除适用国际司法程序。目前中国并未撤回该排除性声明,则国家海洋法法庭就无权对中国南海问题争端作出决定。综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海问题可行性较低。中国政府坚定主张通过谈判协商的政治方式解决争议。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与各方共同承诺根据国际法原则和《海洋法公约》,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力武**或以*力武**相威胁。 中国政府坚定落实该宣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并努力争取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文件,缓解国家间的争议。但是,该宣言并未得到其他签约国的落实,一些国家甚至违背该宣言,单方面向国际法庭提出仲裁,使得宣言的效力受到严重削弱。为更有效地维护本国利益,中国政府应对尽快发布中国对南海争端或断续线的立场声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领海基线,加强海上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外交手段,争取与东盟十国达成新的共识,重新促进《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落实。

四、结语

在对中国海洋争端进行梳理后分析后,不难看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分析点在于对国际海洋法的理解和解释不同,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国际海洋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而且,在历史性权利的地位问题上,各国目前尚无一致的看法,国际法对此规定也不明确。另外,新时代的国家竞争日趋激烈,各国均想抢占利益点,使得海洋争端更为明显。在海洋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坚定维护本国主权。但在实际处理上,一直未对国际上关心的问题比如断续线性质作出明确说明,这也使得海洋争端的解决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未来,中国政府在立场之外,应对加强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在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回应国际关切,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对话基础。

中国海洋边界划定,中国周边海洋边界问题

(本文为河海大学法学院学生作业 18180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