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新规3月起施行!新规放宽了哪些*款贷**审核条件?住房套数怎么认定? 一起看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读!
放宽办理商品房*款贷**审核条件及*款贷**业务办理地点
01
结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款贷**”的限制。
举例说明
购房人2020年1月购买商品房,并在当月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备案,由于没有封顶等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款贷**,2021年2月份该项目具备相关条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但是由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备案时间超过一年,仍然不能办理*款贷**。
这次调整后,取消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只要项目和公积金中心的合作协议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付款发票随时可以办理公积金*款贷**。
02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款贷**只能在组合银行对应的办事处、二手房只能在所在区域的办事处办理。之前购买沙河口区的二手房,只能在沙河口办事处申请*款贷**。
这次调整后, 只要是市内五区的房屋可以在市内任一办事处申请*款贷**。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这个规定自2月1日起开始实行,方便大家自主选择、就近办理,减少活动半径。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政策
原政策对公积金*款贷**审核时界定住房套数的规则为“按照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住房*款贷**情况”,也就是常说的“认贷不认房”,是以*款贷**情况来认定是否为首套。
这次调整后改为“按照大连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包括与他人共有)确定”, 即“认房不认贷”。这个调整更明确了公积金*款贷**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款贷**需求。
举例说明
调整之前仅看借款人家庭名下的住房*款贷**情况,无*款贷**或者*款贷**已经还清的,界定为首套。
调整之后以住房情况判断住房套数,目前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即认定为首套住房。
要明确的是
住房套数认定是指在大连区域内家庭名下普通住房,不含外地住房情况。而且住房套数是指普通住房,不含公建、写字间、商住公寓等其他类别。
规范申请人的条件
01
原政策允许“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可办理公积金*款贷**”,也就是说父母买房子,子女也可以申请公积金*款贷**。
新规定要求借款人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之一, 明确了公积金这种政策性*款贷**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
02
规范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的条件。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款贷**,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款贷**”, 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款贷**(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款贷**,含异地公积金*款贷**)”。
举例说明
之前,如果借款人单人办理公积金*款贷**,正在还款中,在家庭购买新的住房时,其配偶可再次申请公积金*款贷**,也就是说借款人家庭允许同时存在2笔未还清的公积金*款贷**。调整之后,还清之前的*款贷**,可再次申请*款贷**。
规范*款贷**类型
按照“应使用本次*款贷**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款贷**类型。
放宽商业*款贷**转公积金*款贷**条件
01
放宽商业*款贷**转公积金*款贷**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借款贷**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借款贷**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款贷**转公积金*款贷**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条件。
举例说明
原商业*款贷**借款人为父亲和女儿,调整之前如果女儿打算和配偶共同申请商转公*款贷**是不可以的,放宽条件之后这种情况就可以办理了。
02
按照“应使用本次*款贷**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此次商转公*款贷**取消先抵后贷方式。 调整后商转公*款贷**提供三种方式,即顺位抵押、先还后贷、阶段性担保, 在全国公积金中心仍然属于办理方式最多的。公积金中心今后也将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扩大顺位抵押合作的银行,为职工提供更多的选择。
03
由于组合*款贷**转公积金*款贷**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款贷**的情况,不符合“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款贷**”规定,此次予以取消。 当组合*款贷**中的公积金*款贷**还清后,商贷部分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款贷**。
此外,这次调整放宽了*款贷**展期的申请条件,为收入降低的职工家庭减轻还款压力,具体内容会在3月1日政策正式实施前予以公布。结合当前商业银行实行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实际情况,调整贴息*款贷**的贴息额计算公式。
来源:大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