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保健品 (淘宝代购保健品案件)

反常识!深圳罗湖一24岁男子在淘宝代购店买日本男性保健品收货后将店家告上法院索赔1800元,法院判了!

淘宝代购保健品案件,男子淘宝买到假货告商家

住在深圳罗湖的小年大学毕业后就到了现在的公司,算下来在公司已经呆了2年了。可能是工作太过努力,也可能是自从上班后总是时不时加班,最近小年总觉得整个人都没什么精力,女朋友也抱怨小年没以前有活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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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小年在逛淘宝的时候,刷到有一个代购店在卖日本小林制药的一个男性保健品,想到最近的种种精力不济,看到卖家详情页这个保健品的种种功效,而且只要180,于是上头的小年立刻就下单了。

收到货后,小年很高兴,总觉得自己立刻就会精力充沛了。但他拆开快递后发现这个包装上都是日文,大约能看出来是有“人参”字样,但没有任何的中文标签。他突然觉得有点担心,保健品好像也不能乱吃吧。

正好那天小年一个学法律的同学约他吃饭,他就跟同学分享了这件事,同学告诉他这个商品这样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能还需要赔偿他。

于是小年将这家淘宝代购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他支付的180元,并且赔偿总价十倍的赔偿金1800元。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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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年与淘宝店铺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代购关系。

对此,法院分析:

关于代购行为,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应当向跨境电商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代购的买方与代购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人是按照买方的要求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提供方。

本案中,淘宝店铺未提供其与小年签订的代购服务协议以证明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年在购买前要求被告为其代购商品的事实,亦未提供其以小年的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代购的订单明细,店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判断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不是代购产品,而是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消费者选购的商品,小年与淘宝店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不是代购关系。

其次,关于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小年收到的保健品没有中文标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综上,小年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180元并请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1800元,法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