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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霍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下旬,被告人储某某趁夜间无人之机,在本县衡山镇的三家*人用成品**自动贩卖店,采用点燃的蜡烛烧坏自动贩卖机的塑料面板,再用厚玻璃块划开面板的手段,多次盗窃自动贩卖机内的*气娃充**娃等成人物品;并在城区多处盗窃四辆自行车。经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43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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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储某某多次到衡山镇诸佛庵路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成人自动贩卖店,使用上述手段盗窃*气娃充**娃、硅胶倒模等成人物品。

2、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储某某二次到衡山镇体育馆对面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安又奇”成人自动贩卖店,使用相同手段盗窃“女神冰冰”、“男神”等成人物品。

3、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储某某多次到衡山镇文峰北路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成人自动贩卖店,使用相同手段盗窃*气娃充**娃、硅胶倒模等成人物品。

4、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储某某在衡山镇衡山路杨四龙虾饭店门口,将一辆钥匙插在锁上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

5、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储某某在衡山镇麦克疯KTV广场,盗窃一辆浅蓝色的死飞牌自行车。

6、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储某某在衡山镇文峰北路与迎驾大道交叉口附近,盗窃一辆橘色共享单车。

7、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储某某在衡山镇文庙广场门外,盗窃一辆黑色燕山牌变速自行车。

2019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储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伺机作案时,在衡山镇大园盘附近被霍山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发现盘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