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退还案例 (加盟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如何退还加盟费?

首先我们要明确加盟费是何种费用,每种费用退还的条件并不必然相同。加盟费用中费用可以大致分为几类费用,分别是一次性使用费用、持续性期间使用费、服务型费用、物流物料费用。

而退还加盟费的关键主要考虑的是几大因素,分别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目的、交付对价等。一次性使用费即交过一定授权费后可一直使用对方的授权,不再另行缴纳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且合同目的能够正常实现,疫情期间不会因为不可抗力、延迟复工等原因,实现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的要求。持续性使用费用即每隔一段期间就需缴纳一定授权使用费,很多加盟酒店就是这种模式的特许方式。

受疫情影响,多地政府发文酒店等企业禁止提前复工,酒店连锁在这个期间缴纳了使用费,但由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使用授权,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要求特许人减免或者缓缴加盟费。至于服务型费用和物流物料费用即培训管理费用和进货等费用,则是紧紧和交付对价与合同目的相连,其能否退还要看是否完成了交付以及对方支付了对价。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还。

加盟退费纠纷的解决方法,加盟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解除加盟合同的几*法大**律依据:

1、“冷静期”内可要求退还加盟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冷静期”条款强制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解除权,即便在双方签订的特许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或者免除冷静期,被特许人也享有冷静期。冷静期是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对等信息而产生的,就是为了防止加盟商被欺诈等情形

如果“冷静期”约定不明,或者合同里未约定冷静期,如何认定冷静期限?

一般不宜过长,会考虑合同特许期限而定,以及特许资源使用情况。实务中冷静期大多约定一个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2.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要求退还加盟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以上十二项披露内容,并非一条未披露就会解除合同。在司法判例中,未履行披露义务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例如隐瞒商标信息、注册信息则可能被认定未隐瞒或者未披露。

3、主体资质不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也就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凡是主体不适格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加盟费不一定会全数退还,会依据资源使用情况酌情退还。

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退还加盟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若特许人违约,导致被特许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失去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特许迟迟未进行培训、选址等,使被特许人无法进行经营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司法判例中合同目的难以实现,认定比较难。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小郑法援

作者简介:小郑法律顾问一枚,多年来一直从事连锁加盟,影视投资*局骗** 游戏托儿*局骗** 金融投资理财等*局骗**,行业法律实务工作。如你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其他法律问题,可关注本公众号,小郑法援。关注小郑让生活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