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国人来说,五一劳动节不过是一个和清明、端午、国庆没有太大区别的法定假日罢了,只不过之前长一点,现在短一点。
昨晚看大家纷纷在朋友圈晒出回家、出游的照片,说明疫情对国内的影响的确在减弱了。
早上看新闻,有媒体报道:亚马逊、沃尔玛、Target的员工,计划5月1号劳动节举行*工罢**,以抗议不安全工作条件和对雇主的保护。
这提醒我意识到,五一劳动节并不是个普通的节日。
国外劳动者的做法,是对100多年前工人阶级,我们的先祖团结起来大*工罢**,争取自身权益这一伟大传统的致敬。
曾经我们也是这么做的。
1889年7月,为纪念1886年的美国全国大*工罢**,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1890年5月1日,欧美各国的工人阶级率先走向街头,举行盛大的*威示***行游**与*会集**。从此,每逢这一天世界各国的劳动人民都要*会集**、*行游**,以示庆祝,并公众放假。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20年5月1日,《新青年》发表了蔡元培“劳工神圣”的题词、和李大钊的《“五一”运动史》等文章。5月1日,北京、上海、广州、九江、唐山等各工业城市的工人群众浩浩荡荡地走向街市、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行游**、*会集**。
*工罢**,是劳动者送给资本家的“礼物”。

昨晚,我们也收到了来自江苏扬州法官送给中国劳动者的“礼物”:一纸判书。
据江苏电视台报道: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
那个长得很像李国庆的法官是这么说的: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在劳动节告诉工人阶级必须加班否则赔钱,也是一份出人意料的“礼物”。
做了这么多年HR,我见多了员工告公司不给加班费的,但还是第一次听说因为不肯加班,公司把员工告上法庭的,竟然还告赢了。
说说我觉得有问题的几个点:
1.员工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判罚证据;
我看了相关报道,法院判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说员工拒绝加班是因为以此作为和公司谈判的筹码,要求公司与其续约。
但这本质上是两码事,法院判罚要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推测主观意图。
公司要证明的,是这两名员工对公司不可或缺(有些工作只有这两个人能做其他没人能行),所以他们拒绝加班的行为才导致了最后的损失。
从案例中,这两名员工的岗位是产品检验,属于一线员工,该岗位只有这两人吗?其他人包括他们的领导做不了检验的工作吗?
虽然不知道该公司的规模,但简单推敲下就发现这很难让人信服。
况且,公司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如果公司不想与其续约,说明认为二人不胜任,想必公司应该已经找好了接替人选或认为二人离开也无关紧要,怎么两个公司不想要的人就成了根本离不开的关键人物?
2.公司有紧急任务则员工必须加班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什么叫协商?
就是公司要跟工会或劳动者本人商量,同意了才可以加班。
既然是商量,那就不是必须,否则就不叫协商,就叫强迫加班了。而强迫加班显然是违法的。
当然,也不是说公司要求加班,任何情况下员工都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两条很容易理解,此次疫情期间,我们之所以能安心宅在家里,有赖于电力、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部门员工的日夜奋战,他们是真的没有权利拒绝加班。
第三条法律留了个余地,预防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疫情期间生产口罩的工厂,员工如果拒绝加班,大概就符合这一规定。
问题是本案例中并未说明该公司所在的行业,大概率不属于这一类特殊情况。
总之,从劳动法来看,员工加班有两种情况:
1.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
2.与工会或员工本人协商一致;
劳动法并未规定,公司可以以紧急任务为由,要求员工必须服从加班。
所以我们并未找到支持法院做出这一判罚的依据,
3.更合理的推测是,公司这是在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强迫加班很容易理解,而变相强迫加班很多人就不太清楚。
举例说明,有的生产企业对操作岗位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个人都有劳动定额。为了让员工多干活,又不想付加班费,企业就将劳动定额定得很高,以至于在标准的工作时间里,或者说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大多数人都完不成定额。
这种不合理的定额造成大多数员工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加班加点地工作,否则他们就拿不到基本的工资。
而对此,企业却振振有词:“我又没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加班是他们自己的事。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安排加班才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没有安排加班,但是员工根本不是出于自愿才加班的,而是被逼无奈,为了拿到基本工资才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个案例中的两名员工虽不是计件工资而是计时工资,但稍微有点职场经验的朋友都知道,公司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了。比如正常上班的8小时给你安排其他非紧急工作或者干脆以开会、培训的名义耗时间,等到快下班了说临时来了紧急任务必须加班。
以此为由故意让员工多加班压榨员工的公司,数不胜数。这已经是中国职场的*规则潜**甚至是明规则了。
就像纪录片《美国工厂》里中方管理者说的那样:“你们一天工作八小时,已经很爽了;我们中国工人一个月大概只休一到两天,所以我跟你说美国员工就是太烂了。”
明明是劳动合同约定好的,受劳动法保护的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下班怎么就成了懒人?
变相强迫员工加班怎么就成了理所当然,不接受就要向公司赔钱?
知乎上有人说这个案例就像劳动法领域的“彭宇案”,可以说是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这个案例有两个重大谬误:
1.员工虽然有权利拒绝加班,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时,员工必须服从;
2.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能拒绝;
什么叫紧急生产任务,都是企业说了算的,员工很难了解实情或者取证;至于安排了调休就不能拒绝加班,更属于本末倒置了。

相对员工来说,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操作。比如:
1.遇到我想辞退的员工,就故意白天耗时间晚上要求加班把员工赶走;
2.尽量少招人,5个人的工作量只配3个人,那么自然每天的工作都完不成都成了紧急任务,员工永远摆脱不了加班;
3.注册一些关联公司给自己下订单,每次都是紧急重要完不成要赔款的那种,这样还能从员工身上挣钱了;
目前还未看到该案例的后续报道,我支持这两名劳动者上诉,胜诉的概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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