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撤销担保人政策 (公积金撤销抵押)

公积金撤销抵押,公积金减免最新政策

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政,放松了首套房认定标准,并取消了公积金个人*款贷**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这对于正要买房的小伙伴来说,绝对是个超级利好消息。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在政策出台前已经申请公积金*款贷**但是尚未放款的或者是现有存量的公积金*款贷**的小伙伴们,应当执行何种政策呢?小编为了帮助大家更加好的了解新政,特别向有关部门咨询并整理了几个常见问题如下,供大家参考:

1、 问:对于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新政,不在收取担保费用?

答:上述问题分两种情况(1)凡在2014年10月9日后受理的公积金*款贷**,均不再收取公积金担保费用。(2)凡在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的*款贷**,至11月4日尚未放款的,均取消担保费的收取。

2、 问:如何认定受理日?

答:受理日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日期为准。

3、 问:如果符合享受新政条件,但是担保费已经收取了,怎么办?

答:对于符合新政执行范围(参考第一问答案)的客户,如已收取了公积金担保费用,可以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地点:纯公积金*款贷**退费受理地点为原*款贷**受理网点;组合*款贷**退费地点为市担保公司静安营业部。

4、 问:对于10月9日前受理且在上海新政发文之前已放款但尚未缴纳担保费的,是否需要继续缴纳担保费用?

答:是的。根据规定,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担保费用。

5、问:为何要以2014年10月9日为时间节点?

答:2014年10月9日,三部委发文规定取消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因此,本市担保费取消的具体时间以10月9日为准。

6、问:对于现有存量的公积金*款贷**客户,能否按照假定在今年10月9日提前结清*款贷**的退费标准进行退费?

答:不可。对于新政发文之前申请,并已缴纳担保费的客户,担保公司将继续对该笔*款贷**承担担保责任至*款贷**结清。故除确实发生提前结清*款贷**按照退费标准退费外,不存在假定10月9日结清*款贷**办理退费的情形。

7、问:退还担保费用,能否连同利息一起退还?

答:不可。本次政策调整将按照规定全额退还符合规定的已缴纳的担保费,但不涉及利息的退还。

小伙伴们,关于公积金新政问题,你们是否都清楚了?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您都可以将问题发送给小编,小编一定竭尽全力帮您解答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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