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物违规添加剂 (健康饮食的辟谣)

健康饮食警示,健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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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5大类食品共计598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580批次、不合格18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浙江德御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德御齋绿豆糕(散装称重 豆沙味),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5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酸价超标不仅会导致食品产生哈喇味,还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食品酸价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专家表示,通常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应当避免食用存贮期过长或有哈喇味的食品,比如坚果、瓜子、油条、食用油等

2.缙云县五云街道朝晖路华姐副食超市经营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实测值:0.1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3.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七彩城悦宸粥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3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七彩城吴乔饭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17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这是因为洗涤剂中含有酒精硫酸和直链烷基磺酸盐等化学成分,这些物质可以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如果孕妇长期大量使用洗涤剂或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的餐具,当体内上述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浓度,在受精卵发育分裂为4个细胞时(大约在受精后48小时),可见,使用洗涤剂和不孕症有一定关系。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5.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菜市场刘建奇经营销售的特惠香蕉,噻虫胺(实测值:0.02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噻虫嗪(实测值:0.03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胺,噻虫嗪,都是新*碱烟**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噻虫胺、噻虫嗪两种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胺、噻虫嗪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6.天台县福溪街道振兴西路福溪食堂制餐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8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7.丽水市莲都区天宁菜市场李步伟牛肉店经营销售的长豆角(豇豆 约400g/份),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02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1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能防治蔬菜、芸苔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豆类蔬菜(菜豆、菜用大豆除外)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最大残留限量为0.015 mg/kg。若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有呕吐、恶心、头痛和眩晕,还有疲乏和胸闷, 以后病人开始大量出汗和流唾液,接着视觉模糊,肌肉自发性收缩、抽搐,心动过速或心动过缓,少数人可能出现阵发痉挛和进入昏迷。

8.文成县大峃镇栖霞路康寿食堂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碗,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9.丽水市莲都区白云街道大洋路谷食园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0.杭州鸿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鸿英黑麻酥糖(250克/盒),大肠菌群(实测值:6.6×10² ,2.5×10³,4.9×10² ,1.0×10² ,8.9×10²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餐具或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意味着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餐饮具中出现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如上完卫生间后洗手不彻底、个人卫生状况未达标、双手没有清洁彻底之前就摆放餐等原因造成的。

11.杭州西湖茶叶市场桂萍茶叶经营部销售的红茶,草甘膦(实测值:2.1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mg/kg);吡虫啉(实测值:0.7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草甘膦,属于一种非选择性、无残留灭生性除草剂,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广泛用于橡胶、桑、茶、果园及甘蔗地,主要抑制植物体内的烯醇*酮丙**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酪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食用过多的草甘膦膦会危及人体健康,会造成肝肾损害,会损伤消化道、皮肤黏膜,严重时损伤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危及生命。另外,草干膦长期毒性和慢性效应值得重视。孕妇长时间低剂量接触草干膦可导致婴儿出生缺陷。草干膦是一种可疑的内分泌干扰物质,可能破坏生殖激素的正常产生,引起妇女孕激素、雌激素代谢失常,引起不良的后果。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草甘膦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ADI)为1mg/kg,其中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应低于1mg/kg。茶中检出草甘膦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时使用的新鲜茶叶在采摘前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没有严格区分安全间隔期,或超量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或土壤茶树草甘膦的蓄积,或在周边农田、果园,随茶园用水和空气飘移而附着在茶叶上,给茶树带来污染。

12.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北路花园巷爱梢蔬菜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07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一种*碱烟**类超高效杀虫剂,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少量吡虫啉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用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蔬产品,甚至可能导致人体急性、慢性中毒,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噻虫嗪,是一种新*碱烟**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多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果蔬类食品中少量噻虫嗪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3.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菜园小吃店经营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实测值:90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地美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原虫药,可用于治疗禽组织滴虫病等。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地美硝唑残留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平衡失调以及肝肾功能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美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鸡蛋中检出地美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用药治疗蛋鸡疾病导致地美硝唑在其体内残留,进而传递至鸡蛋中。

14.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芹菜,辛硫磷(实测值:0.06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辛硫磷,是生产中常用的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以触杀、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辛硫磷在叶菜类蔬菜(普通白菜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芹菜中辛硫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过量施用,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5.衢州市衢江区东迹二巷吉玛特超市经营销售的北方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67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糖精钠(以糖精计),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糖精钠对人体无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面制食品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口感而超范围使用。

16.缙云县五云街道紫薇路涟源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实测值:35.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黄曲霉毒素B1: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花生油、玉米油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μg/kg。黄曲霉毒素B1污染的食物主要是花生、玉米、稻谷、小麦、花生油等粮油食品。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植物油会对肝脏造成损伤,有诱发癌变的风险。造成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在采收和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高温潮湿,导致原料霉变、腐烂,企业采购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也或者是加工中没有采用精炼工艺或工艺控制不当。

17.舟山信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大青菜,毒死蜱(实测值:3.4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出汗、流涎、肌肉震颤,甚至抽搐、痉挛,昏迷,对人体健康可能有影响。

18.松阳县山海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实测值:2.35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其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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