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子宫全切手术时医生操作不当,致患者医源性膀胱损伤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11时,原告牛某华入住被告第x医院妇科,初步诊断:子宫平滑肌瘤;确定诊断:1.子宫平滑肌瘤;2.慢性宫颈炎。同年3月4日,被告第x医院向原告牛某华发出《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知情通知书》、《妇科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

医疗纠纷:行子宫全切手术时医生操作不当,致患者医源性膀胱损伤

原告牛某华在上述文书上签名确认。同年3月5日,被告第x医院对原告牛某华进行腹腔镜全子宫+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同年3月11日,原告牛某华出院。住院天数9天。2021年3月22日,原告牛某华入住被告第x医院妇科,确定诊断:子宫全切术后、膀胱阴道瘘。同年4月6日,原告牛某华出院,住院天数15天。

出院诊断:膀胱阴道瘘、子宫全切术后,出院医嘱:“1.继续口服琥珀酸索利那新胶囊(卫喜康)5mg/qd,口服;2.嘱患者多饮水,保持外阴清洁;3.每日淡盐水擦洗外阴1次;4.尿管每2周更换一次;5.保持外阴清洁留置尿管三月;6.待切口恢复后择期行膀胱修补术。”

2021年6月8日,被告第x医院出具《x第x医院参保人员专员就医审批表》,载明,牛某华膀胱阴道瘘,我院诊治困难,转往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原告牛某华于2021年6月8日至x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泌尿外一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膀胱阴道瘘。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根据情况给予护理级别,完善血尿便等常规检查及泌尿系B超、泌尿系薄层CT等必要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为膀胱阴道瘘。2021-06-17,在麻醉下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手术顺利。2021年6月23日,原告牛某华出院。

【患方观点】

2021年3月2日,原告本着信任原则入院于被告医院,3月5日进行子宫摘除手术,术后多次出现漏尿状况,被告医院医生告知手术误将膀胱烫烂,导致漏尿。原告需一直插尿管,致使无法工作、生活自理.

直至三个月后原告转院x医学院进行二次修复手术。期间院方称会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及医药费。三个月卧床期间聘请护工与家人一起照顾原告,原告的生活、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精神受到了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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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第x医院辩称】

1.病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不否认,但被告认为这是手术并发症,因为手术部位空间狭窄,*体器人官**紧密相连,这种手术发生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并非个例。2.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被告不是全额承担,应当按比例进行承担。

3.误工费按平均工资计算,误工天数按照原告委托x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结论120天为准。4.家属误工费不应当支付,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护理费相冲突。5.护理期限应为60日,双方对原告委托天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业期限均无异议。

6.医疗费中有部分是原告自己购药票据,没有对应医嘱,被告不应支付。7.营养费没有异议。8.交通费具体由法院依职权判决。9.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10.精神抚慰金过高。11.鉴定费没有异议。

【鉴定意见】

1、2022年1月17日意见为:伤残程度评定:被鉴定人牛某华,女,49岁,“膀胱阴道瘘”诊断明确:1、膀胱壁已行修补,伤残等级为十级。2、阴道壁已行修补,伤残等级为十级。

2、2023年2月28日意见为:被鉴定人牛某华前往x第x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疗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但医方存在未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术前综合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医源性膀胱阴道损伤,形成膀胱阴道瘘。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75%到85%。

医疗纠纷:行子宫全切手术时医生操作不当,致患者医源性膀胱损伤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第x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牛某华158314.38元。

【详见2023年5月9日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