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澄星股份
2022年8月29日,澄星股份收到证监会出具的〔202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李兴等13名责任主体)
当事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
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
李兴,时任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周忠明,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
江永康,,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长,2021年3月31日至12月8日调查结束时兼任澄星股份董事会秘书。
花伟云,时任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
王国忠, ,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
蒋建红,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姜义平,时任澄星股份董事。
王正海,时任澄星股份董事。
陈劲杉,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
吴仕英,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
顾静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
经查明,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
(一)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澄星股份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澄星股份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绿澄化工,然后由绿澄化工直接支付或通过江阴日化等单位支付给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款贷**,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澄星股份代澄星集团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
(二)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至2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27,350万元,累计归还43,40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0.27%。
2020年1月至3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285,450万元,累计归还104,550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3.56%。
2020年1月至6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25,293.73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6.39%。
2020年1月至9月,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49,980.42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09%。
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
根据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澄星股份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的规定,“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交易”类型的一种;根据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情况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临时报告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会认为,澄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澄星股份在2020年中期报告、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服务。综合考虑澄星股份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和态度等,江永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兼澄星集团总裁助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忠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总经理,对于资金划转审批未进行有效控制,未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予以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花伟云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澄星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澄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蒋建红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姜义平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王正海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董事,陈劲杉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吴仕英作为时任澄星股份职工监事,顾静娟作为时任澄星股份监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澄星集团作为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未按规定履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义务和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披露义务,并导致澄星股份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指使”和“隐瞒”的违法行为。李兴作为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澄星股份实控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澄星股份的管理工作,指使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澄星股份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为澄星集团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忠明作为时任澄星集团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李兴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澄星集团及澄星股份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李兴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四、对周忠明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五、对江永康、王国忠、花伟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六、对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从财务角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分析:
一、非经营性资金违规占用手段。主要有三个方法,通过第三方转移支付到集团及其关联方,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款贷**,还有就是代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其实,如果走正常途径,可以通过银行用委托*款贷**的形式向集团及其关联方发放*款贷**,并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用。但是,这种操作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可能需要股东大会进行批准(由于向关联方*款贷**),会引起小股东们的反对或监管部门的介入,从而没办法执行。所以,公司便擅自操作,兜兜转转,在会计记录上留下了证据,包括没有进行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很容易查证。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未披露公司相关诉讼、仲裁信息的会计处理情况,很可能是怕披露后对股价造成不利影响吧。
查询公司相关年报公告:
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2020年度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9.1 条(一)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另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3.3.2 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1年5月6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 澄星”、股票代码为“600078”。2023年8月31日收盘价为8.57元。
其实澄星股份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及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案例早就被证监会处罚过,此次并不是初犯。证监会网站上可查询到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28日发布了(2019)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兴、周忠明等20名责任人员)“。
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28/c1042497/content.shtml
以后如果再写另一篇文章的话,会把此文链接附上。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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