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自行药物流产致出血,医方输血不及时患者死亡

一、患方陈述

2018年4月13日孙某在x市x区卫生服务站检查身体,彩超显示:宫内囊性回声。后在孙某未做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指导其进行药物流产,导致孙某用药后出现子宫大量出血。2018年4月17日16点52分,孙某在家中突然休克,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即被告xx医院的下属单位。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自行药物流产致出血,医方输血不及时患者死亡

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到来后,未对孙某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也未就近送医,而是将孙某送到了离家更远的x市xx医院西院进行救治。120到达被告xx医院后,急诊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后转入妇产科住院.

诊断为:急性心肌损伤、急性左心衰竭、失血性休克、阴道出血原因待查、药流后,瘢痕妊娠、高血压Ⅱ级肾功能不全。值班医生给孙某输血后,未对孙某给予进一步救治,孙某状况未好转,出现意识间断性不清楚,后转入ICU进行抢救,最终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孙某的死亡系x市x区卫生服务站、x市xx医院错误的诊疗行为造成。

三、被告xx医院辩称

1、120随诊医护人员在查体后第一时间给患者建立静脉通路,给予0.9%氯化钠注射液、多巴胺20mg,向家属交待病情。病人药物流产大出血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并让家属签字。同时让原告准备被子做软担架,2名女性家属协同与医护人员一同将病人抬至救护车内。

车内继续给予补液升压治疗并作了心电监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整个过程不仅答辩人做了基础查体且进行了静脉输液并反复交待病情,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的事实。

原告诉状列明未就近送医而将孙某送到了离家更远的x市xx医院西院进行治疗不是事实,事实上随同医护人员均征求家属意见按照家属要求送往答辩人西院区进行治疗。

2、不认可鉴定结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的非理论性,缺乏专业性,不符合医学常规,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孙某在入院急诊过程中不具备输血指征,患者虽有阴道出血但源于患方主诉,对出血量无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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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病历充分证明入院血常规指数不是急诊输血指征。入院后患者始终不存在活动性出血,阴道口仅有少量血迹。从第九版外科学第五章外科休克第二节低血容量休克补充血容量部分:一般认为若血红蛋白凝固大于100g/L不必输血,低于70g/L可输浓缩红细胞,在70g-100g/L待定。

第九版妇产科学第十四章分娩并发症第一节产后出血,产后出血的输血治疗部分:应结合临床实际情况掌握好输血指征做到输血及时合理,因此患者孙某在急诊科尚未具备明显的输血指征,在妇产科可以输血的情况出现后及时为其补充红细胞是正确合理的诊疗措施。

同时该鉴定书仅仅依据休克指数为1.39、院前血压为70/50mmhg,就认为有急诊输血指征不严谨,依据不充分。患者休克的产生除了失血还有失液及心肌受损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又均与患者的原发病、就诊时间较晚相关联。

患者在急诊科予以补液等抗休克治疗后病情得到一定缓解,血压达到113/65mmhg,患者在转入妇产科输血过程中病情稍有加重,因此我方认为患者不存在具备输血指征而输血不及时的情况。

此外,该意见书在鉴定结论部分强调医院没有尽到及时专家会诊,明显未尊重客观病历记载的病程体现,从入院院内参与患者抢救的人员中,有急诊科主任、妇产科主任,有两名科室主任参与孙某的抢救治疗,两位主任均为主任医师,该事实在病历中有记载,因此该鉴定结论所称未及时进行会诊未参照病历,我方不认可。

四、鉴定意见

x市xx医院的过失法医学参与度C级,参考范围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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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判决,被告x市x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300688.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