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判多年
值得指出的是,设立传播性病罪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犯罪人要明知故犯,严重疾病,如淋病;第一,该罪行是选择性犯罪,第二,犯下“卖淫”或“嫖娼”者,可以构成传播性病罪;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严重性病患者。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传播性病罪。

二、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
(一)对象要素
该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二重对象,即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女妓**、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加禁止的。罪犯为获取金钱,满足其非法性欲,或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其行为会直接传播性病,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有的人认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依然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将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他们自己也会受到惩罚。
(二)客观要件
该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的卖淫嫖娼行为。*女妓**是一种与*女妓**相对应的行为,指为了牟利而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也就是说,性传播疾病病人在*生活性**之外进行淫乱活动时,也很容易传播性病。
所以,其他淫乱行为和以*交性**为内容的卖淫、嫖娼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由于刑法典规定患卖淫者卖淫,嫖娼罪的其中一项目的是预防性病的传播,应予以禁止,否则,对刑事立法意图的实现无益。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故意从事卖淫活动,均属犯罪。而对于是否实际造成传播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诚然,如果犯罪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实造成了他人感染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主体要件
该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人。本罪可以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共同构成。
(四)主观要件
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并且出于某种动机或为了某种目的仍从事卖淫或嫖娼。肇事者的“明知故犯”可以是确切地知道自己患了某种严重的性病,或者知道自己可能患了某种严重疾病。如未诊断为严重性病患者,但根据其所知,可以证明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则视为“明知”。对于有可能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