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术语及条款
价格条款进出口贸易中的价格是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润大小及其实现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反复的磋商才能确定下来。所形成的价格条款则在贸易台同中处于核心地位,通常能够反映交易双方在台同其他条款方面的利害得失,影其他条款,特别是交货、保险、支付方式等条歉内容的订定。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贸易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确定货物的单价( Unit Price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单价一般由计价货币名称、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的价格术语四个部分构成。价格术语的应用是进出口贸易单价的一大特点。
在进出ロ贸易中,货物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距离往往较长,需要跨越国境,有时还要通过第三国过境,涉及并受到有围国家的法令和贸易规章的约束;需要与运输,保险、银行等部门作出适当的安排,签订一系列合同等诸多环节。因而交易方的约定的单价不仅要表示商品本身的价値,增加规定货物自出口两运交进口商道一流转过程中的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在何时由出口转移至进口商等责任的划分。
在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基础上,适应交易的需要,经过反复运用,逐渐形成一些简短而又明确,用文字或英文字母组成的特殊用语,用来概括表明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这种用来表明不同的价格构成、即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各自应负的责任、费用、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术语,通常就称作价格术语或贸易术语。
价格术语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可以用它来表示交货的方式和条件,另一方面它可表明货价的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那些从属费用。正因为价格术语具有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作用,因而在贸易合同的磋商和签订的过程中,只要选定某一种双方均认为合适的价格术语,就可据此大致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无需逐项进行磋商和讨论。在价格条款中,探用价格术语,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简化了交易的内容,缩短了磋商的过程,从而也降低了每笔交易的业务费用。
ニ、对价格术语的三种解释
十九世纪以来,价格术语逐渐被进出口贸易商所探用。最初,实此对各种价格术语的内容并无一致的解释。这是因为价格术语来源于贸易习惯的做法。一些世界重要的贸易港ロ对涉及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传统规定存在着不少的差别。此外一些主要商品的行业对价格术语又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
为了消除贸易双方的国家所作不同解释而可能引起分歧、误解、纠纷以至诉讼,以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些国际性的学术机构和商业团体便对一些价格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其中有较大影响并且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而形成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首推由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编制的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又称《国际商业术语》( International commereial Terms ·简称 INCOTERMS );其次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Warsaw - Oxford Rules 1932)和美国协商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三种。各种解释中,以第一种《通则》应用最广,影响最大。它自1936年首次制订应用起,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9年无次修订,于1990年4月定名篇《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摞通明》( INCOTERMS 1990),于1990年7月起实施。当然这些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并非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家的法律,
对交易双方都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如果交易双方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其效力就强过惯例的规定。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台同中明确表示探用某种惯例,则被探用的惯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在贸易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订明探用某一惯例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双方在责任、费用、风险的负担方面发生纠纷而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那么法庭或仲裁庭往往要引用惯例作我判决或判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