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病案管理1)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住院患者应有完整的病案。病案室应及时回收并注意检查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写好索引及中医疾病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3)医院医师借阅病案,必须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病史或复印。4)公安司法部门需要调阅病案,必须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病史或复印。5)患者经医务科同意,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务科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印章,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患者复印病案资料须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和纸张复印费。6)住院病案应保存30年。
2、 病案交接1)凡出院病案,应于患者出院后48小时内全部上交到病案室。2)临床科室每天将出院病案由专人送交病案室,由病案室查收签字。3)病案室每天将出院病案用电脑录入,且填好ICD-10编码并签名。4)送(转)交病案单位,无接收部门人签字,如果发生病案缺号、丢失、由送(转)交病案单位负责;已签了字的,由签字单位负责。5)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丢失病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罚款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6)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列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到临床科室查询未归档病案下落。
3、 病案借阅1)医务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调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还。必须借出时,应填写借阅申请单;10份以内由医务科科长批准,10份以上经业务院长批准,但一次不得超过30份,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2)借阅病案凡丢失1份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3)院外和医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师查阅病案,凭科主任批准证明,但不得借出病案室。4)患者在门诊需调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住院患者转诊需用病案时由主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摘录治疗过程,病案概不外借。5)医疗纠纷病案,需经业务院长批准,可提供复制材料。法医鉴定需用病案,凭司法部门函,经院长批准后,可摘录或复制。
4、 病案质控病案室每天收回的病案必须于次日审修归档(节、假日时间顺延)。存在问题的病历由病案室登记缺陷,填写医疗质量缺陷整改通知书并通知各科室到病案室修改。病案室将审修好的病历定时定期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