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济南律师邓玉军)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邓玉军:醉酒型强奸案无罪辩护的起点是事实辩护

现在的强奸案件,已经不同于过去的那种纯粹的*力暴**压制型犯罪,更多的趋向于*力暴**程度不明显的熟人强奸及醉酒类强奸,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强奸案中被害人存在醉酒的情形高达6成左右。

【醉酒型强奸案件的两种常见类型

第一种主动型强奸 这种类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人采取劝酒、灌酒等事先预谋的行为,或者借助其它便利行为(如女性失恋后,找人借酒倾诉),使女性陷入醉酒状态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另一种是趁机型强奸 这种类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女性已然存在的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刑事案件涉嫌强奸无罪辩护成功

【醉酒型强奸案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通常认为,“醉酒只有达到人事不省的昏睡程度"“丧失知觉的状态",才能认定为不知反抗。在被害人不省人事的情形,醉酒类强奸罪的追诉和定罪活动并不存在障碍。然而,被害人并非处于完全丧失意识的昏睡状态,而行为人也没有采取明显的强制手段时,强奸犯罪的事实认定容易陷入困局。相对于主动型醉酒强奸案件,趁机型醉酒强奸案件与自愿*行为性**之间的事实界限更易模糊。醉酒类强奸案件在司法认定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可以概括如下。

(一)对“不能反抗”采取“完全丧失意识”的审查标准

醉酒类强奸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考察被害人醉酒程度是否导致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办案人员没有区分“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情形,笼统地采取了被害人醉酒达到“完全丧失意识”状态的审查标准。

(二)“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观故意不易认定

醉酒类强奸案件中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主要原因是:第一,醉酒削弱了被害人的行动能力,致使其不能作出明显的抗拒表示。在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呼救也没有明显反抗。被害人陈述称,“我用力推了他,但是因为我喝了酒没有力气推不动”。“我意识是清醒的,但是大脑不能控制我的身体,想喊也喊不出来"。缺乏明显反抗往往导致办案人员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明知存有疑问。此外,醉酒被害人的行为可能释放出混杂的信号,例如,孟某某涉嫌强奸案中,从被害人步入酒店的监控视频来看,被害人有与犯罪嫌疑人搂抱、接吻的动作,也有推开犯罪嫌疑人的动作,反复多次。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害人系同意的辩解,办案人员常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的意愿发生认识错误,若认定强奸罪则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醉酒被害人常常出现一些风险行为,不利于对其主观意愿的认定。被害人在醉酒后出现的与行为人的暧昧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对其意愿产生误解。例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起饮酒,犯罪嫌疑人多次要求回家,被害人玩兴很浓不愿意回家。在犯罪嫌疑人送其回家后,被害人叫犯罪嫌疑人别走。承办人员认为,以上行为足以使犯罪嫌疑人认为是被害人的性暗示。此外,部分被害人在性侵过程中,有机会呼救、逃跑而没有呼救、逃跑,办案人员往往据此作出*行为性**没有违背其意愿的推论。

第三,现代社会对*行为性**的包容度和开放性增强,致使认定违背被害人意愿的门槛较高。在传统社会,女性受到社会的性道德价值和性风俗秩序的教化和影响,对待*行为性**态度较为慎重。双方是否具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是判断*行为性**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内的性观念和*行为性**逐渐开放,陌生人“约炮”和“一夜情”等社会现象日益增多,违背被害人意愿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似乎更加难以判断。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被告人也会辩解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使被害人陈述称其对性侵行为表达了拒绝,但双方言词证据呈现一对一的矛盾,也容易导致对被告人犯罪故意的认定存疑。(上述内容节选自《法学家》作者向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律师应具备的醉酒型强奸辩护逻辑层次】

强奸罪案件中最重要的关键点是违背妇女意志。但如何才算违背妇女意志?显然是很难下定义得。一方面意志属于一个人内心世界的内容,难以通过直接证明的方式予以证明,一般只能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另一方面,强奸犯罪多数情况下发生在私密空间之内,往往没有第三人在场,很难取证。而且,由于人类行为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外在表现出来的顺从或反抗不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真实的内心想法和主观意志。因此,定罪时如果单凭一方的供述,便判定强奸成立,容易造成打击误伤的情况。因此辩护律师在面对醉酒型强奸案件时,需要有针对性的构建一套辩护方案。今天笔者就试着讲一下,醉酒型强奸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的话,一定要要注重审查案件事实,这也是这一类案件最容易突破的地方。

【是否有*行为性**发生是无罪辩护的起点】

任何罪名的成立都离不开基础事实的存在。如果被指控成立强奸罪,基础的事实便是双方在当时有*行为性**发生。如果,在行为人极力否认存在*行为性**,且被害人因为醉酒的原因导致记忆模糊,出现“断片”行为,仅是在清醒后通过裸身、*体下**不适等怀疑或者推断醉酒期间可能有*行为性**,且不能通过对双方阴部及其他身体部位(主要是女性)检测出对方的基因,此种情形下要把辩护的重点放在基础事实的辩护上,只要将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存在的证据*翻推**,即双方未有*行为性**发生,那么即使再多证据表明被害人如何醉酒、如何不省人事,行为人如何事先预谋或其他侵犯的想法,都属于空中楼阁,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行为人无罪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真实案件】韩某(男)胡某(女)等四人一起饮酒,醉酒的胡某被安排与韩某一个房间,凌晨胡某的男友蔡某得知胡某醉酒在某酒店,于是约朋友几人到酒店敲开房门,韩某上身赤裸将门打开,蔡某等人进到房间发现胡某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但无意识,揭开被子后胡某某全身赤裸,并吐在床上,遂叫来酒店服务人员给胡某穿上衣服后报案称遭到韩某性侵。

经鉴定:1、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31mg/100ml;2、韩某*头龟**棉签擦拭物、酒店客房垃圾桶内卫生纸团中检测出韩某的精子。3、胡某脖颈部、胸部、腹部、耳部、腰部、臀部、口唇部及面部棉签擦拭物物中只检出胡某的DNA分型;4、胡某*裤内**及内、外阴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也只有胡某的DNA分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本案没有物证等客观证据证据表明双方存在*行为性**,最终检察院认为: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除了本文讲的事实辩护外,醉酒型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还可以从反抗意识、同意能力、情节轻微等方面重点进行辩护,笔者就不在本文中展开描述了,后面笔者会陆续将办案的经验一一整理,以飧读者。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邓玉军,执业于全国优秀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交流、案件委托辩护可留言或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