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套路贷 (温州套路贷)

被套路贷信息泄漏了怎么办,如何利用法律来解决网络贷陷阱

今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透露:去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套路贷”刑事案件32件143人,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被害人数达200余人。目前已判决20件76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4人,并判处财产刑合计人民币201.5万元。

法院还精心剖析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款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抵押无**、无担保、*速放快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力暴**、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目前在温州市范围内发现的“套路贷”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款贷**,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故意垒高被害人外债,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力暴***债讨**等方式,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例如苍南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谢兆仕等人“套路贷”一案中,谢兆仕为骗取高额利息及非法占有赖某云名下的房产,故意多次借款给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垒高被害人外债,而后谢兆仕团伙不断向被害人讨要债务,骗得赖某云所有的中环大厦的房屋(价值264万元)一套。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车辆GPS信号失联或者车辆安装其他*款贷**公司GPS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扣留,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例如鹿城法院审结的朱*志洪**等人“套路贷”一案中,受害人柯某向朱*志洪**借款17万,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借得12.2万元,次日朱*志洪**就以柯某的车上安装了其他*款贷**公司GPS为由违约,要求支付17万元,柯某被迫支付16.5万元赎回上述车辆。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分子以“小额*款贷**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无利息、无担保、*抵押无**”进行虚假的宣传。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犯罪分子便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借据,让被害人手持虚高借款借据进行拍照,并以砍头息等名义使被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同时合同中多有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例如被告人朱*志洪**等人“套路贷”一案中,受害人章某好先后向朱*志洪**借款总计6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借得3万元,后朱*志洪**团伙成员之一的宋友又故意放款给章某好,次日就被朱*志洪**以向他人借款为由认定违约,迫使章某好再在金额为7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扣留章某好及其亲属的高档车辆强行要求章某好支付三笔*款贷**的本金、违约金共计20万元。

面对“套路贷”陷阱,法院提醒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款贷**资质的正规金融机 构*款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抵押无**”的虚假宣传广告。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器武**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