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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向各主办券商下发通知,就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应,通知指出,4月1日起新三板将正式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以负面行为发现日为记录时点,2016年4月1日后发现的负面行为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评价依据;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以相关决定书的日期为纳入各评价期间的时点。
据了解,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月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公示4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年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年度评价结果。
通知表示,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办法中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
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主办券商根据执业质量被划分为四档,在制度上受到差异化对待。根据办法,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二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四是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反映执业质量的基本指标。其主要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评价办法附件一对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进行了具体描述,本着“简单起步”的原则,本次发布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内容集中在前期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频繁出现并对市场发展影响较大的质量低下的行为。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将四类评价指标以点值的形式进行量化。“执业质量负面行为”会被扣点,而“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和“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将按照一定标准增加相应点值。
通知显示,全国股转公司在前期在征求市场意见及反映执业评价重点变化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了调整,原“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审查中,反馈次数排名前十”调整为“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清单”;原“挂牌公司补发或更正次数排名前十”调整为“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增加了“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问询函或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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