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 (羊水栓塞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5日,雷某某以“停经40﹢5周,伴腹痛2天”之主诉入被告医院就诊。初步诊断:先兆临产(妊娠40周)。入院后患者及家属要求试产。2021年7月6日18:00时规律宫缩,21:30时送入产房待产,22:31时胎心监护提示胎心减速,最低降至72次/分,持续时间短,恢复快,立即给予吸氧、左侧卧位,静滴平衡盐等处理,22:35时胎心136次/分,子宫缩间歇期人工破膜见羊水清亮,持续胎心监护提示频发减速,考虑胎儿宫内窘迫存在,被告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同意剖宫产手术并签字。2021年7月6日,在硬腰联合麻醉中转全身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因羊水栓塞、DIC宫缩乏力、产后出血给予相应处理后好转。2021年7月7日3:55分,患者雷某某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68.00s↑,纤维蛋白原检测不出,考虑为羊水栓塞、DIC所致,患者关腹后未拔管在手术室观察,并给予加强宫缩、补液、输血等治疗。于4:00发现阴道有鲜红色血液流出,腹壁引流袋内鲜红色血性液约700ml,患者贫血貌,脸结膜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50mmHg,心率130-140次/分之间,脉搏氧饱和度97-100%,考虑患者现处于DIC、失血性休克状态。2021年7月7日在全麻下行“全子宫切除术”。于2021年7月8日14:43分宣布临床死亡。2021年9月22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雷某某因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致大失血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

原告(雷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雷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死者雷某某在产前各项产检指标均为正常,且在入院待产后显示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发生死亡事故,被告对此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医护人员在整个诊疗过错中散漫懈怠,极不负责,在产妇产后病情变化中并没有及时观察,抢救措施不得力,严重延误治疗时机,放任年仅25岁的雷某某死亡的惨痛结局,事故发生之后,死者家属多次找寻主治医生,希望详细了解事发经过,但主治医生一直避而不见,其他医护人员也拒绝于家属沟通,对家属的伤痛不闻不问,其做法令人心寒至极。请求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1.本案经过西安市交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死亡原因司法鉴定,又由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两个鉴定的程序均合法,虽然根据死亡原因鉴定可以得出患者死因是医疗界公认突发病急过程凶险的羊水栓塞所导致,人类医学发展至今对此根本没有办法预防和保障治愈,此类疾病如果动辄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将会影响到我国妇产科临床医学的发展;2.即使按照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轻微原因力只应当承担5-15%的责任比例,被告虽然不认可该鉴定结果,但是尊重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5%。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医方在第二次子宫切除手术时未见医患双方知情同意书、在抢救过程中病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未及时转入院综合ICU病房,属于过错。2.本例是以产后大出血、血不凝为主要表现的羊水栓塞综合症。产妇在待产过程中因分娩母胎屏障被破坏,羊水成分进入母体血液循环、休克和继发全身脏器衰竭而亡。属极严重的分娩并发症。该病起病急,来势凶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死亡率高。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轻微原因力。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雷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分娩期间死亡,过程中羊水栓塞致大失血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尸检结论雷某某因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致大失血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那个某医院对患者雷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雷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具有轻微原因力作用。因此,对于雷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7024.8元。

分娩后羊水栓塞死亡索赔,产妇羊水栓塞死亡医院要赔偿吗

笔者提醒

1.羊水栓塞是什么病?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又称为“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羊水栓塞即使经过积极抢救,产妇的死亡率仍可高达80%,羊水栓塞是妇产科医生谈虎色变的一个疾病,坊间流传”谁遇到谁倒霉“的说法。发生羊水栓塞通常有以下诱因:经产妇、胎膜早破或人工破膜史、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子宫破裂或手术产。因此,尽量预防上述诱因是临床上防止羊水栓塞的主要方法。抗休克和预防DIC是治疗羊水栓塞的主要两个方面,伴失血者应输注新鲜血液、血浆、血小板等血制品进行补充,阴道出血不止者应当及时行子宫切除。

2.羊水栓塞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因为羊水栓塞缺乏征兆,发生者大多为身体很健康的孕妇,羊水栓塞发生后病情变化极其凶险,往往数小时内一个外观正常的人迅速死亡,所以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家属很难接受事实,总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孕妇死亡,医疗纠纷随之而至。这么凶险的疾病,医疗行为要做到完美很难,所以每每发生羊水栓塞,医院最终几乎都会面临赔偿责任。

3.本案鉴定结论合理吗?

羊水栓塞系极其严重的分娩并发症。具体原因不明,且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测,病死率高,发病率1.9-7.7/10万,死亡率19-86%。即使诊断及时处理得当,死亡率仍然较高。本案鉴定结论以医院没有签署子宫切除术手术同意书为由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其实是过于勉强的,因为子宫切除术如果不实施,患者可能更快死亡,所以手术同意书是否签署与患者死亡没有关联,更何况产后出现大出血,必须切除子宫,不过本案鉴定结论基本符合羊水栓塞抢救过程存在不足医院责任不超过次要的惯例。

4.类似案例有胜算把握吗?

本案并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一般这种案例就算做了尸检,鉴定机构也不会受理,因为医院责任轻微甚至没有责任,如果患方仅因医院子宫切除术没有签手术同意书执意要起诉,大概率是会败诉,所以本案换一家鉴定机构结果是很悬的,林律师不建议医院没有明显诊疗行为实体过错的时候走法律程序。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