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打三十大板!”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常能听到这句话,而古代的刑罚制度可不只有打人板子,与之类似但是程度更重,威慑力更强的就是杖刑。
在唐朝杖刑逐渐发展,可以代替绞、斩执行死刑,可以代替或附加于流刑、徒刑,成为最重要的刑种。辽朝的杖刑同样如此。清代学者沈家本认为杖打在辽初普遍适用,且受众不分官位高低,不分契丹人和汉人。刘肃勇则认为杖刑是辽朝施用广泛而又常用的刑罚,并且官民有别,贫富分等,尊卑不得混同。
那么,在辽朝杖刑到底是什么样的刑罚?什么人会被判“杖刑”?为什么“杖刑”这么受欢迎呢?

辽朝杖刑的执行方式与适用罪名
辽朝的几部成文法典现在已经不得而见,但是《辽史》中仍有许多关于杖刑的规定,且记载相对详细,包括杖刑的刑具、数量,杖刑的执行方式与适用的罪名等。
辽朝杖刑的刑具包括大杖、小杖、粗杖、细杖、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在处理诸弟之乱过程中,辽太祖权宜立法,确立了两种杖刑。大杖与小杖应属于常行杖,即运用最频繁的杖。大杖与小杖的分别可以追溯至舜,南朝梁也有大杖、法杖、小杖的区别。大杖小杖的分别一直延续到道宗时期。
粗杖和细杖主要应用于拷讯之刑,《辽史·刑法志上》载“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鞭、烙法”。暂未见到有粗、细杖的其他记载。

木剑、大棒、铁骨朵是最具有辽朝特色的刑具。“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于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
木剑、大棒并不是为了加重杖刑的惩罚力度,而是辽太宗为了代替常行杖以减轻处罚而制,陈述认为木剑大棒应该是一种刑具,因为面平背隆,一面像剑,一面像木棒,所以被称为木剑大棒,应为一般使用的大板,且刑具轻重程度应该在沙袋和铁骨朵之间。将大棒的一面消平,增加杖的受力面,以减轻伤害程度,既保证了刑罚的施行,又达到了宽宥的目的,且能让受刑者感激皇帝的恩情,一举多得。
铁骨朵与木剑大棒类似,多适用于高级官吏或者贵族。《燕北录》记载,铁骨朵亦曰铁瓜,较沙袋为重,故其数较少。铁瓜,番呼发睹,以熟铁打作八片虚合,或用柳木作柄,长约三尺,两边铁裹,打数不过七下。以《燕北录》记载来看,铁骨朵以八片铁片合成,重量较大,数目不多。

沙袋又称沙囊,多适用于普通百姓或者低级官吏。杖刑的数量超过五十则以沙袋代替执行。沙袋的数目可至五百,且决五百沙袋并不至死,可见沙袋这一刑具,相对来说单体较轻。显然,以伤害较小的沙袋代替“杖”,不是出于效率的考虑,更多是出于显示权威的考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杖刑数目是“自五十至于三百”,又云:“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辽代最常用的杖刑刑具应为沙袋,如非“决以大杖”,刑具都应是沙袋。但是又有一矛盾之处,杖刑最高数目至于三百,而可见的沙袋刑数最多可至五百,不知是行杖数目记载有误,还是超过三百限额即属于法外之刑。
在辽朝中后期,杖刑逐渐附加于其他刑罚之中,成为最重要,运用最广泛的刑罚。如用杖杀的方式替代死刑,杖杀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杖杀在唐*开代**始成为合法的死刑替代刑,在《辽史》中也有记载。

辽太祖在*压镇**叛乱时即采用过杖杀这种方式,辽太祖八年春正月甲辰
“以曷鲁为迭剌部夷离堇,忽烈为惕隐。于骨里部人特离敏执逆*党**怖胡、亚里只等十七人来献,上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胁从者,乃杖杀首恶怖胡,余并原释”。
穆宗滥杀近侍人员时也使用过杖杀。五院部首领耶律佛奴因杖杀部民受到处罚。虽然耶律佛奴因为用刑过度受到处罚,但是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辽朝存在杖杀,且只适用于重罪,不适用于轻罪。

杖刑作为身体刑,其执行方式是持规定刑具击打犯罪之人的腿部、臀部或背部。晋律开始对杖刑执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晋代杖刑主要击打腿部,只有在腿部有伤时才改为臀部。《唐令拾遗》规定唐代的杖刑以背、腿、臀平均分摊杖数作为行刑的方式。还规定廷杖的击打部位必须是背部。《辽史》不载常行杖的执行方式,仅记载沙袋的执行方式,即沙袋多击打犯人的臀部及四周,而沙袋主要用于平民,所以有理由相信,臀部是辽朝杖刑执行的主要部位。
廷杖的出现,为唐以后出现的重杖、杖杀这一类重刑提供了法理基础。在执行重杖或者杖杀时,击打脊背能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更加有效率。辽朝也存在重杖和杖杀。《辽史·刑法志》记载了“重杖”与“痛杖”两种方式,从史料记载中,仅能证明有可能存在重杖这种方式,但无法确定其固定的执行方式。

辽朝对官员大规模使用杖刑的表现
杖刑的源头是鞭扑之刑,用作治官事。在后来的发展历程中,儒家逐渐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观念。
辽朝九帝对官员使用杖刑达三十余次,这对于篇幅较短的《辽史》来说,不可谓不频繁。有学者认为这是辽朝质朴,未曾沾染儒家法制观念的原因。抑或是辽朝统治者任情施法,罔顾规则。但如对杖刑历史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对官员使用杖刑并不鲜有,历朝历代皆存。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只是一种儒家法律观念,从未真正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也并未真正写入法律。
除此之外辽朝还有决杖之刑。决杖之刑创制于唐,包括两种:一种是加重刑的决杖,如“先决杖”;另一种是作为变相死刑的决杖,如“决重杖”“决重杖一顿处死”等。所谓“先决杖”即在依律科罪之前,先行刑杖。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无论所犯何罪,先决杖四十。这种情况下,杖刑超出了常规的罪责刑的范畴,成为一种独立于刑名之外的刑罚。

在决杖之后往往还有免官、削爵、降级的处罚,这些处罚是辽朝存在“官当”制度的体现。张志勇认为辽朝的“官当”制度是唐代“官当”制度的翻版。关于“官当”制度,《唐律疏议》载:
“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疏议曰:议、请、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从官当、除、免,不合留官取荫收赎。”
唐律中适用“官当”的应是议、请、减以下之人,即级别较低之人,但辽律没有这种限定,身居高位者居多。且依“官当”制度,免官或降级可代替原有刑罚,在应得刑罚之外决杖或决大杖,则属于“先决杖”范畴。
辽朝还存在杖杀的方式,这是一种变相死刑的决杖。从目前可见的史料来看,用“决重杖”“决重杖一顿处死”表示杖杀的情况并不存在。

辽朝对官员大规模使用杖刑的原因
辽朝的“官当”制度,证明当时存在官员特权。但辽朝统治者认为“官当”不够,应该加以杖责。这就引出了辽朝大规模对官员使用杖刑的原因,即君主发泄愤怒、整顿吏治与加强皇权。
君主发泄愤怒,是较为常见且表面的施杖原因。此种杖刑多为敕杖,即皇帝所施法外之刑。在皇权体制下,皇帝的权力没有任何实际的限制,反而官员的特权,即使是*官高**的特权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即使存在“议”“请”“减”“赎”“官当”的制度,官员仍然要杖刑加身。皇帝因怒施杖的情况,在辽朝较为普遍。
辽朝官员受杖刑,并非全为敕杖,而是于法明载。官员要想赎刑,必须限定在“品官公事误犯”,即工作失误。如私事或故意为恶,要受杖刑无疑。又“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大臣犯重罪应受杖刑,即使皇帝想宽宥,也要用木剑、大棒击打。又“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说明辽朝对官员施加杖刑广泛且于法有据。

整顿吏治。据武玉环、尹宿湦统计,除了叛乱以外,辽朝官员被处杖刑因贪污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包庇罪等等。辽朝的*场官**普遍存在着贪赃的现象。太祖时“溪壑奇塞而贪黩无厌”。景宗时“女里素贪,同别萧阿不底亦好贿,二人相善。人有毡裘为枲耳子所著者,或戏曰:‘若遇女里、阿不底,必尽取之。’传以为笑。其贪猥如此”。
太宗时,“以南王府二刺史贪蠹,各杖一百,仍系虞候帐,备射鬼箭。选群臣为民所爱者代之”。兴宗时,“(耶律涤鲁)私取回鹘使者獭毛裘,及私取阻卜贡物,事觉,决大杖,削爵免官”。用杖刑处理贪赃的官员,古已有之,且为士人阶层所接受。
加强皇权。辽朝建立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反对势力的权力,将司法权收归中央。这在鞫狱之事中多有体现,辽朝的杖刑同样于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辽朝真正建立于太祖“变家为国”之后,由部族社会经过改造形成国家组织。这个过程较短暂。国家组织虽然形成,但未与传统部族社会彻底割裂,皇帝的权威也未真正达到至高无上的层次。甚至当时的皇族成员也不清楚皇帝和部族首领的区别。耶律辖底作乱被俘后,阿保机问其:“朕初即位,尝以国让,叔父辞之;今反欲立吾弟,何也。”辖底对曰:“始臣不知天子之贵,及陛下即位,卫从甚严,与凡庶不同。臣尝奏事,心动,始有窥觎之意。”
在知晓皇帝的贵重后,诸弟又反复作乱,辽前期几无政权能顺利过渡。这种动荡的政治环境,使辽朝统治者认识到必须加强皇权威严。所以太祖对诸弟屡加杖刑,以示惩戒。对剌葛、安端、迭剌皆“杖而释之”,又“杖杀首恶怖”。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都使辖戛斯国”。当然对于谋反罪来说,杖刑显得过轻,并非常用手段,而只是一种补充。

皇帝欲在原有的血缘集团和部族之官吏面前展示权威,公开施刑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辽圣宗深谙此道。《辽史·刑法志》载:
“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是,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
死刑效果明显,杖刑也不遑多让。杖刑带来的恐惧和警示效果,堪比死刑。虽然史料中除此例外,并无公开集视处以杖刑之例,但以皇帝敕杖的方式处理重臣,或部族内部事务,所起到的效果与公开无异。唐有决杖于朝堂之例,而辽朝也有此制。会同二年闰七月,“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挞背”“奚底遇敌而退,以剑背击之”等等,虽名为宽宥,实则以儆效尤。削弱世选之家的特权,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权大有裨益。

结语
辽朝杖刑与中原王朝的杖刑相比,具有更复杂的刑具、更高的行刑限额和更灵活的执行方式。对官员大规模使用杖刑,纵然存在统治者因怒滥刑的原因,但也有制度本身的追求,即整顿吏治与加强皇权。这帮助辽朝统治者树立了权威,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统治者破坏法律的成本,为辽朝末年法律崩坏埋下了祸根。
辽朝杖刑制度的特征与杖刑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即在肉刑废除之后,作为名义上最轻、执行最方便的刑罚适用范围渐宽,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刑罚使用,加速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演进。辽朝大规模对官员使用杖刑也引领了后世的风潮。在金朝,对官员使用杖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主奴型君臣关系”的形成,对以后政治制度的演变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