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春与小刚合伙后,合伙的生意便开始了经营。经过一年的经营,刨去各项经营成本和税费后实现了净利润10万元。
按照两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规定,在年终时要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可分得红利5万元。因此就照协议执行,兑现承诺,合伙的生意按协议规定照旧经营。
此时,两人在不分红的情况下,每人的股份应由原先的10万元/股升值到15万元/股,相当于将净利润留在合伙的生意中没有拿出来,两股东的原始投资本金由20万元变成30万元。而事实是,这两小伙子将净利润瓜分了,净利润作为红利回报给了两位股东。对于合伙生意而言,这10万元净利润再不能为合伙生意产生投资作用,不再属于两人合伙生意的本金。因而,两股东原始投入合计20万元的本金没有任何变化,还是20万元,没有升值。所以,两股东的股份价值应由15万元/股“还原”到10万元/股。这样,分红后,股份价值的“还原”是真实的反映了合伙生意本金变化的真实情况。如果不“还原”,则相当于没有承认“分红”的事实发生,这明显是不对的,不符合事实。
在股市里,股民们常遇到上市公司分红实施后,股价进行了“除息”变动,这“除息”的意义与上例所述的股份价值“还原”是一致的。
很多人对上市公司因分红而对股价作以“除息”处理甚为不理解,认为分红分了个寂寞、还不如不分红。这个看法明显是不对的,至少是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分红正是因为经营有净利润才能实现,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总是亏损,那么公司拿什么进行分红呢?分红应该是判别一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好不好的基本指标。因“除息”而忽视“分红”的本质意义、憎恨分红,这至少不是一个合格投资者应有的认识。
至于公司在有净利润的情况下,分红与否、分红多少,那也是公司基于经营、发展、抵御风险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决策。对于有净利润而不分红的决策,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需要考察清楚是什么缘故不分红;而对于异于常规异于同行业标准的釜底抽薪式的超额分红操作,也要警惕其背后隐藏的风险。
上市公司对财务报表、公司经营管理、分红除息、送股配股除权、经营决策、变动等信息的公示公告,是股民们投资一个上市公司的基本依据。所以,我们的上市公司必须要依法公示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否则,必将会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从而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将带来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伤害。投资者则更要加强学习和提高认识、认真考察认真思考、谨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