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强奸,无罪?有罪?

被控告强奸,无罪?有罪?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

(2019)陕08刑终23号

抗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成,又名李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府谷县,2018年1月10日涉嫌犯强奸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跃乐,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成犯强奸罪一案。

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陕08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小兵、检察官助理胡欢欢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成及其辩护人韩跃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苏某与被告人李某成妻子温某甲是朋友关系。

2018年1月4日,温某甲约苏某到府谷县商场层的“满肚麻辣香锅”饭店吃饭,为自己庆祝生日。

饭后又至府谷天尊苑酒店唱歌、喝酒。

苏某、李某成、温某甲三人共喝了18瓶啤酒,其中温某甲喝了3瓶左右,剩余的被苏某和李某成喝完。

温某甲和李某成因苏某喝多了酒不放心,乘坐苏某男朋友张某某驾驶的车来到苏某朋友刘某甲,苏某在李某成与刘某甲说话中途离开,后李某成与妻子将苏某带回位于府谷县沟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住宿。

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成进入苏某休息的卧室,与苏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后,苏某给刘某甲发了短信,短信内容是“我被温某甲对象上了,谢谢的成全”,次日凌晨6时许,苏某离开被告人李某成家中,与刘某甲会面,刘某甲打电话告诉苏某母亲说苏某被李某成强奸,苏某和母亲及刘某甲返回被告人李某成家中,与李某成及其妻温某甲协商未果,1月6日下午,苏某与母亲、刘某甲、刘某乙在李某成家中未找到李某成,一起去了李某成岳母家寻找,与其岳母发生争执。

当日19时13分,刘某乙以打架斗殴报警。

19时18分,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8年1月6日21时,苏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后民警通过与温某甲联系,让被告人李某成到案,李某成于2018年1月10日来到府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一审判决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是:本案中,苏某与被告人李某成均证明发生*行为性**时李某成未采取*力暴**或胁迫手段,那被告人李某成是否采取了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与其发生*行为性**是本案的焦点。

首先,苏某虽陈述她当日饮酒后就无行为能力,温某甲一直扶着她,但其陈述饮酒后乘车去朋友刘某甲,以及与被告人一家回家过程,回家后发生*行为性**过程细节处描述详细, 且其陈述她意识到是李某成,就用手推他没有推开,清醒后发现李某成在她身上压着,已经将睡裤和*裤内**脱下放到一边,她使劲往开推但是推不开,她一直哭着,可见其意识未模糊,也并未失去行动能力,不存在不能反抗情形。

其次,苏某陈述她在过程中有往开推被告人,并且哭的反抗行为,根据现场勘查表中记录的苏某休息卧室与被告人与妻子温某甲休息卧室的斜线距离,及事发时所处的地点分析,苏某如果反抗叫喊,温某甲应该能够听到,苏某与被告人在事发前相熟,其与被告人妻子又是朋友, 二人发生*行为性**时,李某成妻子在现场另外的卧室,其没有陈述李某成有语言威胁的行为,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再次,证人张某某与苏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是利害关系人,其证明苏某当日处于醉酒状态,照常理看到女友醉酒应送其回家,但其只是将苏某送到金信广场刘某甲而自行离开。

故其证言证明力较差。

再者,从案发后苏某的行为、 案发后报案时间分析,苏某在事情未得到解决时将*裤内**清洗,而未将证据固定。

苏某虽然在发生*行为性**后给朋友刘某甲发信息说自己与李某成发生了性关系,但在次日刘某甲提出去找李某成时表示不用,也未在第一时间报案,直到两日后与李某成家属协商赔偿未果下,双方发生争执,家属因打架斗殴报案后才提出报案。

其体内未检出精斑,正与被告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戴着避孕套能相互印证。

其在案发后除过由刘某甲发给李某成的声称要报警的微信记录外,删除其余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排除李某成供述苏某酒后并未意识模糊,在事发前苏某还在与人聊天的供述的真实性。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成无罪。

抗诉机关认为被害人苏某在案发后立即给朋友刘某甲发短信,案发当天早晨苏某与刘某甲相遇后,苏某一直哭泣,刘某甲及时就给被告人李某成发微信称要报警等情形看,苏某 并非自愿与李某成发生性关系,结合案发时苏某酒后意识模糊、行动能力差等情形,足以认定李某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苏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已强奸罪定罪量刑,原审法院判处无罪不当,请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某成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成与苏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没有强迫,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害人苏某与被告人李某成妻子温某甲是朋友关系。

2018年1月4日,温某甲约苏某到府谷县商场层的“满肚麻辣香锅”饭店吃饭。

饭后又至府谷天尊苑酒店唱歌、喝酒。

唱完后苏某要去苏某朋友刘某甲住处,温某甲和李某成因苏某喝多了酒,陪同苏某乘坐苏某男朋友张某某驾驶的车来到苏某朋友刘某甲,苏某因与刘某甲话不投机而离开,后李某成与温某甲将苏某带回自己位于府谷县沟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住宿。

1月5日凌晨0时许,李某成进入苏某休息的卧室,强行与苏某发生了性关系。

1月6日21时,苏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后民警通过与温某甲联系,让李某成到案,李某成于1月10日主动来到府谷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

2、被害人苏某的陈述,2018年1月4日18时许,朋友温某甲打来电话,邀请和她们一家在兴茂国际的满肚麻辣香锅吃饭。

她下班后就来到饭店,看到有温某甲、她丈夫李某成和他们的孩子。

他们四人吃饭中途,李某成提出吃完饭买瓶江小白酒去天尊苑唱歌,她和温某丙表示同意。

吃完饭后,李某成在手机上购买了个188元的套餐,其中包括18小瓶啤酒、4个小吃、1个果盘,然后几人去了天尊苑。

他们在包间边唱歌边喝酒,温某甲喝了2杯啤酒后就不喝了,她和李某成喝了大概17瓶啤酒。

她感觉啤酒里边有白酒的味道,喝不进去就再没有喝。

期间她的朋友刘某甲打了电话,说她喝多了要去刘某甲那,刘某甲说让朋友张某某过去接她。

唱完出来她看到张某某开车来接她,她对温某甲夫妻说她要去刘某甲那里。

李某成拦住不让她走,说喝醉了出什么事他们担不起责任。

她说不用,就上了张某某的车,然后给刘某甲打电话,李某成抢过电话给刘某甲说她不能去刘某甲那,怕出了事李某成担不起。

过了会,温某甲和刘某甲也通了话,之后温某甲夫妻和他们的孩子都上了张某某的车,他们找到刘某甲。

李某成还是说不能让她和刘某甲走,然后夫妻二人拽住她的胳膊不让走,她没有办法就和温某甲沟楼单元楼左面的家里。

她进入正对着门的那个卧室,将推拉门拉住,换上睡衣睡下。

她睡着后模糊中听到有人拉门,后感觉有人用手按住她的嘴,脱她的睡裤。

她意识到是李某成,就用手推他没有推开。

清醒后发现李某成在她身上压着,已经将睡裤和*裤内**脱下放到一边。

她使劲往开推但是推不开,李某成把她的腿扳开,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她没有说话一直在哭,后来李某成将*裤内**和睡裤给她穿上,并让她谁也不要给说,就走了。

李某成走后,她给刘某甲发了短信,短信内容是“我被温某甲对象上了”,发完手机就没电了。

早上六点,她找到充电器后打开手机,看到刘某甲在凌晨3点给她回了条短信,内容是“是不是真的,我要过去找那个男人”。

刘某甲打电话说她已经从家里走开,她挂了电话比较害怕就给刘某甲回了短信,内容是“你不用过来了,我们回家吧”。

她给温某甲说她回呀,李某成起来将门打开她离开房间。

走到半路遇到刘某甲,刘某甲说她要去找那个男人,她说不用了。

刘某甲说要不告诉她妈要不报警,刘某甲就给她妈打电话说她让人强奸了。

她给李某成发了微信说,内容是“我要报警”,李某成回复说“千万不要”,她让李某成出来谈。

李某成来了后,刘某甲说这个事只能报警解决,李某成要找个地方说事。

后来接了妻子温某甲的电话,把事情告诉了温某甲。

温某甲给她打来电话询问她事情是不是真的,她说真的,温某甲就让她去家里谈,她就和她妈、刘某甲到了温某甲家。

她妈提出报警,李某成跪下说不要报警。

温某甲提出私下解决,让她们先回去。

她们离开温某甲家,李某成也跟着出来,去银行取了3000元给了她妈,她妈把钱收下。

下午,她们又去了温某甲家,刘某甲提前离开,她妈将给的3000元又还给李某成,并说要报警。

温某甲提出私下解决,她妈说女儿嫁不出去了,要他们给30万元。

李某成说他们都是农民人家,3、5万还能借下,没有30万,她妈说给15万,李某成说15万也没有,他要找家里的父母商量解决。

她妈说让打欠条,李某成说写下欠条也还不了,如果这样就报警吧!她妈说让写个东西明天再来,李某成就写了一张内容为“明天下午过来给你答复”的字条,写好后李某成拿出6000元给她妈,她妈没有收,她们离开温某甲家。

1月6日中午,她们去了李某成家,发现李某成不在,就报了警。

并证明事发当天她喝酒后意识模糊,上楼梯是温某甲一直扶着她。

她穿的*裤内**1月5日被她母亲换洗了。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早上,她女儿苏某的朋友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说苏某昨晚喝多了出了点事,让她过去看下情况,并说她们在小石板沟。

她去了刘某甲说的地方,看到苏某一直在哭,刘某甲和一个男子在一旁。

那男子看到她后,就掉头走了。

她感觉不对劲,就追上那男子询问,那男子就说你看这事弄的,真是对不起。

这时,那男子的手机响了,那男子接起电话说了几句,就说他老婆让她接电话。

她接了电话,有个女的说有什么事让到她家里去说。

她就和那男子、苏某、刘某甲去了那男子家里。

到后她才某某苏某被那男子强奸了,那男子的老婆温某甲和苏某是朋友,温某甲她以前也认识。

温某甲当时跪下,抱着她的腿说对不起,说她死也想不到会发生这种事。

那男子把她叫到卧室,让她不要报警,私下里给钱处理这事,她说她不要钱,让那男子还她女儿清白。

她随后带着女儿离开,那男子后面追上她,掏出一沓钱硬塞到她手里,她回家数了下是3000元。

她向女儿了解了情况,过了一小时后,她和苏某坐着刘某甲开的车又去了那男子家中。

她把钱还给那男子,说她不要钱,要女儿的名声。

那男子又取出些钱说一共是6000元,她没要。

那男子说看多少钱能私下处理,她说要30。

那男子说没有那么多,看能不能少点。

她说15万,那男子说15万也没有,看能不能给个三两万处理。

温某甲也说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她说不行,让那男子必须给个说法。

那男子拿出一张内容为“明天下午过来给你答复”的字条,她拿着纸条带着女儿离开。

1月6日上午,她带着女儿又去了那男子家里,那男子不在家,温某甲在家。

过了一会,温某甲的妈妈来到家里,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温某甲说做下丢人事了。

温某甲的妈妈就开始骂她们,说苏某*引勾**她女婿。

过了一会,那男子的姐姐和姐夫也来了家里,说了些威胁和利诱的话,温某甲妈妈把温某甲带走了,她们也就离开了。

她给温某甲打电话询问她老公的电话,温某甲说她不知道就挂了电话。

她们就又去了温某甲妈妈家中,她询问温某甲老公的电话,温某甲妈妈骂她们说她们闹事了。

她们当时气不过,刘某甲就报了警。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4日19时许,她给朋友苏某打电话,苏某说她的朋友温某甲过生日,她和温某甲一家人在吃饭,吃完饭后还要去天尊苑唱歌,她嘱咐苏某早点回家。

大约晚上10点30分,苏某打电话说她喝多了,她就说如果苏某不想回家就到她店里来。

正在通话中,听到一个男子说苏某和他们一起喝的酒,万一出了事,他们担不起责任。

过了一会,温某甲电话里说苏某今天喝多了,让苏某去她家睡,她说那你们看着办。

温某甲说好的,她在电话里听到苏某哭着说要去她这。

随即她挂了电话,她挂了电话,让她的店员张某某去天尊苑接苏某。

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开车回来,苏某和温某甲一家都在车上。

温某甲老公说苏某是和他们一起喝的酒,万一出事怎么办。

她说了一句嫌弃苏某喝醉的话,苏某就转身离开。

等她开门出去后,看到温某甲一家已经领着苏某走了。

凌晨3点多,她醒来看到有苏某的十几个未接来电,和朋友苏某发的信息,内容是“我被温某甲对象上了,谢谢的成全”。

她接连给苏某发了好几个信息都没有回,她给苏某打了几个电话,苏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早上6点多,她给苏某打通电话,苏某一直哭也没有说什么。

她去了小石板沟公厕旁遇见一直哭的苏某。

她就要给苏某的妈妈打电话,苏某不让打,她拿苏某的手机给温某甲老公发了内容为“我要报警”信息。

温某甲老公回复说千万不要,她给回复“走着瞧,现在下来我和刘某甲在下边,除了法律我觉得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你强奸的事实”。

过了一会,温某甲老公下来,她质问温某甲老公。

温某甲老公说昨晚喝多了,她说“你喝多了还这样给我回信息了,你装什么装”。

温某甲老公提出去找个地方说,她说就在这说,然后她给苏某妈妈打了电话,让她过来。

等了半小时后,苏某妈妈过来,温某甲老公看到后就躲在一边,苏某妈妈去追温某甲老公。

过了一会,温某甲给苏某打电话让到她家,她们就去了温某甲家中。

温某甲跪下抱着苏某妈妈腿说她喝多了,死也想不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温某甲还说,她不相信她老公强奸了苏某,问了自己老公才某某是事实。

说完,温某甲过去打了她老公几个耳光,温某甲老公也跪下。

苏某一直在哭,她们从温某甲家出来后,她在一个药店给苏某买了避孕药。

她走出药店后看到温某甲老公拿着一些钱往苏某妈妈上衣兜里装。

过了一小时后,苏某妈妈打电话说苏某不吃不喝。

她开车去了苏某家,苏某妈妈说要去温某甲家,她开着将苏某和苏某妈妈送到温某甲家,她就离开了。

晚上,苏某妈妈说第二天凌晨4点多要去上班,让她晚上去陪着苏某。

她到苏某家后,苏某说中午温某甲的老公给她们写了张纸条。

1月5日中午,苏某妈妈打电话说要去温某甲家,她开着将苏某和苏某爸妈送到温某甲家。

过了一会,温某甲妈妈来了,和苏某妈妈争吵起来,她刚好店里有事,就先离开。

等她忙完后,看到苏某家里人从温某甲家出来,后来报警。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苏某是他的女朋友。

2018年1月4日晚上21时许,他给苏某打电话询问她的下落,苏某说她和温某甲一家人在天尊苑唱歌喝酒。

他随后去天尊苑找到苏某,聊了一会天后离开。

当晚10点30分左右,苏某打电话说她喝多了,让去接她。

随后,刘某甲也打电话让去接苏某。

他开车去了天尊苑后在楼下等苏某。

过了10多分钟,苏某被温某甲扶着下来,苏某说要去刘某甲那住,但是温某甲的老公说苏某是和他们一起喝的酒,万一出事他们担不起责任,让苏某去温某甲家住。

苏某坚持去刘某甲那,他就开车把苏某、温某甲一家送到刘某甲住的地方。

众人下车后,刘某甲没有出来,苏某就生气一个人走了,刘某甲将钥匙从窗户递出来,让他开门。

他正在开门时,温某甲老公看到苏某一人离开,就去追苏某了,温某甲从车上拿了东西也去追苏某了。

刘某甲见他们都走了再也没管,他也没有管,去找朋友吃饭了。

第二天,刘某甲告诉他说苏某被温某甲的老公强奸了。

苏某平常酒量很差,当天应该是喝醉了,从出来是温某甲扶着的。

6、证人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5日下午,她约朋友苏某和他们一家去兴茂国际地下一层的饭店吃饭。

饭后,她提议去唱歌,她老公和苏某都同意。

他们从饭店出来后,她老公买了瓶白酒,打的来到天尊苑唱歌。

唱到晚上23时许,他们三个喝了一瓶白酒、十几瓶啤酒,离开准备回家。

看到有个男子在楼下等苏某,因为苏某喝得多了,她不放心,就没让苏某跟着那男的走。

苏某说她要去刘某甲那,她和老公就送苏某去了刘某甲那。

她对刘某甲说苏某喝多了,如果出了什么事情她不负责任。

刘某甲和苏某因话不投机,苏某转身离开,她和老公就将苏某带回了家。

回到家后,她和苏某在一个卧室,老公和儿子一个卧室。

苏某一直用手机微信聊天,还哭了,她问也不说,后来又和一个男子语音聊天,她怕影响苏某聊天,就去另外一个卧室和老公、儿子睡了。

第二天早上6点多,苏某说她要走了,也没有再说什么。

早上8点多,刘某甲打电话说她老公把苏某睡了,她当时不相信,后来苏某妈妈打电话也说她老公把苏某睡了,她就让来家里说事。

过了一会,她老公和苏某、苏某妈妈、刘某甲一起到了家里。

她不知道事情的真假,就说看在朋友的份上给苏某3000元,让苏某买点吃喝消气。

家里当时没有现金,她就让老公拿卡去取了3000元给了苏某妈妈,苏某妈妈拿钱走了。

当天下午16时,苏某和她妈妈、刘某甲又来到她家,说3000元不行要30万,她说你们这是敲诈,她没有那么多,你去报警吧。

苏某妈妈说15万,她说15万也没有,你报警吧,她们没有报警。

后来她们说怕她和老公跑了让写个字据,她老公就写了个第二天答复的字据。

她老公当时一直在场,但是没有说话。

2018年1月7日,苏某和她爸妈和刘某甲又来到她家要钱,她老公当时回老家去了,她们就走了。

当天下午,她回了娘家,晚上7时许,苏某一家又来到她的娘家,说她妈将李某成藏起来了。

她妈和苏某一家人话不投机吵起来,苏某一家将她妈打了,就报警了。

她问她老公是否和苏某发生性关系,她老公说他也不知道。

还证明,事发当日苏某是喝多了,但是还能自己走路并且一直玩手机,意识是清醒的。

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6日,刘某甲告诉他说苏某前两天让李某成强奸了,她们和李某成的家人沟通过但是说不清楚。

他听了后很生气,就和苏某、苏某的母亲还有刘某甲去找李某成说这个事,但李某成不在家。

她们又去了李某成岳母家,李某成岳母不给她们开门。

他当时火气大,就将门给踹开。

问李某成岳母李某成的去向,然后就和李某成岳母吵开了。

他岳母坐在地上说他打人,他怕事态处理不好,就报了警。

8、被告人李某成的供述,2018年1月4日中午他从羊市塔回到家中。

他妻子温某甲明天过生日,温某甲说趁他回来提前一天过。

温某甲就约朋友苏某和他们一家去兴茂国际地下一层的饭店吃饭。

饭后,他们约着去天尊苑唱歌。

离开饭店时,他在兴茂附近的小卖部买了一瓶江小白白酒。

唱歌期间,他和苏某喝了十几瓶啤酒。

苏某说因为谈对象的事心情不好。

唱到一半时,包间里进来一个陌生男子找苏某,随后那男子和苏某一起进了包间里的卫生间。

一会二人出来,男子离开包间。

后苏某要喝白酒,他掏出购买的白酒给苏某倒满,苏某喝了一口就全部让他喝了。

唱完从出来,见来包间的那名陌生男子在一辆白色小轿车上等苏某。

那男子要带走苏某,他说都喝酒了,万一出什么事他们担不起这个责任。

后他们都上了那男子的车,苏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去刘某甲那。

后到一铁栅栏门旁边,从栅栏里出来一名短发女子。

那短发女子说每次喝了酒都这样,是什么意思。

苏某听见刘某甲这样说,转身就离开。

他和温某甲赶紧追过去将苏某扶着,拦住一辆出租车一起回到他家。

回家后他妻子给苏某拿了一套睡衣,让苏某睡在推拉门的卧室。

他和温某甲准备睡觉时,听见苏某哭泣的声音。

温某甲过去安慰了一会回来,说苏某和对象闹分手。

然后他们睡了半小时后,他口渴,到餐厅喝了口水。

返回自己卧室时见苏某卧室的推拉门开一半,灯还亮着,苏某在玩手机。

他问苏某为什么不睡,苏某说心情不好,让他进去聊聊天。

他进去坐在炕床边与苏某聊了一会,苏某的一只手放在他大腿上,另一只手拉着他的右手,让他上床一起睡。

他就钻进苏某的被窝,苏某说这两天没有钱,想买件衣服,他就说回头给苏某三五千。

后苏某就亲他,他悄悄从床下摸出一个避孕套,自己戴上与苏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将避孕套扔进马桶冲了,然后他又回去与温某乙在一起。

1月5日一早,他听见苏某让开门,他起来将防盗门打开,苏某离开。

没一会收到一条微信,看见是苏某发了“我要报警”。

他赶紧回了一句“千万不要”。

紧接着苏某发微信让他到他家附近的公厕旁,他到后见苏某和刘某甲在一起。

刘某甲说你自己做了什么你不知道,他说要不给你弥补点把这个事情解决了。

后他去小卖部买烟,从小卖部出来接到温某甲电话,温某甲说有什么事回家说。

挂了电话苏某妈也来了,他们一起回到他家。

苏某妈说你们都是朋友怎么能干下这种事,他说昨天喝了点酒,都是自愿的,看如何弥补一下。

苏某妈问如何弥补,他和温某丙说给上三五千买件衣服穿。

乱七八糟聊了一个多小时,他说去取钱走,然后就和苏某、苏某妈、刘某甲一起来到千家汇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他取了3000元给了苏某妈。

1月5日16时许,苏某、苏某妈、刘某甲再次来到他家。

说3000太少,最低要30万。

他和温某甲说没有那名多钱,苏某妈说最少也要15万。

温某甲说没有15万,让对方去报警。

他说毕竟是大事,让他们商量一下。

但苏某妈要让他写个保证,他就在一张纸上写了“明天下午给你答复”,并签了名字。

1月6*他日**回了老家,后直接去了羊市塔单位上。

1月9日温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警察过来找他,让他回来去公安局。

后他回来来到公安局说明情况。

9、接处警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反馈单证明,2018年1月6日19时13分,刘某乙以打架斗殴报警。

19时18分,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1月6日21时,苏某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

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成指认了与苏某、温某甲唱歌的地点、其家所在位置,及与苏某发生性关系的卧室。

其中温某甲与儿子当日休息的卧室与苏某休息卧室斜线距离为3.1米。

苏某休息卧室为磨砂玻璃推拉门,温某甲休息卧室门为木质门扇。

2018年12月4日,李某成指认其购买白酒的地点位于府谷县电力医院附近的一家百货门市。

11、提取笔录、府谷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府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月6日,侦查人员委托府谷县人民医院大夫提取了苏某阴道分泌物,经检查未发现精斑。

12、短信、微信记录,证实苏某与刘某甲、苏某与李某成于案发后的信息13、便条一张,内容为:明天下午过来给你答付,李保成。

14、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6日被害人苏某报案,后民警通过与被告人妻子温某甲联系,让被告人李某成到案。

李某成于2018年1月10日来到府谷县公安局。

16、户籍信息证明,苏某出生于1994年月日,李某成出生于1989年9月1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成通过其妻子温某甲得知公安机关在找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应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李某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红艳

审判员 马晓艳

审判员 马皓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媛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