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海律所郝冬白律师:走共同海损程序能为长赐号解困吗?

盈科上海律所郝冬白律师:走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程序能为长赐号(Ever Given)解困吗?

盈科律师事务所郝瑞雪,郝冬白律师的法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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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埃及 (TheArab Republic of Egypt) ,苏伊士运河(Suez Cana1)太重要了,我至少很长时间认为,埃及的总统实际上就是苏伊士运河的河长。

苏伊士运河,马克思就把她称之为“东方伟大的航道”。苏伊士运河,在埃及本国经济发展上具有极大的价值。苏伊士运河是埃及经济的“生命线”和“摇钱树”。当前运河每天为埃及政府收进200万美元的外汇。船过运河按吨位缴纳通行费,还要交付引水费和航标等费用。

这个运河怎么来的呢?1798年,拿破仑叫人实地测量。1832年,法国外交官兼工程师费迪南.德莱塞普正式提出在这个地峡开凿运河。1858年开凿时,法国人起了主导作用。1994年扩建,耗资10亿美元,日本、比利时承担了25%的费用。

苏伊士运河自1975年6月重新启用到2000年6月的25年里,共为埃及征收的船只过境税达300亿美元。据运河管理局公布的年度报告,2001年共有13 986艘各类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收取的船只过境费达19亿美元。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里,苏伊士运河收入达到23.08亿美元。

我查了苏伊士运河航行规则(Suez canal navigation rules),其中有些收费项目规定的很细。

这个可以说是集国际之力量开凿的运河,给埃及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但是,长赐号(Ever Given)在苏伊士运河航行时被搁浅5天,好不容易成功上浮,埃及方面却提出了3亿美元“打捞津贴”、3亿美元“声誉损失费”等共计9.16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还称支付赔偿金之前,“长赐”号将不能离开。

这叫我非常不开心!

你一个收费运河,做好服务是你的本职。那个船只能否过河,那个船只可能会在运河出现问题,你心里要有个底,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要有个预案。船只在运河内出了问题,你没有问题?你只管收费不管服务?

可怜的长赐号船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走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为自己解困。当然,这不是不可以。

共同海损制度是从古希腊时*开代**始萌芽,并在爱琴海地区的海上贸易中沿用下来。当时这种制度发轫自人与大海的争斗。公元前450年,罗马帝国把当时的习惯法以文字刻于铜表上,由此形成了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Twelve Tables),其中刻有“为了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的文字,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原则。公元前3、4世纪,《罗得海法》确立了“为减轻货载而抛弃的货物,应由全体分摊”的原则。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安下令编纂的《法学家学说汇编》中对此也专列一章。公元12世纪的《奥列隆惯例集》对共同海损制度又有了新发展。后来,许多欧洲国家的旧海法或是对《奥列隆惯例集》中的规定作了具体的文字解释,或是充实一些内容,但只是罗列了一些项目,并未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或确定完整的定义。直至16世纪末叶,在法国的关于海上保险的一本比较权威的论文集中,提出了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初步定义。在1684年《路易十四法典》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类似于今天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定义,不过,关于共同海损仍然沿用了原来的英文名称(即 Common Average)。1721年在《鹿特丹法典》中又用简短的条款规定了共同海损的定义,即为了保护船舶和货物,或为了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害而主动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作为共同海损,由船货各方分摊。这部法典确立了共同海损的准确称谓——General Average,从此,这种提法便被沿用下来,至今未变。(新编海商法教程/陈宪民主编;袁发强副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11.8 (海商法系列教材)ISBN978-7-301-19255-9)

共同海损制度最早是作为一种航运习惯发展起来的,是为了针对不收费也无理可讲的大海而出现的。但是,长赐号是行驶在收费的苏伊士运河中搁浅的,这是条收费并提供服务的运河,参照或者按照服务合同处理该案件难道不香吗?非要走共同海损这条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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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照片皆为2019年1月拍摄于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