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风险案例 (新三板审计处罚)

最近要开展的一个项目,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希望项目开展顺利!

审计项目管理办法(针对三板挂牌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目标是,规范业务流程,保证业务进度,提高业务质量。

第二条 本制度解决的问题是,(一)项目承接;(二)项目尽调;(三)项目组委派;(四)项目经理职责;(五)项目组成员职责;(六)项目开展;(七)项目质量复核;(八)项目要求;(九)项目总结。

第二章 项目承接

第三条 业务承接后,由业务副所长初步指定一名项目经理,由该项目经理与客户联系,1-2日内取得客户基本情况信息表,并填写业务承接表,报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应在收到业务承接表后的1-2日内向总部提交,进行项目报备;行政主管应进行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及登记,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所长报送合同统计表。

第三章 项目尽调

第四条 人员安排:由初步指定的项目经理进场,对企业状况进行深度调研;根据项目规模及公司人员情况安排2-4人项目组;

第五条 时间要求:7-15日,包括出具尽调报告时间,以提交客户时间为准;该项调研工作时间作为考核依据之一,由人力资源部记录各项目尽调时间及人员。

第六条 尽调要求:深入了解企业历史沿革、财务状况,分类别分科目逐项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风险;

第七条 尽调结果: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组发现的问题,整理出具详细的尽调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需遵守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模版,包括但不限于模版中的内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须经过业务副所长复核后方可离开现场,并提交企业和券商。现场项目经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业务副所长复核时同时提交所长备案,业务副所长复核后的最终稿提交企业和券商时同时提交所长备案。备案不作为复核程序,只有在发现重大问题时方做出风险提示,不影响流程的进行。

第八条 后期跟踪:项目经理应实时跟踪企业整改进度,协助企业完成整改,以满足进场审计要求;项目经理应至少保证:每三天与企业负责人电话沟通,并做好电话记录;省内项目应每周进行一次现场回访,省外项目应每两周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并做好记录,以了解企业整改进度及遇到的问题。项目跟踪记录应由项目经理记录在案,并于每月底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章 项目组委派

第九条 企业整改完成,经项目经理验收,确认满足进场审计要求后,由业务副所长与项目经理协商,确定正式项目经理,并与该项目经理协商确定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完成计划工时,同时由该项目经理拟定项目计划表,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具体计划表见附件;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1) 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2) 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3) 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4) 拟执行工作的时间;(5) 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6) 在职培训的机会;(7) 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第十条 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一条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2)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3)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4)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5)具有职业判断能力;(6)掌握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基于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的专业限制,在特定领域应当利用专家协助工作。

第五章 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三条 1. 负责与客户对接,就业务进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与之讨论解决;维护客户关系;2. 统筹规划项目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项目工作,对项目整体质量负责;3. 对项目组内新入职助理人员进行培训,带领新入职人员进入工作,培养优秀助理人员;4. 合理安排助理人员工作;5. 及时指导解决助理人员遇到的问题;6. 组织项目组会议,与项目组成员分享项目资料、项目经验,讨论解决项目中所遇到的问题;7. 复核助理人员的工作底稿;8. 按时向业务副所长提交项目进展报告;9. 负责项目组成员考勤记录,并于项目结束时(外勤工作结束于月中)或每月底将项目组成员考勤表报办公室助理人员,审批协调权限范围内的助理人员请假、调休时间;10. 安排项目组成员收集、整理、提交业务工作底稿;11. 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回收业务款项;12. 评价考核助理人员工作表现。

第六章 助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1. 按时完成项目经理分配的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责;2. 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工作中遇到或发现的问题;3. 按时参加历次项目组会议,并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项目资料、项目经验,讨论解决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 复核项目组内其他助理人员的工作底稿;5. 评价项目经理的工作表现,提出对项目经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项目开展

第十五条 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计划工时、以及各助理人员的专长能力,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工作分配及时间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于每日工作结束前,组织项目组会议,询问项目组成员当天的工作进展,讨论项目组成员遇到的问题,验收项目组成员当天的工作成果,并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于每周五下班前汇总本周项目组整体工作成果、工作进展、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业务副所长;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天下班前提交该报告,需提前向业务副所长申请,征得业务副所长同意并明确最迟提交该报告的时间;如遇节假日,提交报告日应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如在项目进行中,遇到前期尽调未发现的新问题,应根据该问题的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安排;如确需延长整体项目计划工时,应向所长提交申请,并列明具体原因及具体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应记录项目组成员外勤工作时间及出勤率,并于项目结束时(外勤工作结束于月中)或每月底将项目组成员出勤表交由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全体员工出勤记录;

第八章 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组内执行详细复核、全面复核与重点复核程序:

第二十条 详细复核是指,复核人员对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1)经项目经理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应对经验较少的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形成的工作底稿逐页进行详细复核;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形成的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进行详细复核;(2)详细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① 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开列工作底稿;② 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已完成的工作底稿与具体审计计划已交叉索引;③ 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在内容上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④ 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⑤ 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⑥ 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3)详细复核应当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4)详细复核人员应在全部完成各自复核后,再交由上一级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但对于大型项目,可在部分完成各自复核后交由上一级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以加快复核进度。现场项目经理提交业务副所长复核时,同时提交所长备案。(5)详细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应当及时与上一级复核人员沟通。(6)复核内容包括电子底稿及纸质底稿,电子底稿与纸质底稿应互相对应,修改电子底稿的同时应及时修改纸质底稿,以保证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电子底稿、纸质底稿数据一致,证据充分。

第二十一条 全面复核是指,复核人员除了对详细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还应就审计工作在总体上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事务所专业标准及程序的要求,已审财务报表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复核:(1)全面复核由业务副所长负责;(2)全面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① 所有工作底稿都已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详细复核;② 审计工作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事务所专业标准及程序的要求进行的; ③ 拟定的具体审计计划详细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④ 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⑤ 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⑥ 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⑦ 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⑧ 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⑨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3)全面复核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全面复核完成后提交总部监管部复核时同时提交分所所长备案。备案不影响项目复核流程。(4)全面复核人员应在全部完成各自复核后,再交由上一级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但对于大型项目,可在部分完成各自复核后交由上一级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以加快复核进度。(5)全面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应当及时与上一级复核人员沟通。(6)全面复核人员应当复核与重大错报风险、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有关的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① 重要的财务报表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实收资本(股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等;② 特殊交易或事项,包括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异常关联交易、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或有事项(如对外担保等)、期后事项、持续经营能力、资金占用、重大投资等重点领域;③ 对总体审计策略或具体审计计划作较大修正的事项,包括实施延伸审计程序的事项;④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前期重大差错更正;⑤ 现金流量表和合并会计报表。复核内容包括电子底稿及纸质底稿,电子底稿与纸质底稿应互相对应,修改电子底稿的同时应及时修改纸质底稿,以保证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电子底稿、纸质底稿数据一致,证据充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复核是指,复核人员除了对详细复核、全面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 还应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有关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1)重点复核由总部监管部负责;(2)重点复核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3)重点复核人员负有最终检查项目的审计工作是否履行足够的责任,以合理保证:① 审计工作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事务所专业标准及程序的要求实施的; ② 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③ 发表的审计意见是以审计证据为依据的。

第二十三条 复核记录(1) 各级复核人员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上签署姓名(或简签) 及复核日期;详细复核人员应在其复核过的每一页工作底稿上签名,全面复核、重点复核人员仅需在其仔细审阅过的工作底稿上签名,而不必在仅作浏览的工作底稿上签名;(2) 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的处理意见及修改补充情况以及各级复核人员的最终复核意见记录于相关工作底稿中,具体复核工作底稿分别见附件详细(全面、重点)复核记录表;(3) 各级复核人员编制的复核记录表最终应以手签字确认,并纳入复核项目工作底稿一并归档、保管;(4) 全面复核人员及重点复核人员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后,应在业务报告签发底稿上签署最终复核意见。(5)项目组成员根据各级复核意见,如需修改补充工作底稿,应在修改电子底稿的同时修改纸质底稿,以保证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电子底稿、纸质底稿数据一致,证据充分。

第九章 项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时间要求:20-30天内出具正式报告,项目经理应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并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整体项目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计划工时,应向所长提交书面申请,并列明具体原因及具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人员要求:配备标准为四人,一名项目经理,一名审计师,两名助理,增加减少一名审计师相应增加减少计划三天,增加减少一名助理相应增加减少计划两天;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严禁过度占用助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底稿要求:严格按照总部要求,编制工作底稿;确保所有重大事项均已记录;应在项目结束后的1-2周内,将底稿整理、打印、装订成册。

第十章 项目总结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组成员讨论项目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并形成书面总结,以便与其他项目组交流参考。项目经理可根据项目总结形成培训资料,作为每月公司内部培训材料。该项培训资料作为培训奖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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