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律师】
本案是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司法实践中,证券类犯罪的案例不多,主要原因是相当数量的违法行为经由证监会调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无需 移送司法机关。
【专题】
一、新证券法关于本罪的突破。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证券市场信息传播方面,新的《证券法》有了一些大的突破:
第一,扩大了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行为予以规制的范围,将“误导性信息”与“虚假信息”一并纳入了规范对象。新《证券法》除了重申“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56条第3款)外,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第56条第1款)。
误导性信息是指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并使其对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信息。实践中,传媒编造、传播的误导性信息主要表现为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传媒和股吧、微博、微信、互联网网站等新兴传媒对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执法动态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片面和过分解读,以误导或者诱导,甚至欺诈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从而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禁止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则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从而为投资者的正确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矫正了修订前的《证券法》“有规范、无责任”“有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问题,并且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56条第3款);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93条第1款)。
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震慑、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三,对传播媒介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第56条第3款),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第193条第3款)。
禁止有利益冲突的证券交易,有助于防止传播媒介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利用因工作(职业)原因接触到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二、域外 有关立法及其实践对我国的 启示
(一)证券信息的定性及相应管制。
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进行管制,其正当性毋庸置疑,因为适当管制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正,但关键在于须明确管制的程度和边界。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保护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于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宗明义地宣布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何为“言论”,何为“自由”,以及怎样“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复杂的案例解释系统。
该解释制度将第一修正案所称的“言论”分为两个层级:“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不同层级的合宪性标准不同。以政治言论为代表的高价值言论会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而低价值言论,包括仇恨言论、*谤诽**言论和商业言论等,则处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场域之外,或游离于其边缘。
所谓商业言论,是指言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商业上的利益或者是获得商业交易机会,即这一言论更多的是一种商业活动而不是言论,其本质目的是为了牟利,而没有形成思想的交流与撞击,因此该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联邦宪法不限制政府对纯粹的商业言论进行管制。
目前法院对政府就商业言论的管制存在两种不同程度的审查:对虚假、误导性言论的管制,法院的审查比较宽松;对真实、没有误导性、与合法行为相关的商业言论,政府如果加以管制,必须接受法院对其管制行为的审查。
与此同时,美国《1933证券法》和《1934证券交易法》分别调整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关系。
证券信息传播作为一种“商业言论”的传播行为,《1934证券交易法》即已从“信息操纵—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1934证券交易法》第9节规定了民事责任,即凡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对按受该行为或交易影响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的个人负有法律责任,受到损失的个人可向任何具有足够权限的法院起诉或提出权益要求,以补偿因此种行为或交易而遭受的损失”。《1934证券交易法》第31节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解释不当得利、吊销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罚款以及责令赔偿;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两种惩罚,非自然人罚款不超过250万美元等。
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立法技术条件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仍然以报纸等纸质媒体为主,消息的传递大多需要通过媒体从业者的审核。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传统媒体传播信息的时空限制被突破,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变得更加便利,这也为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的传播 敞开了大门,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199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处理利用网络进行证券信息违法传播的案件。20多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法庭依据《反欺诈条例》《反兜售条例》,以及《投资顾问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利用网络进行证券信息违法传播的行为进行判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力净化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环境。
(二)美国相关证券立法的启示。
1、对证券市场信息违法传播行为的监管要坚决。2013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证券市场信息报道涉及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即使在高度崇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美国,这类“商业言论”也只受到有限的保护,即真实的商业言论受绝对保护,而不真实的(包括虚假的、误导性的)商业言论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和表达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证券市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既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亦与国际通行的证券立法、实践相一致。
2、对证券市场信息违法传播行为的监管要适度。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进行监管虽然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如果监管方式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其效果就会适得其反。在美国,虽然对商业言论的保护是有限的,但法律和法院并不支持对商业言论进行“事前审查”。如果法院裁定有关言论触犯了法律,发言者就会受到事后惩罚。事先审查会更加阻断言论,导致更高的监管成本,有时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我国,由于微博、微信等现代新媒体和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方面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已成为传播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而它们又缺乏如传统媒体所专门配置的“责任编辑”,有时很容易成为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和证券市场谣言的温床,但这并不能成为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实行“资格许可”和进行“事先审查”的理由。
3、对证券市场信息违法传播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大。我国新《证券法》虽然矫正了原《证券法》“有规范、无责任”“有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问题,并且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但与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立法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力度相比,仍然明显偏轻。证券市场蕴藏了大量“一夜暴富”的机会,只有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加大事后惩处力度,才能有力预防和遏制各种铤而走险的机会主义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滕某某在明知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代表海欣股份假意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洽谈协商,并于同月8日违规擅自签订《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且决定将该虚假信息予以公告发布。
2015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海欣股份不具备实际履行《增资协议》能力的情况下,仍在被告人滕某某授意下将该虚假信息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滕、林二人的上述行为造成股票“海欣食品”(证券代码:002702)的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已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1、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3、被告人滕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滕某某、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均已预缴罚金,故采纳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对滕、林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滕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2、被告人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3、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