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陈某因 间断左侧腰区疼痛3天 ,到A医院门诊检查,经门诊诊断为 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占位 。当日,陈某入住A医院泌尿外科,经各项检查后,于2021年7月16日,在全麻下A医院实施 “经输尿管镜左输尿管结石钛激光碎石取石+左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术中发现输尿管损伤,立即终止手术。
在患者麻醉复苏清醒,心电监护显示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当日急诊转B医院进一步治疗。于2021年7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1.定期门诊随访,术后三月我科复查,不适随时就诊。2.全休一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3.定期换药,术后2周拆线。
陈某出院后,尿道一直疼,门诊医生认为是陈某2021年7月16日做肾结石手术时把尿道划烂了。经过多次扩充治疗,尿道仍不通畅。
做个手术,因为A医院操作失误,让自己白白受了那么多苦。于是,陈某提出了赔偿的诉求,但与A医院协商未果,遂把A医院起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经医学会对该病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21年12月29日得出鉴定意见: 医方违规行为与患者左侧肾脏切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40%的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向陈某支付医疗损害各项损失共计 90795.35元 。
【小律释法】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医方的违规行为, 造成了患者左侧肾脏切除,符合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 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责任划分恰当。
【小贴士】
导致输尿管损伤的原因主要有创伤性损伤;医源性损伤;放射性损伤;输尿管自发破裂。临床表现一般有血尿、尿外渗、尿瘘、感染、梗阻;非特异临床表现有腰肋部淤斑、发热、肠麻痹、不明原因白细胞、血肌酐、尿素氮升高等。
日常生活中,一旦受伤,或者有类似的症状,一定要及时就医,认真做个检查,尽快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