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物品性质判断标准。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听人间百态学点法律小常识。大家好,我是宋律师。张某在某地注册了一家名为a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模特在商场、校园等公共场合裸露或部分裸露身体拍摄照片,并雇佣他人对该照片进行编辑,并上传至国外注册的a网站。用户在登录a网站进行浏览或*载下**时,会自动跳转到由a公司注册的b网站。张某在b网站上销售不同种类的礼品卡,通过出售礼品卡即可订阅a网站。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及其员工均被抓捕。

一审中,张某辩称涉案照片和视频属于人体艺术,并非淫秽物品。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标准混乱,并提供了一名某高校摄影专业教授的意见,认为该批照片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同时,该批涉案照片在不同的摄影比赛中均获得了奖项。因此,涉案照片不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首先,对于淫秽物品性质的认定标准,应基于违法性的标准,其性质属于行政认定。行政认定是行政确认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进行认定。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根据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行政认定具有证据资格,这一点没有争议。

·其次,需要对作品的诲淫性和科学艺术价值进行区分。区分作品的诲淫性和科学艺术价值,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需要遵循整体性原则,不能仅凭作品中存在色情描写,就否定该作品的整体艺术价值。

上述案例中,张某拍摄的照片并不是为了艺术交流,而是无差别地提供给一些具有特殊癖好的人,通过追求刺激和博人眼球来获得利润。
其次,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张某组织多名模特在校园、商场等公共场合拍摄裸露照片,已经脱离了生活实际。以一般人良好观念的判断标准来看,这些照片缺乏艺术性,不能仅凭专业人士、美术教授等角度考虑。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时的文化环境,需要综合判断行为时行为人所处的文化环境、面对的对象和周围的文化语境等,这是主张严肃价值的认可因素。

张某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国外注册的网站,并对互联网上的公众进行有偿提供,同时通过销售礼品卡的方式进行订阅会员。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从哲学角度欣赏和分享美丽。基于此,在判断淫秽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时,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依据,结合行为时的文化环境进行综合判断。张某及其员工的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大家都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