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调拨资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业务了,然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间相互融通资金,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计算资金占用费或利息,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企业并没有这样操作。那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掉补税务稽查的补税风险呢?

案例012: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不想交税,就这样设计……!
案例背景
中税优财集团(母公司)和中税技术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中税技术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向中税优财集团调拨资金50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款贷**利率为4.35%,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2%)。
由于属于集团内关联企业,因此,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及归还时间,是否存在补税风险?
政策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控税技巧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不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内,则需要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给中税优财集团出几套免税的方案:
方案一:如果中税优财集团向中税技术公司借款,不希望产生稽查补税风险,那么,将中税优财集团借款500万元给中税技术公司,改成中税优财集团向中税技术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中税技术公司就无需向中税优财集团支付利息了;
方案二:如果中税优财集团、中税技术公司存在购销或服务关系,中税技术公司作为中税优财集团的服务单位,那么,当中税优财技术需要借款时,中税优财集团可以支付预付款500万元给中税技术公司,让中税技术公司获得一笔"无息"*款贷**,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融通资金需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方案三:如果中税技术公司所获得的资金500万元是中税优财集团从银行融资的,那么,中税优财集团在办理银行融资时,以“统借统还”的方式开展,这样一来,中税优财集团向银行支付利息,中税技术公司向中税优财集团支付利息,只要中税技术公司向中税优财集团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中税优财集团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那么,中税优财集团所收取的利息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方案四:如果以上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三的情形都不存在,那么,我们依然可以创造条件使其产生,如:中税优财集团与中税技术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如:委托其进行一项投资、进行一项采购等),向其预付委托款500万元,由于中税优财集团与中税技术公司存在服务关系,因此,就不属于融资业务,不会产生融资利息。
最终,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该委托服务没有完成,所以,中税技术公司需要退还中税优财集团委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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