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著:《中国医学通史简编》
编辑摘录:谢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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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官科疾病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主的医籍对口腔的生理解剖、病理以及病症有所论述,并对某些疾病采用针灸疗法。
《素问·上古天真论》已明确记载女子七岁“齿更”、21岁“真牙(智齿)生”;男子8岁换牙,24岁主智齿。这和现代的情况基本吻合。《灵枢·肠胃》载:“唇至齿长九分,口广二寸半。齿以后至会厌,深二寸半,大容五合,舌重十两,长七寸,广二寸半”,毫无疑问,这些记录是建立在人体解剖基础之上的,当时已注意到口腔疾病与营养、内脏的关系。对龋齿,《灵枢·论疾诊尺》根据压痛部位来诊断,云:“诊龋齿痛,按其阳之来,有过者独热,在左左热,在右右热。在上上热,在下下热”,并提出针刺疗法,如“齿龋,刺手阳明,不已,刺其脉入齿中。”(《素问·缪刺论》)
扁鹊及其弟子行医到周都洛阳,知周人尊老,即以“耳目痹医”名于时。扁鹊专治耳疾,目病,实则为五官科之最早记录。
《黄帝内经》对五官疾病的记载还有龋齿、口疮、咽喉病、齿痛、舌本痛、舌本烂、重舌、舌纵、唇胗、眼疾、耳聋、耳鸣、鼻病等。
在五官病治疗上,《灵枢·九针论》指出:“病生于咽喉,治之以甘药。”它还强调食治。《灵枢·痛疽》记载:“痈发干嗌中,名曰猛疽。猛疽不治,化为脓,脓不泻,塞咽。半日死:其化为脓者,泻则合豕膏,冷食,三日而发,”对针刺治疗五官病论述也很充分,《灵枢·厥病》指出:“耳聋无闻,取耳中,耳鸣,取耳前动脉。耳痛不可刺者,耳中有脓,……,耳无闻也,耳聋,取手小指次指爪甲上与肉交者,先取手,后取足等等”。这些方法至今还有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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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针灸科
我国针灸历史非常久远,由于冶炼事业的发展,开始有了金属针,是在砥石、砭针基础上形成的。
春秋战国时期,医缓曾对针灸治疗的宜忌作了一定的论述。秦越人以砭石弹刺奏武王面部痈肿,并和弟子子阳、子豹一起“厉针砥石,以取外三阳五会”,治疗虢太子的“尸厥”,获得成功。说明当时是针石并用的,在医学专著中,《灵枢·玉版》说:“其已致脓者,其惟砭石、铍锋之所取也”。《素问·异法方宜论》:“东方之域,其病皆为痈疡,其治疽砭石”。亦皆说明,自远古以来,以砭石为针灸医疗用具的历史事实。
马王堆古医书有《足臂十一脉灸经》、《阴阳十一脉灸经》(有甲、乙两种抄本)、《脉法》、《阴阳脉死侯》等四种,江陵张家山汉简《脉书》为马王堆古医书后三种之合,皆与经络、经脉等针灸基础理论有着密切关系。马王堆古医书还有《五十二病方》,这些古医书皆只有灸法,而无针法。《史记·仓公列传》记载有《黄帝脉书》、《扁鹊脉书》、《石神》、《经脉上》、《经脉下》等医学专著,由公乘阳庆、公孙光等传授于淳于意等流传于世。《黄帝内经》虽详于针而略于灸,标志着针与灸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并初步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仅从以下四方面阐述此期针灸学的主要成就。
经络学的成就:经络学是针灸学的理论核心,是人们在长期医疗实践逐步发现和认识的,从马王堆古医书、江陵张家山汉简《脉书》、《仓公传》中的《黄帝脉书》等到《黄帝内经》,可以清楚看到,经络学从零散的记载发展到十一条经脉和十二条经脉的全过程;腧穴学的成就:马王堆古医书的两种灸经和江陵张家山汉简《脉书》,皆只有脉而无具体腧穴。《史记·扁鹊列传》始有“五藏之输”和“三阳五会”的记载,标志着腧穴出现。《黄帝内经》虽屡讲365穴,但实有双穴名135个,单穴名25个,共有295穴,仍缺70穴,而不足365穴之数,腧穴已形成腧穴分类、腧穴定位和特定腧穴等三个理论方面,说明其发展已初具规模。
治疗学的成就:在掌握针灸治疗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术的基础上,在针灸治疗选穴、配穴和治疗三个方面有较突出的成就,例如:
选穴,已总结出循经选穴,即病在何经则选其所属经脉穴位进行针灸,以及“按藏府选穴”的两种选穴理论与方法;关于配穴原则:主要有局部取穴、远隔取穴、局部与远隔相结合三种配穴原则;各种病证治疗:以针灸治疗的病证主要有热病、寒热证、疟疾、腰痛、膝痛、心痛、腹痛、痿证、喘证、水肿鼓胀、癫狂、痫疚、头痛、项强项痛、耳聋耳鸣、喑哑失音、齿痛龋齿、衄血、重舌、目赤痛、口苦、犬伤、疠风等三十多种病证,为针灸治疗学奠定了基础。
上述成就,标志着针灸学已由经验进入理性阶段,开始形成一门重要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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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医学
法医学的萌芽时期:中国的成文刑法最早见于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又铸刑鼎,可惜均已失传,公元前407年,魏文侯颂布李悝《法经》,这是一部集诸候法律之大成的杰作,是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的蓝本,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前350年),其中的刑法(秦律)就是依据李悝《法经》制定的。
中国古代萌芽状态的法医学,大约就是从实行《法经》与《秦律》以后开始出现的《礼记·月令》与《吕氏春秋·孟秋纪》都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蔡邕注:“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即当时已有命令理官检验不同程度损伤的规定,近年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的《秦律》,其中确有不少与法医学有关的内容;特别是同时出土的《封诊式》明确记载了许多有关法医学检验和刑事侦查的案例,一切都充分说明战国时期是我国法医学与刑事技术的萌芽时期。
秦律与法医学:1975年末,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秦墓,其中十一号墓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墓主喜(公元前262~前217年)曾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和鄢令史等与司法有关的职务。
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是《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两部分,《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由其内容可以看出,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知识。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如毁损耳、鼻、唇、指等处以耐刑(是剃去双鬓及胡须的一种古刑法);拔去须眉,斩下发髻处以完城旦(不加肉刑,保持身体完整去服筑城的劳役)之刑;以针、锥等锐器伤人处以黥为城旦(即受墨刑兼服筑城的劳役)之刑等,论刑时除了考虑到损伤本身的轻重外,也考虑到凶器的性质,如咬伤与用锥、针伤人的刑罚显著不同,对于使用锐器伤人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秦律有剃鬓及胡须的耐刑之设,又有割人须发得受处重刑的规定,反映战国时期非常重视须眉鬓发,说明毁容问题已列为刑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封诊式》中提到“诊其痍状”,而在《法律答问》中又专对“大痍”作了解说:“何如为大痍?大痍者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这一解说正是大痍的诊断标准,这是战国时期进行法医学活体检验的又一证据。
《封诊式》及其法医学成就:《封诊式》中的“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就是有关查封与勘验程式的一部书籍。全书共有竹简98支,分25节,包括书题共3010字,内容有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勘验是本书的中心内容,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现将其缢死之检验报告译文介绍如下:
缢死爰书: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缢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前来报案。”当即令史某前往检验,令史某爰书: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椽上,面向东,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项部,绳索向上系在房椽上。绕椽两周后打结留下的绳头长2尺,尸体头上离椽2尺,脚离地2寸。头和背贴着墙,舌出齐唇吻,二便*禁失**并污两脚,解索,其尸口鼻有气出,如叹息状。颈部索迹呈淑郁色,不同项处长2寸,其他部位未见兵刃、木棒、绳索等损伤痕迹。房椽粗一围,长3尺,西距地上土台2尺,在上台上面可以系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痕迹。绳索长1丈,死者身穿薄绸单上衣、裙各一件,赤足。当即令甲及死者之女将丙尸运到庭院。
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当亲到停尸现场,检查绳索悬挂处,该处有绳索通过的痕迹,检查舌出不出,头、足离悬索处及地各多少,有无大小便*禁失**,然后解绳索,看口鼻是否作喟然叹息状,索迹是否呈椒郁色。通过系绳处试脱头,能脱,再解其衣,详细检查全身、头发内和会阴部。若“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难走缢死。若死后经过较久,口鼻可无喟然叹息状。自杀者必有原故,应讯其同居人,弄清原因。
这是一个典型的缢死的现场尸体检验案例,特别珍贵的是对索沟性状的描述,以“不周项”作为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作为生前缢沟的特证,法医检验已达到很高水平。
《封诊式》记载了外伤流产和麻风病的诊断方法,以及流产胎儿的检验鉴定方法。
在现场勘验方面,一些案例详细记载了现场的方位、四至、停尸处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的血迹、足迹、手迹、膝迹及工具痕迹,现场上遗留的物品及其他物证等。
由上述资料可以认为,《封诊式》就是一部以文书格式形式出现的秦代刑事技术书籍。说明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事技术书籍。
战国时期的检验制度:
检验程序:从《封诊式》的内容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的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是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或县丞命令令史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同里人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检验人员战国时期已有明确分工,如令史:是一县之中的下属官吏,负责进行活体检验、尸体和现场检验,还负责拘捕人犯;医生: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不参加尸体检验;隶妾:即*奴女**隶,活体检查妇女下部,由经产的隶妾进行;隶臣:即*奴男**隶。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穿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
其中令史是负责刑事侦查的主要人员,是刑事警察、侦查员、法医、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检验报告书:相当法医鉴定书,其内容包括:
报案因由:简述由何人(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或等级、住址等),因何故前来报案;检验记录:首先注明指派的检验人员姓名、身分,然后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的所见;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封诊式》就是提供检验报告书标准格式的书籍,供检验人员书写检验报告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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